某夫婦結婚14年,關係一直很好。後來,不丈夫時不時地不回家。妻子投訴:「丈夫經常徹夜不歸,讓我在家獨守空床。我成了棄婦,還遭遇了家庭暴力。」
某晚,丈夫又一次夜不歸宿,並說要支付「空床費」給妻子,於是兩人商
量後約定:丈夫如果夜不歸宿,按照每小時100元的標準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從深夜12時至清晨7時計算。
某日,丈夫因夜不歸宿給妻子寫下了第一張欠條,半個月後丈夫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費」700元。之後,丈夫繼續打下欠條,妻子手中還握有5張「空床費」欠條,共有4000多元。
這些欠條都寫著相同的內容:「通宵不歸,今欠空床費××元」。再後來,丈夫不回家的時候更多了,欠條也不打了。妻子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為由,向法院遞交了離婚、索賠訴狀。請求賠償家庭暴力導致的醫藥費、營養費等3650元,「空床費」4000多元,以及5萬元精神損失費。
丈夫不承認家庭暴力,說那是妻子自殘時落下的傷,「空床費」也是在妻子的逼迫下寫的,根本不是他本人自願所為。
但是,丈夫沒有提供妻子自殘的證據,妻子卻出示了兩次被打受傷住院的病歷、醫療費用單據等證據,丈夫也承認夫妻倆曾多次打架的事實。圍繞對「空床費」認定,產生了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空床費」有悖於傳統習慣,尚無先例,且於法無據,不應當認定。其理由:一是法律無明文規定。夫妻的感情不能用金錢來定價;二是法律認可的「共床」關係不是強制的;三是不符合傳統習慣。從風俗習慣和倫理道德準則來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空床費」是不合理的;四是違背了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從立法本意上看,夫妻結婚是完全建立在平等、自願、相愛基礎之上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空床費」是對夫妻同居權的補償,且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示,應當予以認定。其理由:一是夫妻的配偶權和同居權不可侵犯;二是違反同居義務應當有正當理由; 三是對違反同居義務採取補償的辦法早有先例。法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他方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迫其履行或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夫對妻無正當理由不與其同居時,可拒絕給付生活費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空床費」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範疇,應當作為精神損害賠償一併認定。
一、使用家庭暴力是傷害夫妻感情的根本原因。《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違反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忠實義務、對家庭成員有虐待、暴力等行為,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一方造成對方精神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產生「空床費」的根本原因是丈夫使用了家庭暴力,並在未能履行家庭丈夫義務的情形下,對妻子作出賠償的「空床費」承諾,其性質與法律規定的過錯性質基本一致,應當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範疇。精神損害,是指精神利益損害,又可稱非財產利益損害。
通常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或精神損害,以精神痛苦為主,也包括肉體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現為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後果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二、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作用。本案中如果認定了「空床費」作為精神損害予以賠償給付,可以使受害人獲得賠償金,進行一些有利於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動,如旅遊、休閒、娛樂、購物等,從中得到樂趣,達到消除或者減輕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時也是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無論是對加害人本人還是對其他社會成員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權要付出沉痛代價。
三、賠償數額符合實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2月通過,3月10日起施行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規定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離婚財產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 、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應根據保護合法婚姻家庭關係,保護無過錯配偶合法權益的原則,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確定:無過錯方所遭受的財產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結合其對自己過錯行為的故意,過失的輕重,動機等因素加以考慮;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無過錯方遭受損害的權益的損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狀況總值,謀生能力等;結合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無過錯方對配偶和家庭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年齡、健康等因素確定。本案中,雙方協定的空床費並不是憑空而來,第一次還履行過。在離婚時提出4000元的訴求給予認定並不為過。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建立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關係及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