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婚以夫妻名義同居,一方死亡後保險公司拒絕向另一方賠償

2020-08-30 上海尤辰榮律師

【案情】

殷某、田某於2008年3月相識並戀愛,數月後兩人未婚姻登記兩人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1年2月殷某為田某投保了人身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田某,保險金額為10萬元,受益人為殷某、田某二人。2012年4月,田某上班途中,因車禍意外死亡。於是殷某處理完善後事宜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支付10萬元的保險金。但是保險公司卻以殷某和田某的為非法同居關係,殷某對田某不享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

殷某對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因未婚以夫妻名義同居,


【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非法同居者之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而本案中殷某與田某沒有進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投保人殷某殷某來說,被保險人田某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三類人員中的任何一類。但保險法律關係與婚姻關係畢竟不同,更不應以婚姻法律規範,否定保險法律條款的法律效力。

一方死亡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它的確定不應當做狹義理解,更不能以其他法律關係的不合法性來否定保險利益的不合法。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據此,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便婚姻關係不合法,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就具有保險利益。殷某和田某之間的存在保險利益的。雖然殷某與田某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但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拒絕向另一方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殷某與田某之間雖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但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護,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殷某10萬元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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