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讓大家評選舌尖上的火鍋,NO.1估計一定會給「海底撈」。「海底撈」自創建以來,以其獨特的美味和周到的服務廣受食客好評,讚譽無數,獎盃捧到手軟,而對其最具價值的肯定則是2011年5月「海底撈」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海底撈」三個字和商標圖形,在經濟上具有難以想像的巨大商業價值,在法律上的「勢力範圍」也從火鍋擴充到任何其他行業。也就是說,「海底撈」商標在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之後,咱想用這仨字開個奶茶店咖啡店都不可以了,這就是註冊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當然,本案將要研討的「海底撈」起訴「湖底撈」與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不是同一問題,說這個事情的緣由也不是為了普及知識點,而是告訴大家「海底撈」的確很牛,很有實力。
不信就上網查查,「海底撈」為了自己的名譽,一年要幹掉多少火鍋界的「李鬼」。「海底撈」的律師很忙,除了要對明目張胆使用「海底撈」三個字的食肆一概打倒之外,還要對蹭熱度行為頗為明顯的比如「海裡撈」餐廳重拳出擊。於是乎,網絡上從來都是「海底撈」攜馳名商標之餘威盛名,攻城拔寨,兵鋒所至,所向披靡,鏖戰訟場,幾無敗績,堪稱火鍋界維權「必勝客」。
無訟案例:有關「海底撈」維權的商標侵權案件多達132起
而在對陣又一看似冒牌李逵的「河底撈」餐廳時,為什麼卻鎩羽而歸呢?本案「河底撈」和以前敗訴的「海裡撈」既然與「海底撈」都只是一字之差,為什麼訴訟結果卻完全不同?讓我們一同分析下原因。
無論「海底撈」打多少場維護商標權官司,核心問題永遠只有一個:被告侵權商號使用的「x底撈」是否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權,判斷商標侵權的標準是什麼。
討論商標侵權之前,需要了解有關商標的幾個基本知識點:
1、什麼是商標?
商標是使用於一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用於將權利人的商品和服務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其作用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2、法律為什麼要保護商標?
商標概念本身不重要,我們只需知道,商標的功能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便於消費者認牌購物(務)。因此,商標就是產品服務的標誌,具有引流消費者,吸引並創造消費的巨大商業價值,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那些蹭熱度的餐廳比如各種「海底撈」餐廳,在自己的餐廳上使用了與「海底撈」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足以導致消費者混淆,誤以為他們與真的「海底撈」有特別關聯,那麼真的「海底撈」的商標功能則可能因此減損,商標專用權人的經濟價值也勢必降低。本質上說是一種侵權行為,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對商標權人的救濟方案就是訴請禁止實施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停止使用各種「海底撈」標識,並要求賠償損失。
3、法律憑什麼保護商標?
不是任何商標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只有註冊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後,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而未經註冊的商標是沒有商標專用權的。這也就誕生了商標權利上「李逵」與「李鬼」的區別,而只有經過註冊的「李逵」才受法律保護。
有人會有疑問,既然商標註冊後能受法律保護,那各類「海底撈」餐廳為什麼不自己註冊一個商標(比如「海裡撈」),如此與「海底撈」相看兩不厭,正大光明的蹭熱度多好。
4、商標註冊審查的標準
這就引起商標註冊的審查標準問題。這個標準有二:
一是申請使用的商標,不得與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二是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違反以上兩條標準原則,商標的註冊申請將被商標局駁回。
「海底撈」早在2007年就在餐館服務上獲得了「海底撈」商標專用權,因此此後在餐飲行業申請類似「海底撈」商標一定會是被商標局認為損害「海底撈」在先權利而被駁回申請的。
更為重要的是,如何判斷商標的近似性,商標局的商標審查有一系列明確而嚴格的審查標準。其中對商標中文字的審查標準之一就是:
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依此判斷,「海裡撈」與「海底撈」二者僅有一個字不同,況且在讀音、含義基本相同,如果也從事火鍋餐飲,是容易使相關公眾,即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因此,如果申請「海裡撈」商標,大概率是要被商標局駁回的。
眾多小餐廳或本著真材實料做海鮮火鍋的目的也好,還是單純出於蹭熱度的歪心思也罷,都只能游離於商標註冊之外,通過註冊商號的方式悄悄分享「海底撈」的品牌紅利。
現實中,餐廳一般是個體工商戶的形式登記,而《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核准登記標準與《商標法》並不相同,除了對不得出現的內容和文字(比如中國、中華、政黨名)做了限制外,也僅對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的相同姓名的企業或工商戶不予核准,並不限制跨地域跨行業商號的近似性。
因此造就了很多各類「海裡撈」「x底撈」餐廳。如果工商戶登記註冊前的姓名審核與商標局共享數據和管理規則,那麼或許「海底撈」就沒必要花費那麼多精力去「打假」了。
「海底撈」之所以成為業界巨頭,主要原因之一在於2007年商標註冊後,將特有的服務體系不斷複製擴張,並在2011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實現了跨行業的商標保護,同時壟斷了餐飲行業跟「海底撈」相同或者類似的漢字使用。
巨頭的擴張和尾部玩家因此形成了直面衝突,這就形成了「海底撈」訴訟「河底撈」的現象。
到此,我們再回過來看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就會比較清晰。簡單說,「海底撈」打擊競爭對手經常援引的情形存在於《商標法》第57條中: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兩種侵權行為分別對應各類「海底撈」的相同和「海裡撈」的近似商標。
很有趣的是「海裡撈」會被判定侵權(參見(2013)通民知初字第13號),而本案中「河底撈」僅一字之差,表面上看都屬於「近似商標」,但結果卻大相逕庭。這是怎麼回事,歸根到底是被告「侵權人」的商號名稱是否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從該案的(2019)湘0103民初7568號文書看,法院認為:判斷文字商標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結合音、形、意等方面綜合認定,另外也要看產品服務的內容是否具有顯著區別。
「海底撈」的LOGO
法院的論述觀點如下:
首先,從字形上看,「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商標雖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文字的整體字形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海底撈其註冊商標「海底撈」為方正華隸字體,而「河底撈」標識則是藝術字構成,並且「河」字三點水部分則是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而「底」字其下面的點則是用藝術形態的魚的圖像構成。
讀音上,「河」字與「海」字,雖然拼音都是H開頭,但是無論是按照普通話讀法,還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兩者讀音均無任何相似性。
字意上,「河」「海」差別較為明顯,並不能互相取代,也不易引起混淆。
另外,河底撈餐館店鋪牌匾與海底撈火鍋店鋪牌匾在構圖、顏色等方面沒有相似性,且其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也無相似性。
其次,從產品服務內容上看,「海底撈」經營的是川菜系列火鍋,而「河底撈」經營的是湘菜,雖然有火鍋菜品,但不是主打產品,也與「海底撈」的火鍋存在差別,大多數為河鮮火鍋。通過菜單和店鋪門口海報宣傳可以看出,其在門口招牌以及菜單海報上都是針對其湘菜系列進行宣傳。
綜上,無論從字體的字形、讀音、構圖、顏色,還是從兩者經營的菜品等方面,均不會使一般的消費者對「河底撈」的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註冊商標「海底撈」之間有特定的聯繫,故「河底撈」不構成對海底撈公司的註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
該判決與其說打破了海底撈不可戰勝的商標神話,倒不如說是法官堅持從以事實為依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出發,做出了對案件真實情況的理性判斷。我們看到,該案在2019年9月23日判決,能夠公布出來,想必早已送達生效,「海底撈」並未上訴,或許對該判據也是沒有異議。
難以尋覓的「河底撈」LOGO,與「海底撈」像不像?
其實,從有利於消費者的角度看,大家還是歡迎產品服務的多元化的。做大做強的頭部公司當然有受保護的必要,但法律的正義和公平決定了法律同樣需要保護尾部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大小公司的共同存在,形成了市場上供應主體的多樣化差異化,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需求的消費者需要,才是一個完整的欣欣向榮商業生態群體。
我們或許對「海底撈」的品牌具有高度認可,也對其商標維權毫無感覺,認為勝訴是必然的。但無論從商業形態還是法律保護上看,對於「海底撈」這樣的商標品牌保護,都不是毫無限制的。
既然司法機關已對「河底撈」給予了肯定與支持,建議「河底撈」乘勝出擊,儘快申請自己的以河鮮為主題的餐飲商標,沒準會成為河鮮餐飲界的「海底撈」。
由此,我們或許可以想像,縱橫萬裡、物產豐華的華夏神州大地,不久後還會出現各類「湖底撈」「江底撈」主題餐廳。
屆時,「海底撈」或許只能心懷不安的靜靜窺視:自己只是火鍋界的「海底」霸主,但卻管控不了氣象萬千的「江、湖」世界。
公平競爭,並非總是「一家獨大」。
《商標法》
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審查標準》
四、 商標近似的審查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1. 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商標審查標準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第二款: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