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2020-12-11 人民網

原標題:張洪波:著作權法修改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歷時十年終完成。2020年11月11日,是廣大著作權人和產業界期待已久的日子,這一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比現行著作權法多出6條,明顯少於國家版權局2012年12月呈送國務院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90條。

著作權法頒布三十年來,對規範、鼓勵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傳播,加強版權保護、管理,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帶來很多新問題、新挑戰,經過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改的現行法依然相對滯後,時代呼喚我們必須對現行法做出調整和完善。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將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同時將電影和類電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這樣的規定更趨合理,有很強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可以將現行法無法囊括的作品類型、未來出現新作品類型,都納入調整的範疇。

  社會各界對著作權侵權賠償低、法定賠償額30年不變和填平原則長期詬病。這次修法不但將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提高到500萬元,與專利法一樣,還規定了法定賠償額的下限為500元;同時對於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情況,法院可以判決給予賠償額1倍至5倍的賠償。這樣的設計,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必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對可能產生的侵權盜版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有效遏制侵權盜版行為的發生;權利人的主動維權意識將進一步增強;很多著作權侵權糾紛當事人會尋求調解、和解、仲裁等比較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會化解大量社會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機關的壓力;與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智慧財產權法律步調一致,形成全社會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盜版的統一打擊態勢。

  此次修改規定了「視聽作品」的作品類型,在保留電影、電視劇著作權歸製作者享有,同時保障編劇、導演、攝影、詞曲作者署名權和通過合同約定享有獲酬權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除影視劇外的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製作者享有。視聽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這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的現狀,回應了社會關切。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我國加入的《馬拉喀什條約》的規定,將「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行為納入合理使用範疇,同時限定了免費表演為合理使用的條件,即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廣大權利人和相關行業擔心的廣電組織的禁止權,明確增加了一款,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禁止權時,不得影響、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衡量一個國家著作權保護水平的重要標誌。目前,我國5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履行法律賦予的法定許可使用費收取和轉付的法定職能,推動廣大會員作品合法有序使用和傳播,促進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集體管理組織在內部建設方面,在服務國家、社會、公眾、會員的能力和水平方面還與國家的實際需求和國際標準有很大差距,社會公眾有很多新期待。為此,現在明確了集體管理組織為非營利法人,除了直接參與訴訟、仲裁外,還可以參與調解。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就使用費標準產生爭議時,既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集體管理組織有義務向社會定期公布使用費收轉、管理提取和使用、使用費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明確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對其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這樣的設計,有利於提高集體管理組織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提升其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有利於社會監督,推動集體管理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更好地服務於黨和國家大局,不斷滿足社會、會員、使用者的需求,成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加強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

  從2011年7月國家版權局啟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至今已經整整十年,著作權法作為法律關係最為複雜、調整主體眾多、社會牽扯麵最廣的一部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其修改備受社會關注。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後,修法速度加快,中國人大網兩次公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多次召開座談會、評估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匯集形成諸多共識。可以說,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完成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不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改善營商環境、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全面依法治國等政策的重要舉措,也是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發展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複雜變化形勢下,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還是與國際接軌、落實今年生效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必然步驟。

  此次修法是在黨和國家機構重大改革,全球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等複雜的國際環境下完成的,一些新設計、新安排、新考量,需要媒體的廣泛宣傳,全社會的貫徹執行,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嚴格執法,認真履職,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市場秩序,權利人更要學會用法。同時,為與著作權法修改相適應,期待下一步國務院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配套的行政法規進行修訂。(作者系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 張洪波)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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