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修改迎4大變化:侵權賠償上限提至500萬

2021-01-10 七一網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解讀新著作權法修改四大變化

侵犯著作權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500萬元

施行30年的著作權法,迎來最大幅度修訂,將於2021年6月1日施行。這次修訂歷時十年討論,觸及著作權法領域諸多「疑難雜症」,例如作品定義不明晰、維權舉證難、侵權成本低等。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能否「畢其功於一役」,徹底根治這些「病症」?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認為,從作品定義的科學設定、視聽作品概念的引入、實行懲罰性賠償等新設計來看,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都將更有利於優化作品創作、傳播、管理、保護的環境。

張洪波稱,後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還將隨之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權法的一些新規定能夠細化,讓各類侵權行為得到有效規制。

變化1

「作品」定義被修改更趨合理

新京報:修法後修改了「作品」定義,提出「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的說法,對以後新興類型作品的認定有什麼意義?

張洪波:現行著作權法採用列舉式,規定了八類具體的作品類型,同時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則進一步規定了作品的定義。但是實踐中,要求保護的客體是先界定作品類型,還是先界定是否屬於作品,意見不統一。同時,近年來新出現的一些作品類型,無法劃入法定作品類型,只能進入「兜底條款」,這容易造成是否構成作品的爭議甚至導致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修改後,將現行著作權法中「電影和類電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既與今年生效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相銜接,也充分考慮到了影視行業繁榮發展產生的權屬約定新趨勢。同時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作品的定義上升入法,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這樣的規定更趨合理,更容易判斷和界定,更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可以將近年來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作品類型納入保護。

變化2

界定「時事新聞」與「單純事實消息」

新京報:定義中將合理使用範疇的「時事新聞」改為「單純事實消息」,這對「洗稿」「搬運」新聞作品等現象是否會有明顯遏制作用?

張洪波: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不受保護,同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時事新聞」定義為「單純的事實消息」。但是實踐中,新聞界和產業界對於「時事新聞」與「單純的事實消息」是否為同一性,長期意見不一致,對「時事新聞」的定義和範圍界定標準不統一。這就導致司法系統對於涉及「時事新聞」的版權糾紛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大量應當受版權保護的時事新聞作品經常因此被肆意侵權盜版。

這次修法將現行法中的「時事新聞」替換成「單純事實消息」,這是新聞界和新聞工作者長期呼籲的結果。這樣的限縮明確了「時事新聞」中不受版權保護的僅僅是「單純的事實消息」,而不是所有「時事新聞」。

另外,修訂後的第十八條增加了「職務作品」的種類,即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這樣的設計更有利於界定新聞成果的權屬,有利於新聞成果的傳播與保護,有利於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與媒體融合。

變化3

引入懲罰性賠償和最低賠償額制度

新京報:修法後提高法定賠償額,引入懲罰性賠償和最低賠償額制度。在實踐中,這將如何遏制侵權的發生?

張洪波:令廣大權利人高興的是,這次修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原則,即對於故意侵權、侵權情節嚴重的情況,法院可以判決給予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人的權利使用費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數賠償。同時還將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並設定了法定賠償額的下限500元。

這樣的設計,對可能產生的侵權盜版將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有效遏制侵權盜版行為的發生。可以預見,這樣的修改將有助於化解版權糾紛引發的大量社會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機關的壓力,同時與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智慧財產權法律步調一致,形成全社會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盜版的統一打擊態勢。

新京報:總的來說,新著作權法實施對於文字版權創作者利益保護,將帶來什麼明顯改變?如何促進版權創作的繁榮?

張洪波:從作品定義的科學設定、視聽作品概念的引入、實行懲罰性賠償、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增加權利人技術保護措施、進一步明確著作權行政執法的權限和加強行政執法力度等新設計來看,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都將更有利於形成作品的創作、傳播、管理、保護的環境優化。權利人可以選擇合適的法律手段進行維權,主動維權的積極性將會更強。網絡作品只要符合新著作權法的作品類型,就會得到應有的保護。

這次修法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回應了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提出的很多挑戰,明晰了版權作品創作、傳播、使用、管理、保護的法律邊界和法律責任,這將有利於版權產業的發展。

變化4

增加集體管理組織的調解職能

新京報: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將發生什麼變化,修法是否破解了文著協以往工作中的某些障礙?

張洪波: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八條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專門條款,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即非營利性法人,增加了集體管理組織的調解職能,明確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就使用費率發生糾紛時的解決機制,以及集體管理組織的公示義務和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增加了工作透明度與監管。

應該說,這是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機制,回應了長期以來社會對集體管理組織的諸多關切。

在以往的實踐中,文著協和廣大權利人遇到的典型問題就是舉證難、維權難、司法審判賠償低等,現在著作權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提高了法定賠償額上限。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了舉證妨礙制度,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等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著作權主管部門在查處涉嫌侵權案件時,不但有權詢問當事人、調查、現場檢查、查閱、複製合同、發票、帳簿等有關資料,還有權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進行查封或扣押。權利人在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時,還可以申請法院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這些規定,有利於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加強對會員合法權益的維護,文著協等集體管理組織服務會員的底氣更足了。

新京報:著作權法的這些新規定,如何能在實踐中解決真問題?

張洪波:當然,著作權法修改僅僅是落實黨中央加強版權保護部署的第一步,下一步,國務院將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進行及時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權法的一些規定能夠進一步細化,廣大權利人所關心的報刊轉載等法定許可付酬的保障機制、網絡非法轉載等問題能夠得到有效規制。

文著協將加大對新著作權法的宣傳解讀,讓更多的權利人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廣大權利人在創作、傳播、使用他人版權作品時,也要遵守法律規定,避免侵權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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