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譚某開始到被告產科門診定期產檢,考慮「重度子癇前期」收入產科,行「剖宮產術」,後因病情危重救治無效死亡。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其作為一級助產機構,收治三類危重孕婦應及時轉診或請上級醫療機構會診。且被告診療過程違反了診療常規及護理規範,導致患者子癇及腦出血的發生,最終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由被告x醫院承擔60%的責任,賠償964789.10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基層醫院,危重,醫療糾紛,轉診,會診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6日,譚某開始到被告產科門診定期產檢。2017年4月1日末次體檢體重56KG,血壓131/88mmHg。4月7日7時6分,因「反覆腹痛1年餘,加重一天」到被告消化內科就診,診斷為「腹痛查因慢性胃炎?孕34周」給予輸液治療,期間患者無明顯好轉並出現嘔吐,請產科會診測血壓171/98mmHg,產科以「上腹痛伴嘔吐3小時」,考慮「重度子癇前期」收入產科。
10時20分行「剖宮產術」,因患者術前、術中出現尿液呈茶色,考慮合併HELLP症候群。19時40分,患者出現呼吸費力,血氧飽和度下降,行顱腦CT及胸部CT提示有「腦出血、腦疝」和「肺不張」,當時轉重症監護室,患者已無自主心跳和呼吸,經心肺復甦後於21時20分恢復心跳呼吸。
4月8日0點5分為患者行顱內血腫碎吸術。術後患者無尿,3時出現大量陰道流血,行球囊子宮內填塞術。在4月8日12時轉院到x醫學院附屬三院,但因病情危重救治無效於20時死亡。
二.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x市孕產婦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其作為一級助產機構,收治三類危重孕婦應及時轉診或請上級醫療機構會診。且被告診療過程違反了診療常規及護理規範,對門診孕檢孕婦體重短期內增加過快未進一步檢查及處理,急診科未及時發現高血壓,產科未按《妊娠期高血壓疾病診治指南》診治患者,用藥處理及檢測不規範,導致患者子癇及腦出血的發生,最終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54397.27元,依據是按照2018年人身損害標準進行計算,死亡賠償金以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計算20年為819500;兩名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人均消費支出30198元計算38年除以2為573762元;喪葬費按照平均工資93569元除以2為46784.5元;鑑定費增加22400元,共計損失為1506281.82元。原告主張被告承擔70%的損失,為1054397.2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三.醫方觀點
(一)答辯人作出的定期產檢不存在過失。根據答辯人提供的譚某門診產檢記錄可見,答辯人做出的產檢規範,產檢項目囊括測血壓、體重,定期查尿常規等,而譚某在此期間一直未出現異常,包括無尿蛋白、無水腫、尿常規正常、血壓無明顯升高等,因此答辯人對譚某進行的產檢不存在醫療過失。
(二)答辯人對譚某的診療符合醫療規範。答辯人在發現譚某血壓升高並收入醫院後,也嚴謹執行首診負責制,對譚某採取及時剖宮產終止妊娠,給予鎮靜、解痙、降壓等對症治療,同時保留靜脈通道。此後因譚某病情急速惡化,答辯人更是緊急啟動了全院會診,動用全院重症搶救小組對譚某採取靜滴硝酸甘油、硫酸鎂等治療措施。答辯人對譚某的搶救、治療措施規範,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過失。
(三)答辯人與原告及時溝通,並做出風險告知。在譚某的生育及治療過程中,答辯人已多次及時將譚某的身體狀況及可能產生的手術風險告知原告,並與原告積極溝通,原告也是在了解風險的前提下要求繼續留在答辯人處接受治療。答辯人並未對譚某的病情做任何的隱瞞,最大程度地保證了原告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且在尊重原告與譚某需求的前提下盡答辯人的最大力度對譚某進行手術治療,最終也因答辯人的果斷、判斷正確,及時終止了妊娠並確保了嬰兒的順利降生。
(四)HELLP症候群是導致譚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根據HELLP症候群的醫學性質及臨床診斷,HELLP是死亡率極高的產科重症。該病起病隱匿,且臨床表現多變、無特異性,而在發病時又進展迅速,病情會在短時間內加重。現醫學上對HELLP症候群的確切病因和發病機制仍不清楚。而臨床醫學對HELLP症候群的治療主要為積極解痙降壓、腎上腺皮質激素治療、適時終止妊娠及輸注血小板等。
從答辯人提供的關於譚某的病程記錄、醫囑單等治療及用藥資料可見,答辯人一直持續地採用滴注地塞米松、硫酸鎂注射、氯丙嗪注射、配血、輸血等對症治療措施,並多次為譚某進行了凝血、CT等多項檢查,答辯人實施的搶救、治療措施規範,卻由於譚某病情急重、發展快,屬於爆發型HELLP症候群,才導致病情無法抑制。因此,該病是導致譚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四.司法鑑定意見
x司法鑑定中心於2019年1月21日出具《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醫方x醫院對被鑑定人譚某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2.醫方x醫院對被鑑定人譚某診療行為中的過錯與被鑑定人目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為同等因素(過錯參與度41%-60%),建議過錯參與度以60%左右為宜(供法庭參考)。
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意見
2017年9月26日,x市x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委託x市x區醫學會進行鑑定,x市x區醫學會於2017年10月18日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為:本例構成醫療事故,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六.庭審意見
根據鑑定意見,對於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應由被告x醫院承擔60%的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影響、本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情況對侵權數額予以綜合考慮,據此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0元。
七.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法院判決,被告x醫院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賠償96478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