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屬於抽象危險犯

2020-12-17 多彩貴州網

  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277條進行了修訂,增設「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的條款。該規定對於保障公務活動的順利開展、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清華大學法學院何龍在《檢察日報》上發表題為《準確把握「暴力襲警」條款適用範圍》的文章中指出:

  刑法修正案(九)將該款規定在刑法典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而不是規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章,意味著該規定不是針對人民警察個人人身權利犯罪的專門規定,而是針對作為特殊行為對象的妨害公務行為的特別規定。第一,妨害公務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其成立不以實際產生阻礙公務執行的效果為要件。第二,妨害公務罪的定罪與量刑,與被害公務人員是否諒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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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區分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和行為犯
    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準的犯罪。問題一:為什麼不同教材或者輔導書上面關於某一具體罪名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結論不一樣,這個東西沒有統一標準嗎?回答:一個具體罪名究竟屬於行為犯還是危險犯,確實沒有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的標準。
  • 危險犯的分類以及抽象危險犯問題研究
    德國學者,認為抽象危險犯在概念上與舉動犯是一樣,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應當予以放棄。   我個人認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之間的界線雖然不明顯但是從立法上來看的確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危險行為模式,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雖然同屬於危險犯的範疇,但二者無論是從特徵上,還是對「危險」含義以及存在形態上均有所不同。
  • 秒懂 |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判斷技巧
    其次,德、日刑法中一般將危險犯劃分為兩類:具體的危險犯與抽象的危險犯。(1)具體的危險犯。(2)抽象的危險犯。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不需要司法上的具體判斷,只需要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即可。抽象的危險實際上有不同的類型:第一,刑法分則條文類型化的緊迫危險。
  •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區分之我見
    第二種觀點認為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但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需要在司法上具體認定的,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  第三種觀點認為,抽象危險犯是具體的危險犯的前一階段;即侵害意味著發生實害,具體危險意味著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險意味著具體的危險的可能性。
  • 【論】初識抽象危險犯(上)
    「危險概念是一個危險的概念」[i],這其中的抽象危險犯尤其如此,不僅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著巨大的爭議,莫衷一是,而且在立法者那裡,「抽象危險犯是一種羅織
  • 2016刑法考點40——抽象危險犯抽象在哪裡?
  •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這可能是個被忽略的問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提到了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分問題。
  • 抽象的危險犯是立法者的判斷,而非司法者的判斷
    刑法分則條文只會對具體危險與實害做出表述,而不會對抽象危險做出表述。這是因為,抽象危險是立法者的判斷,而不是司法者的判斷。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類型化行為,就會產生抽象危險。換言之,「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間並非代表個案中行為事實上危險程度的區別(並非具體危險犯行為的危險程度就是大於抽象危險犯的行為),而是代表兩種不同的立法形式而已。甚至在理念上,抽象危險犯正因為其典型之危險,所以立法者並未附加其他條件,以一定之行為要件直接確認其行為之危險性。
  • 危險犯的認定
    二、需要區分具體危險和抽象危險  為防止公共危險迅速蔓延,全面地保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對危險犯作了較多規定,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了危險犯以外,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都屬於危險犯的規定。
  • 抽象危險犯的本質及限制解釋——以生產銷售假藥為例
    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於對抽象危險犯本質的重新認識:抽象危險犯所侵害的不是法益的存在本身或其價值完整性,而是法益主體對法益進行支配的安全性。刑法將生產、銷售假藥罪設計為抽象危險犯,旨在通過保障公眾安心用藥的制度性條件,更為周延地保護其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個人法益。我國《藥品管理法》的修改並未改變假藥犯罪的抽象危險犯屬性,只是將抽象危險的判斷標準由「違反批准」改為「違反標準」。
  • 【法寶綜述丨刑辯一年級】刑法基礎3-抽象危險犯的辯護思路
    今天我的主題的抽象危險犯的辯護思路,這個題目從表面看確實比較抽象,但我認為這個話題本身很有意義。為什麼說它有意義呢,我們可以從兩個不同立場上看抽象危險犯。在立法層面,它實際上是個正當性非常薄弱的犯罪類型。跟實害犯、具體危險犯相比,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根據非常薄弱,我們對這類行為的犯罪化非常謹小慎微。理論界對於立法上抽象危險犯的增多,實際上一直都頗有微詞。但是反過來,在司法實踐層面則相反。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研究第2期」行為犯、目的犯與抽象危險犯
    目的犯和抽象危險犯的觀點真的能有效否定行為犯觀點嗎?二、行為犯與目的犯的關係行為犯在第1期中已經分析過,禾八兄並不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是行為犯,只是認為將行為犯的客觀構成要件限定於行為的話,那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肯定不是行為犯。
  • 妨害公務的罪與罰 | 以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為基礎
    即,行為人明知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故意採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若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在未穿著足以表明其身份的服裝及出示相關證件的前提下,行為人實施的暴力、威脅等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應視為合理的自衛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 刑法乾貨之危險犯,老蔡出品
    關於危險犯:(1)考察概率很大,但頂多是一兩個選項,如判斷某個罪名到底是不是危險犯,以及是何種類型的危險犯。(2)危險犯與侵害犯相對應,前者是將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後者則是將對法益的現實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危險犯中的「危險」指的是法益侵害的可能性與蓋然性。這種危險,又可以分為「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前者是指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稱為行為的屬性。後者(危險結果)是指行為所造成的對法益的威脅狀態。
  • 淺析危險犯之犯罪中止形態
    但對於危險犯這一概念,學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某些問題上分歧較大。在我國,危險犯作為犯罪形態一進入學者們的研究視野,便被貼上犯罪既遂的標籤,學者們經過唇槍舌劍的爭論,一致認為危險犯屬於犯罪既遂形態。以至於各高校的刑法教科書幾乎千篇一律的採用這一觀點。但如果從刑罰理論角度並結合實例,我們可以看出危險犯就是既遂犯的論斷有失偏頗,經過研討,學者們認為它不僅存在既遂形態,而且存在其他的犯罪形態。
  • 汙染環境罪應規定為危險犯
    汙染環境罪的犯罪形態應定位於危險犯。筆者認為,對汙染環境罪的犯罪形態進行認定時,要綜合考慮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又要有效地預防犯罪,又不能過分擴大犯罪圈,違反法益的謙抑性。此外,當前環境汙染行為發現難、取證難、認定難的現象較為突出,形勢嚴峻,對提前保護社會生態環境法益的要求迫切,作為刑事立法應當對此有所回應,將汙染環境罪的犯罪形態定位於危險犯,有利於實現刑法「重典治世」的擔當與使命。  將汙染環境罪規定為危險犯,並不要求出現汙染環境的後果,也不要求像行為犯似的,只要有法定汙染行為即認為是犯罪。而是要求保護的法益出於某種危險才成立犯罪既遂。
  • 記者採訪竹炭廠遭暴力阻擾 老闆涉妨礙公務被刑拘
    (原標題:江西監督「政風行風」三記者竹炭廠採訪遭暴力阻擾 警方刑拘涉嫌妨礙公務老闆)
  • 增設危險犯,刑法修正案再次強化社會安全風險的刑事治理
    為了預防風險與提前保護法益不受侵害,我國在公共安全領域進行了預防性與安全保障性的刑事立法,其中重要的一個舉措就是增加必要的危險犯,在實害出現之前,把刑法防衛線向前推進。在這些規定中,既有具體危險犯,也有抽象危險犯。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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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福建省浦城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妨礙公務案件,以妨礙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雲拘役五個月,判處被告人姜某芝、劉某容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雲、姜某芝、劉某容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務罪,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重慶渝北兩名案外人員妨礙執行公務被罰10000元
    法制網訊 記者戰海峰 通訊員楊楓 楚侖  「我們的執行過程有錄音錄像,請你們二位迅速離開並配合執行,如果妨礙法院執行公務,你們將承擔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責任。」近日,重慶市渝北區兩名案外人員因妨礙執行公務,被渝北區人民法院罰款1萬元。  「喂,是易法官嘛,我是申請人張晨(化名),我知道我案子被執行人邱彬(化名)的下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