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法考點40——抽象危險犯抽象在哪裡?
首先,我們確定一下我們說的實害犯與危險犯的界定依據。這個依據不是某個具體的犯罪最終造成了什麼結果,而是該罪的構成要件,即成立該罪所需要的最低要求。例如,故意殺人罪,即使未遂,也成立犯罪。因為法條說:「故意殺人的」,並不要求實害結果。放火罪,法條說:「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這說明要成立該罪,僅有放火的行為是不夠的,該行為還必須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就能定罪,不需要真正造成了嚴重後果。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當然更能定罪,但是法定刑升格。所以,很多同學認為危險犯不能造成實害結果,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危險犯的意思是只要有危險就成立犯罪。如果造成了實害結果,不僅能定罪,還要重判。
其次,我們來看看什麼是具體危險犯,什麼是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就是法條規定了該行為必須具備具體的危險,即在當時當地,該行為是有侵犯法益的危險的。這個危險是否存在,要結合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例如,甲失戀了,非常傷心。她就將前男友送來的物品放在一起,放火燒掉(現在沒有情書可燒了,因為大家都不寫了)。她同時提了桶水,坐在旁邊,嚴密監視火情。燒完後,甲將「骨灰」埋掉,追求新生活去了。甲這種行為就不構成放火罪,因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抽象危險犯,就是法條沒有規定危害結果,也沒有規定具體危險。法條推定這種行為就是有危險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險駕駛罪,僅僅規定:「(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修九又增加了兩種行為)。法條既沒有要求這兩種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也沒有要求「造成嚴重事故」。這類犯罪,我們以前把它們叫做行為犯,現在把它們叫做抽象危險犯。這個抽象就抽象在,它是一種法律推定的危險,不需要司法人員進行具體的判斷。只要有這種行為,我們就認為有危險,就成立犯罪。
我們來看一個特別典型的法條:刑法第127條:【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大家看到了什麼?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的,是抽象危險犯,有行為即有危險,即成立犯罪。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是具體危險犯,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成立犯罪。為什麼呢?為什麼呢?為什麼呢?
因為,如果王某盜竊了鄰居的一瓶有毒農藥,稀釋後用於給自己的果樹滅蟲,你能認定他成立盜竊危險物質罪嗎?不能。因為這個行為不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他潛入某國家重點實驗室,盜竊了一瓶SARS(非典)病毒,準備撒到他仇人的院子裡。那麼,即使他還沒有撒,只要有這個盜竊行為,他就可以被認定為盜竊危險物質罪了。因為他的這個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好了,現在搞清楚了嗎?開始回答問題!
這個問題是咱們公眾號的一個同學問我的。他/她問:「將有毒有害物質撒到河裡,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嗎」?法條是這樣的:「第114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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