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註:即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由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的搶劫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搶劫罪和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刑罰差別很大,轉化型搶劫和普通意義上的搶劫,在構成要件上也有差別。轉化型搶劫罪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與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在時空上具有連續性和關聯性,即在時間上前後是持續的,不間斷的,在空間上可以是同一場所,也可以是前行為場所的延展。我們不能把成立本罪的時空條件「當場」機械的理解為現場,這將使時空範圍過於狹窄,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實際情況,也不利於打擊這類犯罪。
網友諮詢:
準搶劫罪和轉化型搶劫罪是不是同一個概念?
周向陽律師解答:
準搶劫罪和轉化型搶劫罪是同一概念。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於犯盜竊、詐騙、搶奪犯罪行為轉化為搶劫罪的規定,刑法學界上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或「準搶劫罪」。在適用這一條款時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轉化要件,也可以說是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前提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
周向陽律師補充:
一、對轉化型搶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確理解轉化型搶劫罪現行立法,是離不開罪刑法定原則的。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貫穿於刑法始終,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過程,它當然也是我們正確認定轉化型搶劫罪的指針。
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與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不允許法官自由擅斷;
2、罪行實定化,即對於什麼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具體法律後果,都必須作出實體的法律規定;
3明確化,即刑法條文必須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能含糊其詞或模稜兩可。從刑法第269條看,該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的上述規定符合「法定化、實定化、明確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
二、轉化型搶劫罪的適用條件
1轉化型搶劫罪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均要求在達到期「數額較大」才構成上述三類犯罪,那麼盜竊、詐騙、搶奪財物行為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是否也要求達到「數額較大」呢?這個有很多的專家吃不同的觀點.
2轉化型搶劫罪適用的客觀條件是行為人在先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一客觀條件可分為行為條件和時空條件,行為條件即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時空條件即這種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是「當場」實施的。所謂「當場」,有的認為是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現場;有的認為是指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有關的地方;有的認為除行為現場外還包括以犯罪現場為中心與犯罪分子活動有關的一定空間範圍,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尚未擺脫監視者力所能力的範圍;有的認為是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和現場。
3、轉化型搶劫罪適用的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被奪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強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毀滅罪證是指銷毀和消滅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證據。
周律師結語:《刑法》第269條屬於法律擬制,法律擬制屬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能隨意的再加以擴展,前行為必須要符合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犯罪構成。不能無限制的擴大,盜竊、詐騙、搶奪的特別犯不適應轉化情形,其處理方式為先前行為所犯的罪與後行為所犯的罪數罪併罰。這樣做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