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搶劫與搶奪是兩種不同的行為,也是兩種不同的罪行。那麼搶劫與搶奪的區別是什麼?搶劫罪的要件是什麼?近日王海英律師為您解讀搶奪與搶劫區分、搶劫罪要件相關問題。
一、刑法中搶劫和搶奪的區別
1、客觀行為不相同
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相關的公私財物。但王海英律師需要在這裡強調的是,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客體不完全相同
搶劫罪與搶奪罪雖然都是搶,但在法院工作過多年的王海英需要強調的是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人身權利。而搶奪與此不同,搶奪一般僅僅只侵犯財產權利。
3、犯罪後果要求不同
在搶劫與搶奪中,在法院工作多年而後轉行為刑事律師的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的是,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搶劫罪是希望或準備以武力或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王海英律師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搶奪罪相比更像是機會主義者,是希望通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最主要的區別是是否使用了暴力。
二、搶劫罪的要件
1、客體要件
對於搶劫罪的客體要件,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劫犯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在搶劫行為中使用的一種手段而已,正是如此搶劫罪是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2、搶劫罪客觀要件
對於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當場使用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師強調,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三、如何理解「攜帶兇器搶奪」
1、屬於法律擬制而非注意規定
注意規定是在刑法已作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員注意、以免司法人員忽略的規定。而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師在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注意規定的設置,並不改變相關規定的內容,只是對相關規定內容的重申。即使是不設置注意規定,也存在相應的法律適用根據。
2、兇器的含義與認定
兇器是在性質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殺傷他人的器物。王海英需要特別在這裡說明兇器必須是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與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僅具有毀壞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殺傷他人機能的物品,不屬於兇器。性質上的兇器,是指槍枝、管制刀具等本身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用法上的兇器,是指從使用的方法來看,可能用於殺傷他人的物品。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師關於「搶奪與搶劫區分、搶劫罪要件」的解讀,王海英律師最後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從犯罪客體的要件、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的主體要件以及犯罪的主觀要件去分析,這樣才能更好地認識並懂得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