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加重情形,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法定刑。為了罪責刑相一致,除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其他幾種情形都做縮小解釋。
一、入戶搶劫
「入」的理解:比如是非法入戶,且抱著侵犯人身、財產安全(排除賭博、賣淫嫖娼)的非法目的入戶。
「戶」的理解:必須是具有「家」的性質,一是該戶具有隱私性、私密性,二是該戶具有不易被他人救助性。
轉化型入戶搶劫:要成立轉化型的入戶搶劫,暴力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
二、在交通工具上搶劫
公共運輸工具不包含小型計程車。暴力的實施應當在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主要指搶劫金融物資,不包括搶劫辦公用品。包括搶劫ATM機和運鈔車。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
一般指三次以上,這個三次一般應該是三次都既遂。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必須是搶劫行為本身致人重傷死亡,也即致人重傷死亡的原因是為了順利取得財物。行為人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搶劫行為之外的行為導致死亡重傷的,成立獨立的犯罪。
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應該在搶劫過程中當場發生。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行為人的冒充行為達到足以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誤以為其真的是軍警人員的程度。
七、持槍搶劫
必須是真槍,必須使用或者顯示了槍枝(被害人感受到了槍枝的威脅)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物資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這些是特殊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