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退人員再擇業 勞動關係起紛爭

2020-10-31 信承遺囑庫

某養殖公司與內退人員王某對於雙方籤訂的勞務合同發生爭議,因此鬧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調結此案,雙方確認勞務關係成立,養殖公司支付王某工資、加班費7000元。

2008年5月28日,養殖公司與王某籤訂勞務合同約定,鑑於王某為某建築公司內退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因此雙方籤訂勞務合同;王某承擔勞務內容為公司金川豬場土建施工監理,期限1年;豬場土建於2008年11月1日開始,完工支付王某監理勞務費每月2800元,工程延期不再支付施工監理勞務費;若單方解除合同,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即可;終止或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合同履行期間,王某每月休息4天,端午、中秋、國慶節均未休息。2008年12月,養殖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王某認為合同期未屆滿,養殖公司無理由解聘,違反勞動法,因而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認為,王某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養殖公司與其籤訂勞務合同屬規避勞動法的行為,雙方勞動關係成立,養殖公司應為王某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王某法定休息日工作未補休及法定節假日工作,養殖公司應支付王某加班費,裁決養殖公司支付王某養老保險費、工資、加班費、賠償金共計1.7萬餘元, 養殖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王某為建築公司內退人員,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該公司的勞動關係尚未解除或終止,仍繼續存在,法律未規定內退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由於豬場土建監理作業只是養殖公司主業之外特定事項的臨時崗位,臨時用工原則不需籤訂勞動合同。

王某雖具有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養殖公司與王某協商確定成立勞務關係,籤訂勞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內容未約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王某,王某受養殖公司的勞動管理。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王某與養殖公司之間未事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仲裁確認養殖公司與其籤訂勞務合同屬規避勞動法的行為,雙方勞動關係成立, 於法無據 。 養殖公司尚欠王某工資未付,應予支付。 王某法定休息日工作未補休及法定節假日工作,養殖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為此,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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