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兩用」雙重勞動關係的法律問題|北京法院

2021-01-13 澎湃新聞

導讀:一人是否可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一人兩用」,會引發怎樣的法律問題?

12月28日14時,石景山法院開展了「『一人兩用』相關法律問題解讀」網絡普法公開課,石景山法院楊惠從行政審判和民事審判兩個角度,從雙重勞動關係是否合法、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用人單位招錄在職員工給原單位造成損失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特殊崗位員工只能一人一用等方面,結合三個典型案例,介紹了涉雙重勞動關係相關的法律問題。

現實生活中,一名勞動者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並不少見,我們稱這種現象為「一人兩用」。「一人兩用」合法嗎?遭遇工傷誰承擔?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新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有的工作崗位都能"一人多用」嗎?

雙重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雙重勞動關係,是指一名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係。這裡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結合產生的關係,不僅包括財產關係,還包括人身即行政隸屬關係,不同於約定的勞務關係。

雙重勞動關係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係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係,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三)》)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除了上述比較特殊的人員外,在其他類型的雙重勞動關係情形下,也應類推適用《勞動爭議解釋(三)》第八條規定,認定多個勞動關係的存在,依據勞動關係的法律規範解決相關的勞動爭議。因此,對於雙重勞動關係,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持有條件的認定態度。

「一人兩用」遭遇工傷誰承擔?

當一名勞動者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時,如果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該由哪一家單位承擔呢?

某市人力社保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書,載明:「張某在A公司從事鑿巖工,接觸粉塵。經過職業病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矽肺貳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張某診斷的職業病所作的認定決定為因工受傷。」A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該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工傷決定。A公司認為張某不是其職工,因為他在申請工傷時也在B公司工作,所以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前述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他用人單位是否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並不影響人力社保部門根據行政程序中的舉證情況對工傷責任主體作出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發布的《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職工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的情況,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A公司即使能證明B公司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但並不能證明張某與A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也不能得出張某進行職業病鑑定時不在A公司工作的結論。所以,將A公司作為承擔工傷責任主體並無不當。

我國法律雖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存在,但用人單位聘用在職員工仍存在一定風險。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法定義務。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如果新用人單位招錄了與其他用人單位已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並為其按時、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員工在為其工作期間因工受傷並被認定為工傷,相應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相反,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時,新用人單位如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該用人單位需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自行負擔。

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新單位招用在職員工,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該在職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新單位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

郭某是A醫院醫生。2004年至2005年,郭某進修學習,與A醫院籤訂協議約定「進修結束後,必須在本院為進修專業服務8年」。他在學習結束後如約回到A醫院工作。2011年4月,郭某又與A醫院籤訂《定向培養研究生協議書》,協議約定:郭某研究生學習結束時,為A醫院服務期限為10年;協議期內如果郭某服務期未滿申請調動或自動離院,不僅要退還定向培養碩士研究生及其在職進修期間醫院所支付的各項費用,而且還要另支付違約金和因違反合同給A醫院造成的經濟損失;協議還約定了服務期終止後2年內郭某不得在A醫院周圍一百公裡範圍內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一方違約須一次性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10萬元等其他事項。該協議籤訂後,郭某赴他省醫學院學習期間,A醫院為其共支付各項費用合計18萬餘元。2014年郭某研究生學習畢業後,未按協議約定到崗履職。2015年7月,他向A醫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申請後,即入職附近B醫院。隨後,A醫院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郭某向A醫院支付進修期間違約金1000元,返還其讀研期間支付的費用16萬餘元,並支付競業限制賠償金10萬元;B醫院向A醫院支付經濟賠償金18萬餘元。B醫院不服上述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B醫院未盡到對郭某是否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審查義務,即招用其入院工作,其主觀存在故意,侵害了原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給A醫院造成損失。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新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裡的連帶賠償是指原用人單位可以同時請求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因此,B醫院應對郭某給A醫院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A醫院沒有提供造成上述損失的證據,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賠償份額,依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新用人單位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的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上述損失,實行「誰主張誰證明」的原則,原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新用人單位招用在職員工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不能證明的,其主張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所有的工作崗位都能「一人多用」嗎?

是否所有的工作崗位都能一人多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勞動者的時間、精力和技能都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執業要求較高的特殊崗位。

李某為B公司員工,他又以註冊建造師身份到A公司從事工地現場負責人工作。A公司向他支付了勞動報酬,後李某要求與A公司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要求李某先與B公司解約後才能與其籤約。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李某要求A公司賠償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院認為,事實上李某為A公司提供了專業服務,公司也向他支付了勞動報酬。從主客觀情況看,應當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李某以註冊建造師身份到A公司從事工地現場負責人工作,並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屬於變更執業單位的行為,應當依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與原聘用單位B公司解除勞動關係。A公司要求李某先與B公司解約後再與其籤約,主觀上沒有不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故意,且已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存在逃避法律責任和損害李某合法權益的情形。雙方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在於李某一方,A公司無需支付因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最終法院駁回了李某的申請。

本案中,由於李某屬於具有執業資格的特殊崗位人員,根據相關執業規定,不能建立雙重勞動關係,新用人單位要求李某先與原單位解約後再與其籤約,具有合理理由。李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向新用人單位提出賠償,於法無據。李某作為特殊崗位的勞動者,應當秉持一崗一職原則,不能隨意訂立雙重勞動關係,影響原單位工作的正常進行。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也是對某些特殊崗位職業一人兩用的限制。

在應聘時,勞動者應當堅持誠信原則,不應隱瞞在職事實,尤其要注意保守商業秘密等義務。

用人單位在招錄職工時,應對其是否在職盡到審查義務,否則可能面臨為該重複就職的員工補繳社會保險、連帶賠償等風險。

來源: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一人兩用」雙重勞動關係的法律問題|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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