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有變化,如何做保證?看完就知道

2020-09-18 上觀新聞

話說有這樣一個故事:

錢多多與張票票是關係很好的同事,錢多多計劃明年結婚並打算買房,但自己的積蓄不能支付房屋的首付款,於是錢多多向張票票借款50萬並讓自己的母親做擔保人。

但張票票了解到明年施行的《民法典》中對保證合同有改動,想要知道籤訂保證合同的注意點,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像以前的保證一樣,只籤署個「保證人XXX」行不行?

本期聚焦: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如:甲向乙借錢,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但乙表示可以將錢借給甲,但是必須有保證人,則丙作為保證人並籤字認可,這就是保證合同情形。

明年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保證」條款的規定都有哪些調整呢?通過相關案例為您進一步解讀~

01 保證方式的變化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具體情形為:

一是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當事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保證。

二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如何判斷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甲想要買輛車卻沒有足夠的錢,向乙借20萬元,丙作為擔保人。

情形一:乙和丙約定甲不能履行債務時,丙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

情形二:丙僅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處籤字,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丙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

情形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丙與甲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丙承擔保證責任為連帶保證。

為了更好的保護保證人利益,生活中會因友情、親情等原因而當保證人,但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舊法推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會因情誼可能使自己傾家蕩產;也存在部分債權人惡意利用保證人不熟悉保證制度、故意對保證方式不約定或約定不明,讓保證人承擔較重的連帶責任,違背了保證人的真實意願。

新法規定對保證人更有利,因為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即要先去起訴債務人,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後債務人依然無法償還錢,才能找保證人去要錢。

比如:甲找乙借錢,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為了避免錢還不上,找丙當保證人,約定是一般保證,此時丙擁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到期後,乙要先去法院起訴甲還錢,法院強制執行甲依然無法償還時,才能找丙去要錢。

//案例解讀

///

因此,案例中,為更好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張票票將錢借給錢多多,需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錢多多的母親對錢多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否則按照《民法典》中保證合同的變動,如不寫明連帶保證責任,錢多多的母親承擔一般保證。反之,如果張票票是為別人的借款當保證人,在籤署保證合同時要注意帶有「連帶保證責任」,需仔細閱讀確認無誤後再籤署。

02 保證期間的變化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簡單來講,就是保證人在什麼時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超過約定期間保證人就不承擔責任。同時,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當事人(保證人和債權人)可自由約定保證期間。但需注意兩個特殊情況:

一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比如,甲欠乙錢,約定2008年8月8日到期,丙承擔保證責任期也是至2008年8月8日,視為沒有約定。

二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比如:保證人丙和債權人乙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還清本金和利息時為止,這就屬於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是6個月。

《民法典》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都納入法定保證期間的適用範圍,體系更加嚴謹,今後「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之日止」的表述將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債權人希望通過該條款最大化保證期間的願望可能落空。

因此,案例中的債權人張票票與保證人錢多多的母親可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長於主債務履行期,否則按照《民法典》中保證合同的變動,如保證期間短於主債務履行期間或者同時屆滿,保證期間只能為六個月。

03 債權轉讓、債務轉移中保證責任變化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 首先,債權轉讓中債權人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比如: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保證人,無論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甲欠乙10萬元,甲轉讓債權給丁,甲乙丁三人籤訂合同,但未通知保證人丙的,則丙不擔責,如果通知丙,但丙不同意轉讓,但並不影響丙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乙僅需履行通知義務即可。

同時,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債權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其次,債務轉移中需得到保證人書面同意:

債權人沒有得到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比如: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保證人,無論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甲欠乙10萬元,乙同意甲將債務轉移給丁,但未取得丙的書面同意,即該轉讓對丙不發生效力,當乙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丙可拒絕。

因此,案例中的債權人張票票如果將債權轉讓給其他人,需通知保證人錢多多的母親,通知方式可考慮簡訊、信件郵寄或快遞等方式,並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果債權人張票票同意錢多多轉移債務,必須取得保證人錢多多的母親書面同意,否則該債務轉移對錢多多的母親不發生效力。

來源丨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文字:張荔

部分配圖源於網絡

責任編輯|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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