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不存在時效的中止、中斷情形

2020-12-22 勞動法專業律師

(2017)魯行終1400號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上訴人訴稱其於1990年即已知曉被訴行政行為的內容,其於2017年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原審法院認定其起訴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並無不當。

行政訴訟法並未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當事人因信訪等原因導致逾期起訴的,或因為不清楚法律規定而逾期起訴的,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並不是可以延長起訴期限的法定理由。上訴人關於其因多次找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其訴訟時效因其主張權利發生中斷,以及被上訴人對該事件的處理表明其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魯行終140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L。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沂南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沂南縣城人民路42號。

法定代表人孫德士,縣長。

委託代理人陳志鑫,沂南縣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鄭立芝,山東界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沂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沂南縣城歷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寇廷祿,局長。

委託代理人鄭立芝,山東界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L因訴沂南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沂南縣政府)、沂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沂南縣人社局)違法辦理退休一案,不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魯13行初6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行政爭議形成過程如下:1976年,L分配至沂南縣政府機關招待所工作,屬事業編制。1990年L休完產假回單位上班,被告知已被調離原工作單位,但L未收到調離通知。後L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訴上訪,2006年L按企業職工退休標準辦理了退休手續。L認為應按事業編制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為此L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撤銷被告為原告辦理的企業退休檔案,責令其按事業編制人員退休的規定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2、判令被告補償原告自2006年按企業退休與按事業編制退休待遇差額;3、判令被告為原告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並補足單位應當繳納部分;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訴稱其於1990年即已知曉被訴行政行為內容,其於2017年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已經超過最長法定起訴期限。另外,原告訴稱多次申訴上訪,但當事人因信訪等原因導致逾期起訴的,或因為不清楚法律規定而逾期起訴的,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不是可以延長起訴期限的法定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L的起訴。

L不服原審法院裁定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裁定,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如下:一、原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雖然於1990年知曉該侵權行為至2017年提起訴訟,期間長達20年,但在期間上訴人因此侵權行為多次找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其訴訟時效因其主張權利發生中斷。且2013年12月被上訴人對該事件進行了處理,給予上訴人補償12萬元,自此被上訴人履行了相關義務,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應從中斷起重新計算,上訴人的起訴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主張的權利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2013年12月被上訴人對該事件的處理表明其放棄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其訴訟時效自此發生中斷,應當重新計算。二、原審法院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上述事實,應根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一般法律規定,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被上訴人沂南縣政府答辯稱,原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上訴人在訴狀中明確表明1990年即已知曉被訴行政行為內容,並且在2006年辦理了企業退休,其於2017年4月才向法院起訴,明顯超過最長法定起訴期限。原審法院裁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訴訟中的法定起訴期限不同於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止、中斷情形。上訴人是因上訪等原因導致逾期起訴,不屬於可以延長起訴期限的法定理由。為此,請求二審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法院裁定。

被上訴人沂南縣人社局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的起訴已經超過最長法定起訴期限。原審法院裁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訴訟中不存在中止、中斷情形。

各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和依據已隨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裁定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訴人訴稱其於1990年即已知曉被訴行政行為的內容,其於2017年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原審法院認定其起訴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並無不當。行政訴訟法並未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當事人因信訪等原因導致逾期起訴的,或因為不清楚法律規定而逾期起訴的,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並不是可以延長起訴期限的法定理由。上訴人關於其因多次找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其訴訟時效因其主張權利發生中斷,以及被上訴人對該事件的處理表明其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王海燕

審判員:韓 勇

審判員:孫曉峰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蔣巧菲

勞動法專業律師

相關焦點

  •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有哪些,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
    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當然,我們探討的主要範圍應當是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以及債務人承認債務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或者不承認債務,根本就不會存在債務加入的情形。
  • 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勞動仲裁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
    當然,我們探討的主要範圍應當是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以及債務人承認債務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或者不承認債務,根本就不會存在債務加入的情形。不論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一起作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還是第三人單方向債權人作出願意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應當是成立、有效的,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中斷日期應當以書面作出債務承擔意思表示的日期為準。
  •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哪些,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什麼
    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三.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 該工傷申請是否存在中止情形?
    請問,王某的工傷申請是否存在中止情形?他該怎麼辦?    解答: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因此,工傷申請一年的時效並非是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
  • 現行關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時效不同)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五)適用六個月起訴期限的情形(即行政訴訟一般起訴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 民法典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那麼民法典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
  • 民法典學習之13: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哪些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
    2、長期訴訟時效。3、最長訴訟時效。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三年的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規定規定的四種情形,因《民法典》中已無短期時效的規定。所以適用《民法典》中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 保證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分歧】  按照雙方約定,肖某、邱某等四人的保證期間已過期,對於保證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存在兩種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一般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規定,肖某、邱某等四人的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 淺析專利侵權訴訟時效
    即使涉案侵權行為一直持續至2009年1月7日,在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下,莊洪春基於涉案權利要求的起訴應於2009年1月7日起兩年內提出。 3)如果專利權利終止、侵權行為也終止了,專利權人才發現專利存續期間有持續侵權行為的,仍然有權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從專利權人知道侵權行為日起計算。
  • 論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延誤
    在學界一直存在著起訴期限中斷規則引入的紛爭。本文旨在從制度定位視角對該紛爭予以回應,並分別從法律文本的規範分析和裁判文書的考察兩個方面檢視我國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延誤制度,在歸納不足的基礎上提出較為合理可行的制度完善建議。
  • 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訴訟時效探疑
    依《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斷或中止;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責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
  • 綺惠說法 | 信訪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因發生法定事由使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喪失效力,待訴訟時效中斷情形消除後再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訴訟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訴訟中以信訪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信訪的事項與訴求應與訴訟中一致,否則不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 土地權屬存在爭議應提起行政訴訟,中止民事訴訟審理
    土地權利人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但由於對土地權屬登記存在爭議,法院難以確定起訴人是否是土地權利人的時候,法院的做法是先受理,再中止案件,告知起訴人先解決權屬爭議。由於有的權屬爭議解決時間很長,造成案件長期中止,造成積案。因此,本規定起草過程中,曾經有意見建議,對於在受理階段起訴人已經對土地權屬存在爭議或者發現權屬不清的,法院應當告知起訴人先依法通過行政途徑或民事訴訟解決相關權屬爭議;如果是受理後發現的,則應當中止審理,待權屬爭議解決後,恢復案件的審理。
  •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研究
    兩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其一,保證期間允許約定,而訴訟時效期間卻絕對不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其二,如果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一直沒有向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且保證債務也未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改為適用訴訟時效期間,則保證債權就徹底消滅。但是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只是義務人享有了時效抗辯權。其三,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法律後果,但是訴訟時效卻可以中止、中斷以及延長。
  • 【民法典】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 債務人部分還款會中斷訴訟時效嗎?哪些情況能中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一、債務人部分還款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債務人部分還款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 他人借錢不還超過訴訟時效,還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現實生活中,民間債務糾紛大量存在。很多出借人在借錢給別人時不考慮後果,等到討債時卻追悔莫及。那麼,他人借錢不還超過訴訟時效,還可以去法院起訴嗎?網友諮詢:他人借錢不還超過訴訟時效,還可以去法院起訴嗎?一般來說,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喪失勝訴權,但不影響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後,如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等情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的,則支持債權人訴訟請求。因此關鍵是在訴訟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斷方面的證據。
  • 【民法典】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債務人妻子對債務的追認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張某的籤字行為是否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分歧】  關於本案中張某在銀行催款單上簽字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貸款的追認,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兩筆貸款到期的時間為2003年,某銀行到2018年才到法院起訴,早已超過訴訟時效,張某雖在催款單上簽字,但張某不是借款人,她籤字並不構成對借款的追認,不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所以張某的籤字行為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 談談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那些「中止」情形
    但若被追訴人因個人吸食購買或因接受了他人饋贈等緣故而持有毒品,爾後偶然產生了販賣毒品以牟利的故意,在實際交易之前自願中止了自己的販賣意圖,則其可視為犯罪中止。實務中更常見的一種中止情形是被追訴人曾經有多次販賣毒品的行為,但在最後一次中,停止了自己的販賣行為,那麼對其後一次的販賣行為,可以認定為中止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