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常見分類

2020-12-16 吉林中公事業編信息

在公職類考試常識判斷部分,考查頻率較高的部門法之一就是行政法。對於行政法而言有一個重要的知識點就是行政行為。除了掌握行政行為的概念以外還需要掌握行政行為的分類,在這裡就對依職權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進行一個比較學習。要想拿到相關題目的分值,就要理解此類的定義以及區別點,從而順利應對考試。

一、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

這是基於行為的主動性程度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自己的職權,不需經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請、聲明、要求等),便能作出並發生效力的行為。大量的行政行為屬於這一類。

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聲明或申請的條件下方能做出的行為。沒有相對人的主動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作出行為。

區別這兩種行政行為有兩方面的法律意義。對行政主體來說,這關係到其行政行為的效力。在沒有行政相對人申請的條件下,行政主體作出依申請的行為便不發生法律效力。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直接關係到其權利的取得和義務的免除。如果相對人的權利是通過行政主體的依職權行政行為取得的,那麼其權利的取得時間可追溯到其符合取得該權利的條件之時,如果相對人的權利是通過行政主體的依申請行政行為取得的,那麼其權利的取得時間以相對人提出申請時間而不是以其符合取得該權利的時間為準。

編輯

二、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這是基於行政主體主觀意志參與的程度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對行為適用條件存在明確而詳細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在於,行政主體無法參與主觀意志,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作出詳細規定,故有時只規定一種行為原則,或規定一種行為的幅度。在這種條件下,行政主體作出行為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故稱自由裁量行為,如行政主體在法定的罰款幅度之內決定具體的罰款數額。

區別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在於:

1. 羈束行政行為只發生違法與否的問題,不發生適當與否的問題,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只發生是否合理問題(在裁量權限範圍內),不發生是否合法的問題。

2. 羈束行政行為只受行政合法性原則的約束,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主要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約束。

3. 從法律救濟上說,羈束行政行為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在範圍上基本不受限制,受到的審査較多,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接受行政審査和司法審查,在範圍上有很大的限制,只要其在法定範圍內,審查機關一般無權撤銷。

例題分析:

1、下列行為中,不屬於依職權行政行為的是( )

A.行政強制

B.行政處罰

C.行政裁決

D.行政許可

【答案】D。解析:行政許可是當事人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可以依職權作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故本題答案為D。通過此題可以發現行政行為分類的命題往往結合具體的行政行為種類來考查,偏向於理解,把握好這些知識要點的區別,才能夠將此部分的題目做對。

相關焦點

  • 2021甘肅省特崗教師招聘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管理:行政行為的分類有關...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不同的類型,備考時應當掌握劃分標準相對應的行為類型。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是該部分考察的重點,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中也常有涉及,通常以案例形式進行考察,需要著重理解。一、行政行為的分類核心概念(一)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區分標準:行為對象是否特定。
  • 黃海華:行政處罰的重新定義與分類配置
    明確行政處罰行為概念,應當從定義和分類入手,將實質性標準「制裁性」明確為「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增加新的義務」;資格罰與行為罰分離,採用行政處罰類型五分法;梳理、總結現有行政處罰種類,構建強弱有序的種類體系。行政處罰法修改已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相關部門正在開展修改工作。
  • 徵收拆遷中,幾種常見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和補償賠償問題淺析!
    一、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幾個常見行政決定的可訴性(一)責成行為 責成行為,本身通常只具有內部性,是上級政府為推進行政強制執行而明確具體實施部門的內部核准指令活動,同時是一種過程性、階段性的行政活動,其本身往往並不對當事人的實體合法權益產生直接影響
  • 具體行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關鍵詞:具體行政行為 合法性審查要素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概述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依職權或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所實施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 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 授益性行政行為也要做到依據合法
    「授益性行政行為並不一定要求具有行為法依據」,這種觀點正確嗎?有朋友提出了這樣的問題,並提出尖銳批評:沒有所謂的行為法依據,憑什麼隨便花納稅人的錢呢?難道說新能源補貼的款項不是納稅人的錢嗎?很顯然,這種批評反映了人們對於某些行政活動沒有明確的法依據卻得以廣泛推行之類現象的質疑,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 行政審判專欄 | 行政行為概念界定理論探究
    隨著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行政不作為、行政事實行為、雙方行政行為等納入受案範圍,隨之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進一步規範了行政機關的行為,但這一修改並沒有使具體行政行為從此壽終正寢,而使行政行為與具體行為並存於行政訴訟中,導致行政行為概念上的另一波混亂,也引發了學者們對行政行為重新界定的呼聲。
  • 「行政法系列二十五」行政相對人的概念、分類是怎樣的?
    1.處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的個人和組織。2.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個人和組織。3.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和組織。三、行政相對人的分類? (一)個人相對人與組織相對人區分標準:行政相對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組織體為標準。
  • 行政證明行為的可訴性探析
    但這一定義並不能清楚的將其與行政確認、準行政行為等概念界定開,有過大、過全之嫌,筆者認為,這與對行政證明行為性質的認定有關。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行政證明行為從屬於其他一些行政行為,這是對行政證明行為地位的降低,是對行政證明行為地位的忽略。[2]筆者認為,行政證明行為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在這些行政行為中,與行政證明行為最難區分的是行政確認行為。
  • 行政判決書(一審請求撤銷、變更行政行為類案件用)
    被告×××(行政主體名稱)於××××年××月××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名稱),……(簡要寫明被訴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這一部分寫法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行政行為的敘述部分應當注意詳略得當。一般應當寫明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定性依據以及處理結果等核心內容,通過簡潔的表述說明案件的訴訟標的;行政行為內容較為簡單的,也可以全文引用;行政行為理由表述有歧義,被告在答辯中已經予以明確的,也可以被告明確後的理由為準。
  • 淺談在行政訴訟中如何甄別公安行政行為與偵查行為
    有的當事人借行政訴訟幹擾刑事偵查等問題不斷出現,更使人們對公安機關行為的性質無法判斷。就行政審判而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安行政行為是可訴的,而公安偵查行為則是不可訴的。在行政訴訟中,如何界定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和偵查行為,為我們正確地審理案件,使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具有重要的意義。
  • 我省出臺推進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類管理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立足全省行政執法隊伍的現狀、特點,嚴格落實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把履行強制性、執行性職責的職位劃出來。細化職位分類基本標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重點分布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綜合執法領域,以及衛生監督、自然資源、勞動監察等其他執法領域,將上述領域的市級以下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和部分縣級機關列入職位設置範圍。
  • 對我國行政事實行為的探討
    ,《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制度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使其適用不僅局限於具體行政行為,還包含了其他行政行為,即行政事實行為。目前在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行為中的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以及是否屬於法院身法審查範圍存在根本分歧。有人認為行政事實行為是一種行政機關並不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係為目的行為,一種行政管理職能,其目的或其意思表示並非創設、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係,實質上是非表意行為,或者說行政事實行為不具備意效因果關係的法律行為本質。有學者認為行政事實行為就是一種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的個人侵權行為。
  • 行政檢查行為性質論
    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之間存在的主要區別是在行政事實行為中,行政主體並不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係為目的。 行政檢查作為一種行政管理職能,其目的或其意思表示並非創設、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係,實質上是非表意行為,或者說行政檢查行為不具備意效因果關係的法律行為本質。本文以民法學中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事實行為鑑別理論實現對行政事實行為的特徵解析。
  • 行政處罰和其他負擔性行政行為的區別
    行政處罰,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減損其權利或者其義務的方式實施的制裁行為。對行政處罰而言,關鍵要把握其核心——懲罰性。至於其他負擔性行政行為,大致有以下類型:(一)滯納金。這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的行為,目的是為了執行,讓當事人繳納本金,不存在懲罰的目的。(二)取締行為。
  • 【以案釋法】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程序性行為不具有可...
    【以案釋法】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程序性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2020-12-18 18:4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特徵及與他行為競合的甄別
    ,使其適用不僅局限於具體行政行為,還包含了與行政職權相關的侵權行為,即學理上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雖然在理論界頗多爭議,可以暫時不管。但準確界定「與職權相關的行為」和熟練把握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特徵,對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時處理行政賠償案件至關重要。  一、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特徵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的個人侵權行為,由這一本質特徵決定了該行為的法律特徵:  1、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體恣意行為。
  • 託福閱讀四大類常見文章分類
    分類,就是指當一篇文章中,作者對該話題進行了分類討論。這類文章在託福考試中相對比較常見。官方指南《Aggression》這篇文章就是典型的分類文章。文章的話題是「攻擊性行為」。
  • 戶口遷移中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綜上,案涉規範性文件作為被訴行政行為的依據並無不當,具有合法性。1.釐清多階段行政行為和多階段行政程序以及階段性行政行為和終局性行政行為的關係。多階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須有其他行政機關批准、附和、參與始能完成之情形。
  • 深圳對個人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立案處罰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文燦通訊員楊銘12月17日,記者從深圳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獲悉,從10月9日,深圳正式開始垃圾分類執法處罰以來至12月10日,全市各級城管部門共立案4282宗,其中對個人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立案處罰
  • 行政指導行為的法律責任歸屬
    儘管行政指導行為不具有國家強制力,接受指導與否任憑行政相對人的自願,但如果行政指導行為本身違法、違反政策或不當,而行政相對人在接受指導時未能識別、判斷出這一點,因此接受指導並產生了損害後果,其責任應由指導方承擔(包括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理應實施行政指導卻因害怕承擔責任而不作出行政指導行為,則該行政機關就未能盡到職責,應當受到效能監察的監督,承擔違背法定職責的責任;如果行政指導行為既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