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5宗311500元!深圳對個人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立案處罰

2020-12-19 讀創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文燦通訊員楊銘

12月17日,記者從深圳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獲悉,從10月9日,深圳正式開始垃圾分類執法處罰以來至12月10日,全市各級城管部門共立案4282宗,其中對個人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立案處罰3995宗,擬罰款311500元。

近日,寶安區新安街道執法隊執法人員巡查至32區上川村三片29號101門前,發現王某某隨意丟棄生活垃圾廚餘垃圾菜葉,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

「根據《深圳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個人有以下情節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200元罰款,一是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的;二是第二次及以上被處罰的;三是未按照承諾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活動代罰』,且未在限定時間內繳納五十元罰款的。」新安街道執法隊執法人員表示,當事人王某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經責令整改後拒不改正,違反了該《深圳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執法隊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元。當事人當日繳納了罰款。

《深圳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規定,家庭廚餘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近日,羅湖區東湖街道執法隊執法人員巡查至羅湖區東湖街道寶龍苑5棟旁時,發現許某某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隨後,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但當事人許某某拒絕清理。

根據《深圳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中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投放至指定投放點,其他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羅湖東湖街道執法隊執法人員表示,當事人許某某未按規定投放垃圾且情節嚴重,執法隊決定對當事人許某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元。隨後,當事人繳納了罰款。

《深圳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除了罰款外,還有「活動代罰」選項:即沒有嚴重違法情節的個人,可自願參加市、區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培訓、宣傳服務或者現場督導等活動,不予行政處罰。

審讀:喻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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