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張先生來電諮詢:
2010年2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籤訂一份購買1000臺A型微波爐的合同,約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辦理託運手續,貨到付款。乙公司如期辦理了託運手續,但裝貨時多裝了50臺B型微波爐。甲公司於3月13日與丙公司籤訂合同,將處於運輸途中的前述合同項下的1000臺A型微波爐轉賣給丙公司,約定貨物質量檢驗器為貨到後10天內。3月15日,上述貨物在運輸途中突遇山洪暴發,致使100臺A型微波爐受損報廢。3月20日貨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貨款,並要求退貨。顧客張三從丙公司處購買了一臺B型微波爐,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微波爐發生爆炸,致張三右臂受傷,花去醫藥費1200元。請問,乙公司在辦理完託運手續後即請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應否付款?乙公司辦理完託運手續後,貨物的所有權歸誰?對因山洪暴發報廢的100臺微波爐,應當由誰承擔風險損失?對於乙公司多裝的50臺B型微波爐,應當如何處理?丙公司能否拒付貨款和要求退貨?張三可向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河南天新律師事務所董濱解答:1.乙公司在辦理完託運手續後即請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不應當付款。因為合同約定貨到付款,而實際上貨未到,甲公司享有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乙公司辦理完託運手續後貨物的所有權屬於甲公司。因為交付已經完成。《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因山洪暴發報廢的100臺微波爐損失由丙公司承擔。因為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的意外滅失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對於乙公司多裝的50臺B型微波爐,乙公司有權請求丙公司返還。因為屬於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5.丙公司無權拒絕付款和要求退貨。因為合同約定了質量檢驗期間,丙公司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視為質量符合要求。《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6.張三可向丙公司索賠,也可向乙公司索賠。因為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損害,受害人有權向其製造者或銷售者索賠。《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