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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雪峰爆破
①雪峰爆破在伊吾縣淖毛湖鎮白石湖礦區爆破項目現場建設與生產經營相關的1處房產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根據伊吾縣人民政府於2014年4月1日出具的證明,伊吾縣人民政府確認雪峰爆破位於伊吾縣淖毛湖礦區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正常使用土地及房屋配套設施。
因此,雪峰爆破在伊吾縣淖毛湖鎮白石湖礦區房產已經當地人民政府確認,同意雪峰爆破可正常使用,因此上述房產權屬瑕疵不會對雪峰爆破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會構成公司本次發行上市重大法律障礙。
②雪峰爆破取得新疆蘇星置業有限公司補償的房產
新疆蘇星置業有限公司受讓公司土地證號為烏國用字[2002]第0005822號的土地並進行開發,同時對雪峰爆破名下的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
根據公司、雪峰爆破與新疆蘇星置業有限公司籤署的《拆遷補償合同》及雪峰爆破與新疆蘇星置業有限公司籤署的《補充協議》及《關於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翠泉優座辦公用房價格的協議書》,新疆蘇星置業有限公司以在上述地塊上承建的翠泉優座的第三層、第四層及其他樓層部分面積、地下標準車位等對雪峰爆破進行補償,補償房產總面積為1,800m2(超出1,800m2的部分由雪峰爆破購買),新疆蘇星置業有限公司應協助雪峰爆破辦理房產落戶及土地手續。
(3)哈密雪峰三嶺
①乳化炸藥生產線
哈密雪峰三嶺在其已有的位於哈密三道嶺南泉棉紡路1號新建乳化炸藥生產線已經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或頒發的《哈密雪峰三嶺公司乳化炸藥生產線改造項目備案證明》(哈地經信技字[2012]15號)、《關於哈密雪峰三嶺公司乳化炸藥生產線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新環評價函[2013]28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652201201300119號)、《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65220120130905300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哈密三嶺雪峰乳化炸藥生產線項目新疆房產已取得房產證,房產證號為哈市房權證哈密市字第00103823號、哈市房權證哈密市字第00103824號。
②暫未過戶房產
2011年8月4日,哈密雪峰三嶺與劉強籤署《房屋買賣合同》,劉強將位於哈密三道嶺建安路5棟9號,建築面積為69.65平方米的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哈密雪峰三嶺,雙方約定因三道嶺範圍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凍結,雙方同意,待可以辦理過戶手續時,哈密雪峰三嶺可隨時要求劉強找到原房東進行房屋過戶手續。
經核查上述房屋權屬證書、周志芳與劉強籤署的《房屋買賣協議》,周志芳於2003年取得上述房屋權屬證書,劉強於2010年11月向周志芳購買上述房產,並於2011年8月將房產轉讓給哈密雪峰三嶺,哈密雪峰三嶺已支付完畢上述購房款;上述購置房產因政府部門對哈密三道嶺範圍內房屋過戶的特殊處理的原因未能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但上述房產已辦理權屬登記,不屬於違規建築,轉讓方合法擁有所轉讓的房產,哈密雪峰已支付完畢購房款。
(4)職工集資建房項目車庫
發行人建設的車庫位於其取得的用地面積為13,954.7平方米的職工集資住宅劃撥用地(烏市[國土資劃2010]字第213號)上,該車庫已取得烏魯木齊市公安消防支隊天山區大隊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憑證》(天公消竣字[2013]第650000WYS130005881號)。
(5)尼勒克雪峰
根據尼勒克雪峰與鞏留縣宏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籤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尼勒克雪峰向鞏留縣宏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位於尼勒克縣新開路瑞福小區的4間房間,建築屋面共計361.88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
(6)烏蘇恆利
2014年,由於政府規劃調整原因,烏蘇恆利位於烏蘇市物流園區西的民爆物品庫房根據烏蘇市物流園區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需進行搬遷,烏蘇恆利原正在辦理產權登記的房產的相關手續已暫停辦理,根據烏蘇市物流園區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同意烏蘇恆利在完成搬遷前合法擁有和正常使用待搬遷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及財物。
(7)青河雪峰
青河雪峰新建民爆庫房已竣工,新增與生產經營有關的4處房產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青河雪峰上述新建民爆庫房已經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或頒發的《青河縣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登記表》(青發改備案[2013]04號)、《建設用地批准書》、《關於青河雪峰民爆器材庫房擴建項目環境報告書的批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字第6543252013033號)、《關於對青河縣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經營有限公司新建民爆器材庫房竣工驗收的批覆》(新經信民爆函[2014]20號)、《關於青河縣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經營有限公司民爆器材庫房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函》(新環函[2015]48號)等文件。
2、土地瑕疵
公司擁有或在用的位於天山區建國路105號的部分土地、金太陽民爆在用的位於柴窩堡的土地、阜康雪峰在用的位於阜康市水磨溝的土地、博州雪峰在用的位於博樂市八一水庫以南的土地和烏蘇恆利在用的土地尚未取得權屬證書,由於上述土地位於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搬遷範圍內,相關政府部門已暫停辦理搬遷範圍內的土地出讓及權屬登記等手續,當地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司及金太陽民爆、阜康雪峰、博州雪峰和烏蘇恆利在搬遷前使用搬遷範圍內的土地。
公司下屬和布克賽爾雪峰在用的位於和豐和什鎮的土地使用權證目前仍在辦理過程中。發行人下屬控股公司和益混裝佔用的位於伊寧縣喀拉亞尕奇鄉的土地、雪峰爆破位於伊吾縣淖毛湖鎮白石湖礦區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已同意和益混裝使用上述土地且當地人民政府已同意和益混裝及雪峰爆破上述土地使用,因此,和益混裝、雪峰爆破的生產經營不會受到重大不利影響,不會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014年6月23日,博州雪峰與精河縣國土資源局籤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6527222014B00267),出讓土地面積為17,124.60平方米,坐落於博州五臺工業園區(湖北工業園),用途為倉儲用地,出讓年期為50年,出讓價款為144.20萬元。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博州雪峰已向精河縣國土資源局繳納上述出讓金,上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正在辦理過程中。
2014年10月15日,昌吉爆破與吉木薩爾縣國土資源局籤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吉木薩爾縣國土資源局將位於準東五彩灣地區,面積為25,000平方米的工業用地出讓給昌吉爆破,出讓年期為50年,土地出讓金為63萬元。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昌吉爆破已足額繳納上述土地出讓價款,土地使用權證書正在辦理中。該宗土地原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擬向昌吉爆破出資資產,由於昌吉爆破已自行辦理出讓手續,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已以現金補繳其原以位於準東五彩灣地區的土地使用權向昌吉爆破作價出資部分的註冊資本金。
2014年,青河雪峰與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青河縣國土資源局籤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青河縣國土資源局將位於青河縣阿熱勒鄉肯莫依納克村,面積為4,238平方米的工業用地出讓給青河雪峰,出讓年期為50年,出讓價款為25.5353萬元。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青河雪峰已足額繳納上述土地出讓價款,土地使用權證書正在辦理中。
2014年9月23日,公司與烏魯木齊市國土資源局籤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烏魯木齊市國土資源局將位於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阿里山街以南,面積為11,814.90平方米的土地出讓給公司,出讓宗地用途為其他商服用地,出讓年期為40年,正在辦理相關土地出讓及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手續。
2015年1月,根據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成交確認書》,確定恒基押運為位於烏魯木齊縣薩爾達坂鄉馬家莊,面積為334,234.43m2的工業、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競得人,成交總價為5,265萬元。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恒基押運尚未與國土部門籤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此外,和益混裝位於準東五彩灣礦區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和益混裝準東地面站擬進行遷建,並已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覆同意,地面站遷建項目完成後和益混裝現場混裝項目將於新建項目現場開展生產,且該土地上建設的房產價值較低,不屬於發行人主要生產經營場所,因此不會對發行人的正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鑑於和益混裝已由雪峰爆破吸收合併,其所擁有的土地證號為伊政國用(2013)第060號、奇土國用(2013)第111號、奇土國用(2013)第790號的土地使用權正在辦理過戶至雪峰爆破的相關手續。
綜上,對於待搬遷房屋及土地,相關政府部門出具了專項說明,同意在搬遷前繼續使用待搬遷房屋及所涉及土地,並擁有待搬遷房屋的所有權;對於與發行人生產經營相關的重要未辦妥權證房產土地,相關政府部門出具了專項說明,同意發行人正常使用,但由於搬遷過程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未辦理權證的土地和房產的辦理進度和結果仍存在一定不確定性。
(三)安全風險
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險爆炸品性質決定了行業內企業都必然面對一定的安全風險。若由於安全風險控制不當而發生意外事故,則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社會形象。為有效控制安全風險,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所有民爆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類別進行安全評價。
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公司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標準、規範,持續開展安全活動、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等措施,近年來公司陸續對各家生產廠點主要生產線進行技術改造,保障了公司生產經營的安全性,做到了以本質安全型設備和工藝保證安全、以健全的規章制度鞏固安全、以優良的人力資源促進安全,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公司定期組織開展了由具有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甲級安全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的現狀綜合安全評價,評價結論為安全級。報告期內公司未發生過重大人員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及重大爆炸事故,但由於本行業固有的危險屬性導致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因偶發因素引發的意外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從而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構成影響。
(四)財務風險
1、毛利率波動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毛利率分別為38.45%、35.39%、36.78%,公司毛利率穩中有降,一方面,公司業務結構發生變化,毛利率較低的爆破工程服務業務收入佔比上升,導致公司綜合毛利率降低,另一方面,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等因素也對毛利率波動產生較大影響。
2014年12月以前,公司的銷售價格執行由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指導價格,相對較為穩定,2014年12月25日,價格主管部門放開了民爆器材出廠價格,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以及競爭情況自主決定產品銷售價格,自主性進一步加強,可一定程度減輕原材料等成本波動對公司毛利率的影響,但如果因政策調整導致市場競爭環境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動甚至下滑的風險。
2、淨資產收益率下降風險
公司2012年、2013年度、2014年度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口徑計算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分別為15.36%、9.95%、8.55%。本次發行結束後,公司的淨資產將大幅增長,由於募集資金項目短期內還不能發揮效益,公司淨資產收益率將有所下降,因此存在因淨資產收益率下降而引致的相關風險。
4、稅收優惠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公司本部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向雪峰民爆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GR200965000087),證書有效期為三年;2012年11月17日,公司通過覆審,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GF201265000073),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2號公告《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規定,2012年7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關於確認新疆雪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符合國家鼓勵類目錄的函》(新經信產業函[2012]518號),公司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地方稅務局下發的地稅減免備字[2011]000008號的《減免稅備案通知書》及2012年4月9日的《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備案登記表》,同意發行人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3年4月22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地方稅務局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天地稅[2013]113號),公司2012年度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3年暫按15%稅率預徵企業所得稅;2014年5月12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地方稅務局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天地稅[2014]279號),公司2013年度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4年暫按15%稅率預徵企業所得稅。
2、尼勒克雪峰、和益混裝、哈密雪峰三嶺、安順達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1)尼勒克雪峰
2012年7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關於確認尼勒克縣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符合國家鼓勵類目錄的函》(新經信產業函[2012]512號),確認尼勒克雪峰所從事的工業炸藥生產業務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9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第四十條「民爆產品」第9款「連續化、自動化工業炸藥雷管生產線、自動化裝藥、包裝技術與設備」的內容。
2012年11月28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尼勒克縣地方稅務局籤發《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同意對尼勒克雪峰屬於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佔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備案。
根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尼勒克縣地方稅務局籤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尼勒克雪峰企業所得稅按15%徵收,2014年7月8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尼勒克縣地方稅務局籤發《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尼勒克雪峰企業所得稅按15%徵收。
(2)哈密雪峰三嶺
2012年9月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關於確認哈密雪峰三嶺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符合國家鼓勵類目錄的函》(新經信產業函[2012]638號),確認哈密雪峰三嶺所從事的工業炸藥生產業務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9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第四十條「民爆產品」第9款「連續化、自動化工業炸藥雷管生產線、自動化裝藥、包裝技術與設備」的內容。
2012年12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三道嶺地方稅務局籤發《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備案登記表》,同意對哈密雪峰三嶺屬於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備案。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三道嶺地方稅務局籤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哈密雪峰三嶺企業所得稅按15%徵收;2014年6月10日,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三道嶺地方稅務局籤發的《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備案登記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哈密雪峰三嶺企業所得稅按15%徵收。
(3)安順達
2012年7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關於確認新疆安順達礦山技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符合國家鼓勵類目錄的函》(新經信產業函[2012]517號),確認安順達從事的炸藥現場混裝及爆破作業等業務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9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第四十條「民爆產品」第3款「炸藥現場混裝作業方式和低感度散裝炸藥」的內容。
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籤發《稅收減免備案登記表》,同意對安順達屬於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佔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備案。
根據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籤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安順達企業所得稅按15%徵收。
(4)恒基武裝押運
2014年5月22日,烏魯木齊縣國家稅務局籤發《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確認恒基武裝押運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第十七條第七款「公路貨櫃和廂式運輸並且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的規定,享受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暫按15%稅率繳納。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因享受稅收優惠減免的所得稅金額分別為1,419.70萬元、1,001.08萬元、705.69萬元,佔同期淨利潤的比重分別為8.03%、7.33%、5.44%,上述優惠政策的變化將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一定影響。
(五)管理風險
1、公司經營規模快速擴張帶來的經營管理風險
公司自設立以來業務規模不斷壯大,經營業績穩步提升。公司積累了豐富的適應快速發展的經營管理經驗,治理結構得到不斷完善,形成了有效的約束機制及內部管理機制,本次發行結束後,公司淨資產將大幅增加。公司規模的迅速擴張,在市場開拓、內部控制等方面將對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對管理層管理水平、各部門的分工協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層素質及管理水平不能適應公司規模迅速擴張的需要,組織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及時調整、完善,將影響公司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活力,進而削弱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公司存在規模迅速擴張引致的經營管理風險。
2、人力資源風險
公司已經形成了成熟的經營模式和管理制度,培養了一批較高素質的業務骨幹和核心人員,但未來隨著公司業務所處行業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相關技術人才的競爭也將日趨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有效保持業務骨幹和核心技術人員的激勵機制並根據環境變化而不斷完善,將會影響到相關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造成人才流失,從而給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另外,在公司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產業鏈不斷延伸,經營規模持續擴大和業務範圍的不斷拓寬將對人力資源及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對具有較高管理水平和較強專業技術能力的高素質人才需求也在不斷增長,但由於發行人地處西部地區,在對高素質人才的吸引方面還處於相對劣勢,可能給公司的長遠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
(六)發行人原董事長李長青、原副總經理陳明邡因受賄被處以刑事處罰對發行人的影響
報告期內,發行人原董事長李長青、原副總經理陳明邡因受賄被處以刑事處罰。
1、李長青、陳明邡涉嫌經濟犯罪被處以刑事處罰情況
根據對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的訪談記錄,陳明邡因涉嫌受賄罪於2013年3月22日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於3月23日執行拘留,2013年4月8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下達取保候審決定書,對陳明邡執行取保候審;2014年5月15日,烏魯木齊天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明邡受賄罪,判決沒收違法所得6萬元,有期徒刑3年,緩期執行3年;2014年8月9日,保薦機構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進行訪談,確認陳明邡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根據對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的訪談記錄,李長青因涉嫌受賄罪於2013年3月23日被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對李長青執行拘留,2013年4月3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2月24日,保薦機構對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訪談,李長青涉嫌犯罪案件正在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審查起訴階段;2014年8月9日,保薦機構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進行訪談,確認李長青案涉嫌受賄一案已於2014年3月25日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並於2014年5月27日開庭審理,2014年9月11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長青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追繳受賄所得人民幣57萬元、港幣5000元、美金3000元,上繳國庫;判決後李長青提起上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3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出具日,該判決已生效。
2、李長青、陳明邡涉嫌經濟犯罪對發行人的影響
2013年3月,發行人原董事長李長青離任不再擔任董事職務、發行人原副總經理陳明邡不再擔任董事、副總經理職務,經新疆國資委提名,發行人召開股東大會決議補選邵明海、李保社為發行人董事。
經核查,李長青、陳明邡離任前系接受新疆國資委推薦並經發行人股東大會選舉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發行人自設立以來即為新疆國資委控股企業,發行人生產經營的重大戰略方針、中長期規劃均經發行人股東(大)會通過,由發行人管理層執行戰略方針、規劃的實施,同時發行人管理層主要來自發行人及新疆國資委推薦人員,均在發行人處工作且擔任管理人員多年,一直比較穩定;且發行人建立了健全內部治理結構且運行良好,重大事項經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集體決策,因此李長青、陳明邡的離任不會對管理層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發行人戰略方針、經營決策不會因此發生重大變化。另一方面,本次增補加入發行人管理層的李保社、邵明海亦來自發行人及新疆國資委推薦,李保社2009年初至2011年曾擔任發行人董事,後一直擔任發行人黨委副書記、紀檢書記,邵明海2002年6月以來歷任發行人總經理助理、投資規劃部部長、銷售部部長等職務,本次管理層增補後,管理層團隊仍將繼續保持發行人戰略方針、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未導致發行人在整體經營管理上發生重大變化。
發行人自1958年新疆煤礦化工廠成立至今已逾50年,業務上一直保持相對獨立運作,具有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主營業務為從事工業炸藥、工業雷管、工業索類火工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研發、生產、銷售(流通)、運輸,以及為客戶提供爆破工程的整體解決方案等相關服務,發行人作為疆內兩家炸藥生產企業之一,客戶主要為新疆地區各地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資質的民爆流通企業及大型礦山等工程企業,主要供應商也保持多年合作,原材料供應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發行人的民爆產品執行按照國家民爆行業指導價確定的價格,公司生產經營不依賴於個別核心人員。
保薦機構和律師認為:綜合李長青、陳明邡涉嫌犯罪案件的情況,李長青、陳明邡離任後發行人的經營決策及內部管理以及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性、行業屬性等方面進行分析,李長青、陳明邡離任及涉嫌犯罪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會構成管理層重大變化,發行人戰略方針、經營決策不會因此發生重大變化。
綜上,發行人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一直保持連續和穩定,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所發生的變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發行人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對發行人持續經營構成實質性影響的重大變化。
(七)烏魯木齊事業部整體遷建風險
公司為新疆國資委控股的民用爆炸物品企業,烏魯木齊事業部位於烏魯木齊市翠泉路東一巷246號。近年來,隨著烏魯木齊市迅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目前烏魯木齊市已將烏魯木齊事業部所在的東部區域規劃為生態商住區,烏魯木齊事業部的生產區和庫區的存在,制約了烏魯木齊的規劃和發展。因此,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烏政辦[2009]311號《關於成立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新疆國資委以新經信民爆[2010]57號《關於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本部生產區整體遷建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雪峰民爆加快搬遷技術改造工作進度,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設施,增加生產能力,滿足日益增長的新疆民爆市場的需求。根據上述通知及指導意見,並根據工信部工信安字[2010]56號文,公司擬將烏魯木齊事業部生產區和庫區利用先進技術進行整體遷建,選用自動化先進設備,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生產效率及本質安全水平,滿足行業及企業發展需要。新建生產線驗收投產後,原生產區民爆物品生產線及相關設施全部拆除。
烏魯木齊事業部是公司主要的固定生產線生產點,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烏魯木齊事業部實現銷售收入佔公司營業總收入的比重分別為27.13%、26.12%、26.73%,對公司業績貢獻較大,烏魯木齊市政府在對公司烏魯木齊事業部搬遷問題的復函中承諾烏魯木齊市政府會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對雪峰科技遷建進行搬遷補償,充分享受各項優惠政策;2013年11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各級主管部門召開公司烏魯木齊事業部搬遷有關問題的專題會議,根據新政閱[2013]71號會議紀要,確認公司搬遷享受烏魯木齊市化工企業搬遷等相關優惠政策,土地出讓金除依規計提專項部分外,其他全額返還企業用於搬遷和職工安置,若不足以彌補公司烏市生產區資產公允價值損失,由土地摘牌單位兜底解決。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烏魯木齊事業部遷建項目累計投入 34,082.97萬元,其中甘溝鄉土建投入24,336.37萬元,新生產線設備投入3,883.03萬元,遷建輔助費用5,863.57萬元,整體形象進度為68%,其中炸藥區已完成主體土建工程,年產15000t膠狀乳化炸藥生產線已於2014年12月22日通過試生產驗收,雷管區已完成主體土建工程,正在進行生產線設備安裝,庫區及辦公樓等輔助區已完成主體土建工程,預計2015年6月底前投入生產。
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公司遷建項目已取得烏魯木齊縣規劃建設局下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已對生產區及庫區遷建項目建設用地進行了批覆,同意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農用地轉用104.90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以有償方式供地,作為公司生產區和庫區遷建建設用地,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烏縣國用(2014)第00000184號土地證(面積:652,936m2)及烏縣國用(2014)第00000183號土地證(面積:215,349.20m2)。
截至目前,烏魯木齊事業部搬遷工作正在進行中,預計2015年6月30日完成搬遷,烏魯木齊事業部如未能按計劃順利完成搬遷則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經營業績帶來一定影響。
(八)募集資金投向風險
1、投資項目市場未達預期的風險
本次募集資金擬投資的項目是公司長期以來專注經營的業務領域,公司在這些項目上擁有豐富的行業經驗和有效的營銷措施,並有相配套的人力資源和管理體系作為支撐。同時,根據公司市場調研的情況,本次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民爆器材生產企業的未來發展方向,能夠提升公司科研能力和技術水平,具有廣泛而現實的客戶需求,市場潛力較大。但由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於目前公司發展戰略需要、宏觀經濟環境、國家產業政策、國內市場環境等條件做出的,若上述因素發生變化,可能會出現市場競爭加劇、主要原材料和產品價格波動、市場需求變化等情況,存在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的風險。另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各種不可預見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不能按時、按質完工,影響預期效益。因此,不能排除項目投資的實際收益和預期目標出現差異的可能性,從而對發行人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和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公司將嚴格按照民爆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確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預期收益的順利實現。
2、新增固定資產折舊風險
本次募集資金運用使用計劃完成後,公司預計將新增固定資產約48,834.00萬元,以公司現行固定資產折舊政策計算,項目正常投產後每年新增固定資產折舊2,837.04萬元,公司固定資產折舊將大幅上升。如果市場情況發生變化、募集資金項目不能如期產生效益或實際收益大幅度低於預期的收益,則新增的固定資產折舊將導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淨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下滑,從而產生一定程度的風險。
(九)技術風險
公司目前主要產品乳化炸藥、膨化硝銨炸藥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處於行業先進地位;公司研製的XF型系列電子雷管、XF-Ⅱ型雷管自動裝填線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鼓勵產品,其產品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工藝穩定。但隨著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和客戶要求的不斷提高,未來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應用的速度將越來越快,公司如不能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和技術創新能力,適時推出滿足客戶的新產品和新技術,將會存在產品或技術落後的風險。
(十)股市風險
由於股票市場的價格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還會受到利率、匯率、宏觀經濟、通貨膨脹和國家有關政策等因素的影響,並與投資者的心理預期、股票市場的供求關係等因素息息相關,因此,股票市場存在著多方面的風險,投資者在投資公司股票時可能因股價波動而帶來相應的投資風險。
二、其他重要事項
本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雖未達到500萬元但對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具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如下:
(一)銷售合同
2015年2月10日,公司與新疆環疆民用爆炸物品經營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公司向新疆環疆民用爆炸物品經營有限公司銷售膨化硝銨炸藥2,700噸,乳化炸藥30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與富蘊縣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責任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新)MB銷許證字-21]-X-1),公司向富蘊縣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責任公司銷售膨化硝銨炸藥3,300噸,乳化炸藥1,20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與烏魯木齊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公司向烏魯木齊市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銷售膨化硝銨炸藥300噸,乳化炸藥50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與託克遜縣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責任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新)MB銷許證字-11]-X-4),公司向託克遜縣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責任公司銷售膨化硝銨炸藥2,000噸,乳化炸藥30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與鄯善縣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新)MB銷許證字-9]-X-55),公司向鄯善縣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銷售膨化硝銨炸藥1,000噸,乳化炸藥20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2月10日,公司與哈密地區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新)MB銷許證字-8]-X-58),公司向哈密地區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銷售膨化硝銨炸藥2,000噸,乳化炸藥5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2月11日,哈密雪峰三嶺與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新)MB銷許證字-21]-哈-15),哈密雪峰三嶺向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銷售膨化炸藥300噸,乳化炸藥90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2月11日,哈密雪峰三嶺與哈密地區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新)MB銷許證字]-哈-29),哈密雪峰三嶺向哈密地區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銷售膨化炸藥5,000噸,乳化炸藥3,00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2月11日,哈密雪峰三嶺與鄯善縣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新)MB銷許證字-9]-哈-23),哈密雪峰三嶺向鄯善縣民用爆破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銷售膨化炸藥600噸,乳化炸藥1,000噸,單價為現行出廠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二)採購合同
2014年12月17日,發行人與陝西興化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SXXHXF002),發行人向陝西興化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多孔粒硝酸銨2,500噸,單價由雙方商定,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4年12月17日,公司與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TJGF合字(2015)075號),公司向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多孔粒硝酸銨2500噸,單價由雙方商定,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4年12月18日,公司與新疆金聖胡楊化工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JSXF2015-001),公司向新疆金聖胡楊化工有限公司採購工業硝酸銨10,000噸,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4年12月18日,公司與新疆金聖胡楊化工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JSXF2015-002),公司向新疆金聖胡楊化工有限公司採購工業硝酸銨6,000噸,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4年12月25日,公司與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XHHF-XSB-(2015)第1號),公司向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採購工業硝酸銨22,000噸,單價為市場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4年12月25日,公司與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XHHF-XSB-(2015)第2號),公司向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採購工業硝酸銨10,000噸,單價為市場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4年12月25日,公司與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XHHF-XSB-(2015)第4號),公司向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採購工業硝酸銨4,000噸,單價為市場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4年12月25日,公司與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公司向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採購多孔硝酸銨4,000噸,單價為市場價,執行年度為2015年。
2015年1月8日,公司與中國北方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籤署《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兵太安2015-016),公司向中國北方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採購太安90噸,總價為552.8250萬元,執行年度為2015年。
(三)銀行借款合同
2014年4月28日,雪峰科技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行籤署《固定資產貸款合同》(60092014280190),約定發行人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行借款16,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5日。
2014年6月16日,雪峰科技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行籤署《流動資金借款合同》(60092014280266),約定發行人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行借款6,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
2014年8月25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解放路支行籤署《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014年解字RL035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解放路支行向公司提供6,000萬元貸款,貸款期限為12個月,自實際提款日起算。
2014年10月9日,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山路支行籤署《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山路支行向公司提供8,000萬元貸款,貸款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
2014年11月27日,公司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行籤署《固定資產貸款合同》(60092014280620),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行向公司提供7,000萬元貸款,貸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9年4月5日。
(四)工程合同
2014年4月,雪峰爆破與新疆金川礦業有限公司籤署《礦山穿爆工程承包合同》(JCKY-13-201408501-003),雪峰爆破承包新疆金川礦業有限公司位於伊寧縣黃金礦山穿爆工程,工程內容為穿孔和爆破,工程量按新疆金川礦業有限公司下達的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為準,本年度基建期採剝總量為300萬m3,承包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2014年6月25日,安順達與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籤署《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烏東煤礦地面爆破孔第二標段工程施工合同》,安順達承包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烏東煤礦地面爆破孔工程施工,承包範圍為烏東煤礦北採區43#煤層西翼露天坑爆破地面爆破卸壓工程,開工日期為2014年6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11月27日,合同價款為753.84萬元,最終結算金額以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技術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工程量與對應單價乘積,並經神華新疆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造價管理部門審核後為準,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延米單價確定,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累計支付工程價款達到合同價款90%時停止支付,剩餘10%作為相關保證金。
2014年8月22日,安順達與神華新疆奇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籤署《神華新疆奇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爆破施工合同》,安順達承包神華新疆奇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爆破施工工程,開工日期為2014年7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6月30日,本合同價款採用綜合單價方式確定,工程結算方式為按月以經確認的工作量及對應價款進行價款支付,每月支付90%工程款,剩餘10%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驗收合格後支付剩餘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2014年8月30日,安能爆破與青河縣億通礦業有限公司籤署《爆破施工及土石方挖運合同》,安能爆破承包青河縣億通礦業有限公司位於青河縣科克別克鐵礦露天開採工程,工程內容和範圍為礦山全部採剝工程的鑽、爆、挖、排碴,採場礦石至青河縣億通礦業有限公司破碎車間的短途運輸,運至青河縣億通礦業有限公司指定的礦料場,合同總工期為5年。
2014年9月22日,安順達與國網能源哈密煤電有限公司籤署《國網能源哈密煤電有限公司大南湖二礦2014-2015年爆破施工總承包施工合同》,安順達承包國網能源哈密煤電有限公司大南湖二礦2014-2015年爆破施工,開工日期為2014年10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9月30日,本合同價款採用綜合單價方式確定,工程結算方式為按月以發包人聯籤組確認的工作量及對應價款進行價款支付,每月支付90%工程款,剩餘10%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驗收合格後支付剩餘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爆破量以實測量為準。
(五)建設施工合同
2014年1月24日,公司與新疆建工集團新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籤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新疆建工集團新建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公司整體遷建技術改造項目雷管生產區工程,工程地點為烏魯木齊縣甘溝鄉,工程內容為全套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範圍內的全部內容,開工日期為2014年3月10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7月15日,合同價款為77,462,753.66元,本合同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為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開工後,發包人依照經審定的統計報表,逐月支付工程進度款,本工程遵循先驗收後結算原則,在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且工程合格後方可進行決算。
2013年10月10日,和益混裝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籤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發行人準東生產點多孔粒銨油炸藥現場混裝車地面站建設工程,工程地點位於新疆昌吉市吉木薩爾縣準東南露天煤礦,工程內容包括土建、採暖、給排水、管道、裝飾裝修、電氣、通風、消防、室外道路、土石方、圍牆、綠化,工程竣工日期為2014年8月31日,合同價款為12,381,925.99元,本合同採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據實結算,工程進度款按月結算。
2014年6月15日,雪峰科技與四川萬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籤署《新疆雪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整體遷建技術改造項目-綜合外網及高位水池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四川萬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發行人整體遷建技術改造項目——綜合外網及高位水池工程,工程地點為烏魯木齊縣甘溝鄉,工程內容為全套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範圍內的全部內容,合同總價為21,872,138.15元,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籤訂生效後支付合同價款的20%的工程預付款,工程開工後,發包人依照經審定的統計報表,逐月支付工程進度款,本工程遵循先驗收後結算原則。
2014年7月,雪峰科技與中國電信集團系統集成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籤署《新疆雪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搬遷改造項目智能園區(網絡部分)採購及安裝項目系統集成合同》及《關於的補充(追加)協議》,中國電信集團系統集成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承包雪峰科技整體搬遷改造項目智能園區(網絡部分)採購及安裝,合同價款為13,815,078.68元。
2014年9月23日,雪峰科技與新疆強源電力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籤署《供電工程施工合同》,新疆強源電力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雪峰科技整體遷建技術改造項目-38V以下配電及外網工程,工程承包範圍包括電纜井製作安裝、電纜溝開挖回填、電纜保護管及低壓電纜敷設、低壓櫃安裝、密集母線的安裝、設備調試、竣工報驗,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總價款為9,154,896.25元。
2014年9月,雪峰科技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籤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包雪峰科技位於烏魯木齊縣甘溝鄉整體遷建技術改造項目生產區圍牆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2014年9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4年10月15日,合同總價為592.1397萬元,工程開工後,發包方依照經審定的工程進度,逐月支付工程進度款,當累計付款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80%時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付至竣工決算價的95%,預留工程竣工決算價5%為保修金。
2014年11月6日,雪峰科技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籤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倉庫區標段新增六棟炸藥庫及附屬工程補充協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包雪峰科技位於烏魯木齊縣甘溝鄉的遷建總倉庫區新增的炸藥庫房6棟及室外附屬工程,承包方式為承包人包工包料,工程總價款為1003.71萬元,合同生效後預付20%工程款,以後按進度付款,開竣工日期為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1月10日,其他條款執行《新疆雪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整體遷建總倉庫區標段施工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約定條款。
(六)對外擔保事項
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發行人無對外擔保情形。
(七)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
經核查,發行人控股子公司雪峰爆破存在以下未審結或未執行完畢的案件:
2011年4月27日,雪峰爆破作為原告因承攬合同糾紛向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89,591.50元,違約金100,000元,合計4,689,591.5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011年11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11)哈中民二初字第19號),判決:
1、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雪峰爆破工程款1,268,694.56元;
2、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雪峰爆破違約金50,000元;
3、案件受理費44,317元,雪峰爆破承擔27,649元,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6,668元,保全費5000元由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郵寄送達費70元由雪峰爆破負擔。
2011年12月30日,雪峰爆破不服上述判決,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1)哈中民二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改判兩被上訴人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環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89,591.5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該案於2012年5月進行第二次開庭,7月進行了質證,9月進行了調解但無果;2012年12月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又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2013年8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保薦機構及律師認為,本案涉及的訴訟標的金額較小,且訴訟系由於其他當事人侵害發行人控股子公司權益的原因引起,對發行人及本次發行上市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經核查並經發行人確認,除上述情形外,發行人及其下屬控股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六節 本次發行各方當事人的情況和發行時間安排
一、本次發行各方當事人的情況
名稱 | 住所 | 聯繫電話 | 傳真 | 經辦人或聯繫人 |
發行人: 新疆雪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烏魯木齊市翠泉路東一巷246號 | 0991-8801120 | 0991-8801837 | 周春林 |
保薦人(主承銷商): 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東方國際金融廣場2號樓24層 | 021-23153888 | 021-23153509 | 黃利明、孫樹軍、趙洋、王凱 |
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10層 | 010-57763888 | 010-57763777 | 史振凱、賀秋平 |
會計師事務所: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 北京市海澱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7號樓11層 | 010-58350019 | 010-58350006 | 張豔紅、劉國輝 |
資產評估機構: 中威正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北京市豐臺區星火路1號1幢22層BC | 010-52262759 | 010-52262761 | 孫健、趙繼平 |
股票登記機構: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6樓 | 021-58708888 | 021-58899400 | - |
擬上市的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 上海市浦東南路528號證券大廈 | 021-68808888 | 021-68804868 | - |
二、本次發行時間安排
詢價推介時間 | 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30日 |
定價公告刊登日期 | 2015年5月5日 |
網下申購日期和繳款日期 | 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6日 |
網上申購日期和繳款日期 | 2015年5月6日 |
股票上市日期 | 本次股票發行結束後將儘快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七節 附錄和備查文件
本公司招股意向書全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投資者可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查閱。本次發行的全文、備查文件和附件,在本次發行期間將放置於發行人及保薦人(主承銷商)辦公地點,以備投資者查閱。查閱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新疆雪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