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類似於刑法中的「法條競合」和「想像競合」的情形,由於法律並未對此類現象的處理作出明文規定,行政管理部門在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參照使用刑法中想像競合理論實施行政處罰。「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總體上都是行為人實施一行為而不是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區別在於競合情形違犯的法條之間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存在的是「法條競合」,不存在的是「想像競合」。
一、法條競合
1、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一個法條時就必然會觸犯另一個法條,是一種靜態的競合。在法條競合中因一個行為符合數個法律條文所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但由於數個法律條文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包容或交叉關係,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律條文,而其他法律條文不能再適用的情況。
2、從法律上看,法條競合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同時符合相異法律之間的普通法律與特別法律;二是同時觸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條與特別法條。
從法律條文看,數個法律條文可能表現為不同法律中的法律條文,或者表現為同一法律中不同的法律條款,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不同法律之間的法條競合;二是同一法律之中的法條競合。
從事實上看,法條競合表現為六種情況:①因違法主體形成的法條競合;②因違法對象形成的法條競合;③因違法目的形成的法條競合;④因違法手段形成的法條競合;⑤因危害結果形成的法條競合;⑥同時因手段、對象等形成的法條競合。
3、法條競合的法律適用原則:一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指一個行為同時違犯了不同的法律規定,既符合特別法規定的違法構成,也符合普通法規定的違法構成,適用法律時以特別法規定處理的原則。二是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原則: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條款,適用法條時以特別條款規定處理的原則。三是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範,處罰較重的法律條款優先於處罰較輕的法律條款適用的原則。
另外根據處罰種類進行分析,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種類。
罰款是適用最普遍、最經常的,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宜適用限制加重原則決定執行罰款;不同違法行為行政拘留的時間和罰款等也宜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執行;對於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不同違法行為決定最後執行罰時宜採用吸收原則處理,因為適用併科或限制加重原則,均無實際意義;關於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應區別對待,針對「數罪併罰」情形,因為標的物不同,宜適用併科原則處理,針對另一種情形,宜適用吸收原則處理,因為標的物是相同的,重複疊加顯然無意義。
分析針對同一標的物的數個違法行為是否存有吸收和牽連關係,所謂吸收和牽連關係,就是數個違法行為之間彼此存有密切的聯繫,如前一違法行為可能是後一違法行為的所經階段,後一違法行為可能是前一違法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或者為實施某一違法行為目的,其實施的方法或結果又構成其它違法行為的,諸如上述情況,我們宜參照「吸收犯」和「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應「從一重處罰」,即重的處罰吸收輕的處罰。
以上是根據刑罰法條競合總結歸納的行政處罰中法條競合如何執行的各種原則分析。根據具體事例還需反覆比對,抽絲剝繭。去偽存真。找到關鍵的物、交叉的類別。進行分析處理。
4、法條競合違法行為的特點:一是相對人只實施了一次違法行為,即同一行為主體基於一個事實和理由實施的一個持續性行為或一次性行為。二是相對人實施的一次違法行為同時涉及分別規定不同違法行為的數個法條。數個法條是指同一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條或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條。它們必須是分別規定不同違法行為的法條,否則仍不構成行政競合違法行為。三是相對人實施一次違法行為而同時涉及的數個法條之間,在內容上存在著交叉或重合。
5、在執法實踐中,法條競合可分為重合競合、交叉競合兩種。重合競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違法行為正好符合從屬部分的情形,即所謂的「一法條的全部內容為他一法條的內容的一部分」。
重合競合,往往是由於不同法律條文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包含關系所致。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這種規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體受特別的保護。重合競合在行政處罰中,會導致處罰主體的衝突和適用法律條款的衝突。對於處罰主體的衝突,只能按照適用特別法的行政主體優於適用普通法的行政主體的原則,由前者予以處罰;對於法律條款的衝突,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原則予以解決。
交叉競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與另一事概念的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違法行為正好符合相交部分的情形。交叉競合,往往是不同法律條文在調整對象上具有交叉關系所致。兩部法律的相關條文出現了交叉競合。在行政處罰中,對於交叉競合,其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可能只是一個執法機關,也可能是包括這一執法機關在內的幾個主體。如果只是一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在法律適用上,應擇其重罰責任而適用。如果處罰主體是包括這一個處罰主體在內的幾個主體,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應適用誰先查處、誰處罰的原則。對交叉競合的違法行為人,在可能的情況下相關的行政主體應聯合處罰。
二、想像競合
1、想像競合是指行為人以一個主觀故意實施一種犯罪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以主觀故意犯罪從重處罰。想像競合是一種與其他犯罪形態有顯著區別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不同於單純的一罪,也與實際的數罪有所區別。行政法領域的想像競合違法,是指相對人的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同時滿足多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所觸犯的數個法條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法條之間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關係。
2、想像競合與單純的一罪區別在於它實際危害了數個社會關係,觸犯了數個罪名;想像競合與實際的數罪的區別在於它只有一個行為,卻具有構成數罪的全部和完備的要件。對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擇一重處",不適用數罪併罰,即比較其所觸犯罪名規定的法定刑,選擇法定刑較重的罪名處罰;"擇一重處"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時還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限制加重原則,所謂「限制加重」即在數罪總和刑罰以內進行限制,在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加重(總和限制,最高加重);二是吸收原則,所謂「吸收」即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較輕的宣告刑,僅以已宣告的最重刑罰作為執行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應在判決中體現,但因被吸收而不再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7月15日實施)採用了一行為擇一重處的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一事不二罰中所謂一事,是最終認定的一事而不是多事。同時在行政執法中還應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等規則來選擇使用法律法規以解決法條競合問題,需要強調說明的是,鑑於「行政法」和「刑法」打擊或規範對象的不同,行政法中不存在「重法優於輕法」的適用說法。
三、法條競和和想像競合之間的差異:
一是法條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想像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
二是法條競合是客觀存在的或現實的競合,即法條競合本為單純一罪,但由於客觀存在著的法律條文的錯綜規定而致使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競合。想像競合犯是觀念的競合(觀念上的數罪),即想像競合犯是實質一罪,其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罪名由於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
三是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自立法開始時便存在著重合或交叉關係。想像競合的法條規定上原本不必然存在著重合或交叉關係。
四是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為轉移。想像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
五是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故在數個法條中只能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即特別法、實害法或重法對犯罪人予以處罰,而排斥其他相競合的法條即普通法、危險法或輕法的適用。想像競合犯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於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且應在比較數個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後擇一重者處斷之(但所觸犯的輕罪成立,其法條仍應引用)。
六是法條競合是法條之關係的形態,故關於法條競合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問題。想像競合犯是犯罪之單復的形態,故關於想像競合犯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罪數問題和對犯罪行為觸犯的數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
綜上所述,法條競合的本質是單純一罪,而想像競合犯則是觀念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兩者之間可列出四點共同特徵:第一是一個犯罪行為;第二是觸犯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第三是兩者的法律本質都是一罪,而非數罪;第四是最終都適用一個法條並且按照一罪予以處罰。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一個法條時就必然會觸犯另一個法條;想像競合是一個行為觸犯一個法條時並不必然觸犯另一個法條。法條競合是由於法條規定的錯綜複雜所導致,是一種靜態的競合;想像競合是由於具體犯罪行為的多樣性,讓兩個原本沒有關係的法條產生了競合,是一種動態競合。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想像競合的處斷原則是擇一重罪論處。
行政處罰是達到一個平衡,即事實與處罰相當;但是行政法沒有合併加重原則,要執行限制加重。行政處罰不相當的,當事人可以訴訟,由法官裁定是減免還是撤銷,或是再做出相應的處罰,這都是對執法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的再次評判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