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靖遠:抗訴意見獲法院採納 被告人從無罪改判有罪

2020-09-16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9月14日,由靖遠縣檢察院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張某某詐騙一案,經白銀市中級法院審理,撤銷了一審無罪判決,判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9月15日,張某某被收監執行刑罰。

據悉,2015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稱其認識白銀銅城工商銀行的領導,能為急需資金的被害人辦理銀行貸款,被害人遂請張某某幫其辦理貸款。後張某某以辦理貸款需要給工商銀行領導送禮為由,騙取被害人45000元現金後逃離。2018年,該案提起公訴後,因被告人拒不承認詐騙事實,法院一審以證據不足判決張某某無罪,靖遠縣檢察院抗訴後,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法院再次判決無罪。針對一審法院兩次判決無罪的情況,靖遠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再次全面細緻地審查了案件材料,通過與偵查人員溝通座談,共同補充偵查,調查核實相關證據,完善證據鏈條,多次與一審、重審法官溝通對證據的認識分歧,細排證據瑕疵,攻破被告人的謊言,形成環環相扣的證據體系後,再次提出了抗訴。最終,抗訴意見獲白銀市檢察院支持,被二審法院採納。

「該案被害人為民營企業家,嚴重影響了企業發展,加之被告人拒不認罪,致案件偵查受阻。雖然歷經三年,但我們最終成功抗訴,被告人從無罪改判有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彰顯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有力維護了司法公正。」辦案檢察官表示。

來源:靖遠縣檢察院

編輯:劉燕紅

審核:常小銳、張建文、南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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