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圖:徐鍇
作者:胡奎
杭師大錢江學院講師
浙江飛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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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關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發布,廢止了自1998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為何被廢?我們要從《辦法》本身說起。
在《辦法》中,一個重要的規定是「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這就是傳說中的「份子錢」產生的源頭。有了這個規定,政府就有了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出讓權,這個經營權就成了稀缺資源。政府為了賣個好價錢,對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數量進行了嚴格控制。真的是無本萬利。《辦法》規定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都可以參與經營,但實際上,大多數城市都將計程車經營權出讓給了出租汽車經營企業,而不是直接出讓給司機。儘管有些城市名義上並未拒絕個體司機,但實際上卻通過設置個人難以企及的高門檻,從而將個體司機擋在門外,個體司機只得淪落為為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打工的份。既然出租汽車經營企業通過出讓從政府手中取得了出租汽車經營權,其支出的高額出讓金必然要轉嫁到司機頭上,這就是出租汽車司機口中的「份子錢」。「份子錢」居高不下,司機們只有通過努力工作多賺錢,交足了「份子錢」,剩下的才是自己的,有時在交了「份子錢」後已所剩無幾。政府為了讓司機們有錢賺,避免無人開計程車或司機罷工情況出現,只得不斷提高計程車起步價和車費,將高額的出讓金最終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根據《辦法》規定,沒有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和個人如果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話,則構成非法營運,將被重罰。如此,才能保證政府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壟斷地位。這倒也罷了,更為嚴重的是,有些政府部門利益薰心,居然出現了「釣魚」執法,搞得某些私家車主不得不聲明拒絕搭載胃疼的人,甚至還有司機斷指以證清白。
不願改變現有運營模式的出租汽車行業,在蓬勃發展的網絡約車的衝擊下,終於招架不住,不得不進行改革。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代替了《辦法》。《規定》不再規定「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為廢止《辦法》做好準備。2015年10月10日,交通運輸部同時發布 《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兩個文件的主要內容有將「專車」等新業態納入出租汽車管理範疇,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對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辦法》被廢止,出租汽車經營權逐步實現全部無償使用,並不意味著國家對出租汽車行業放棄監管。從近期發生的Uber專車交通事故來看,新的制度需設置出租汽車行業準入條件,加強對平臺和司機的管理,避免和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明確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規定》規範了出租汽車經營權許可,對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進行了制度設計:一是明確經營權實行期限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配置經營權;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要求與出租汽車經營權人籤訂經營協議,並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有效銜接。鼓勵對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駕駛員實行優勝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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