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1.8萬元 法學專家回應:不應對法規斷章取義

2020-12-22 千龍網·中國首都網

來源標題: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企業1.8萬元,合理嗎?法學專家回應來了

媒體報導,江蘇省揚州市兩名員工因拒絕加班,造成公司損失12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須服從。

此事一經報導,迅速引發輿論熱議。「『996』還沒見處罰,拒絕加班先被處罰了!」「加班不給加班費沒人管,拒絕加班還犯法了?」

但也有人認為:「拒絕加班可以,但耍心眼要挾公司並造成損失,員工應該賠償。」

負責審理此案的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勞動者雖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企業如遇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必須服從。

「企業可以安排勞動者調休的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兩名員工明知任務緊急,卻故意拒絕加班,對企業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瞿森斌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顧曉明認為,正常情況下公司沒有權力強制員工加班。但如遇特殊緊急事件,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員工確實需要做出配合,防止產生損失,否則在企業舉證情況下,員工有可能承擔部分損失賠償的責任。

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勞動法領域專家王天玉持有不同看法。

「法院的判決值得商榷。」王天玉向中新社記者表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王天玉認為,這裡加班需要有個必要條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不想加班,等同於協商不成,企業沒有強迫勞動者必須加班的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再從企業角度講,王天玉認為,需要釐清勞動關係與合夥關係的區別。與合夥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在於勞動者不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企業有組織人力的權利,同時也要負擔組織人力的風險。「企業有這種組織人力的權利,由此無論是獲益與否,這是企業需要自擔的。」

換句話說,該案中兩位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而企業完全可以再組織其他人力進行緊急生產任務。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勞動者承擔。「勞動者依法拒絕加班,不應承擔連帶損失,這種判決是荒唐的。」

「如果企業完成訂單獲益了,企業可否從利潤中分出25%給加班員工?」王天玉反問道,如果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拒絕工作,企業可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罰款或者解僱,但超過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損失也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王天玉認為,中國職場加班已成常態,但企業將其看作常態,法官不應認為天經地義。《勞動法》關於「特殊原因」的加班規定,不應被斷章取義的濫用。法院判決要符合程序性規定,應該全面理解法律條文,而不是「摳字眼」。

即使協商後,員工同意加班,顧曉明認為,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周末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能安排補休則不用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春節」「五一」「十一」「中秋」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無論是否調休都必須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

延伸閱讀: 「五一」5天假,加班費怎麼算?真可能幹5天抵半月

今年「五一」連休5天!這可是大小長假政策實施多年來的首次。所以「五一」期間的加班費也跟往年有所不同。目前本市正在抓緊復工達產,按照公司安排,宅在辦公室裡加幾天班,多拿一筆可觀的加班費也許可以彌補不能出遊的遺憾。

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的勞動節放假時間為:5月1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這种放假安排是比較特殊的。原來「五一」一般都是連放3天假,今年變成了5天連休,加班費又該怎麼算呢?

從放假安排可以看出,5月1日勞動節當天算是國家法定假日,5月2日和5月3日是周末休息日,5月4日和5月5日這兩天是4月26日和5月9日的調休。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5月1日那天,加班費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其餘4天如果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費。

而「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在核算確定的時候,並不是簡單的用勞動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數或者小時數,而是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200元/月。

當前,本市還有一種普遍存在的靈活就業方式,即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稱之為小時工。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要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相關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該標準為56元/小時。

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以一名月薪8000元的員工為例,如果他在五一期間一直在崗工作的話,5月1日的加班費應為8000元÷21.75×300%≈1103元,5月2日、5月3日、5月4日、5月5日的加班費為:8000元÷21.75×200%×4≈2943元;5天合計4046元。

媒體報導,江蘇省揚州市兩名員工因拒絕加班,造成公司損失12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須服從。

此事一經報導,迅速引發輿論熱議。「『996』還沒見處罰,拒絕加班先被處罰了!」「加班不給加班費沒人管,拒絕加班還犯法了?」

但也有人認為:「拒絕加班可以,但耍心眼要挾公司並造成損失,員工應該賠償。」

負責審理此案的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勞動者雖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企業如遇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必須服從。

「企業可以安排勞動者調休的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兩名員工明知任務緊急,卻故意拒絕加班,對企業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瞿森斌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顧曉明認為,正常情況下公司沒有權力強制員工加班。但如遇特殊緊急事件,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員工確實需要做出配合,防止產生損失,否則在企業舉證情況下,員工有可能承擔部分損失賠償的責任。

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勞動法領域專家王天玉持有不同看法。

「法院的判決值得商榷。」王天玉向中新社記者表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王天玉認為,這裡加班需要有個必要條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不想加班,等同於協商不成,企業沒有強迫勞動者必須加班的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再從企業角度講,王天玉認為,需要釐清勞動關係與合夥關係的區別。與合夥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在於勞動者不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企業有組織人力的權利,同時也要負擔組織人力的風險。「企業有這種組織人力的權利,由此無論是獲益與否,這是企業需要自擔的。」

換句話說,該案中兩位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而企業完全可以再組織其他人力進行緊急生產任務。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勞動者承擔。「勞動者依法拒絕加班,不應承擔連帶損失,這種判決是荒唐的。」

「如果企業完成訂單獲益了,企業可否從利潤中分出25%給加班員工?」王天玉反問道,如果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拒絕工作,企業可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罰款或者解僱,但超過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損失也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王天玉認為,中國職場加班已成常態,但企業將其看作常態,法官不應認為天經地義。《勞動法》關於「特殊原因」的加班規定,不應被斷章取義的濫用。法院判決要符合程序性規定,應該全面理解法律條文,而不是「摳字眼」。

即使協商後,員工同意加班,顧曉明認為,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周末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能安排補休則不用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春節」「五一」「十一」「中秋」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無論是否調休都必須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

延伸閱讀: 「五一」5天假,加班費怎麼算?真可能幹5天抵半月

今年「五一」連休5天!這可是大小長假政策實施多年來的首次。所以「五一」期間的加班費也跟往年有所不同。目前本市正在抓緊復工達產,按照公司安排,宅在辦公室裡加幾天班,多拿一筆可觀的加班費也許可以彌補不能出遊的遺憾。

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的勞動節放假時間為:5月1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這种放假安排是比較特殊的。原來「五一」一般都是連放3天假,今年變成了5天連休,加班費又該怎麼算呢?

從放假安排可以看出,5月1日勞動節當天算是國家法定假日,5月2日和5月3日是周末休息日,5月4日和5月5日這兩天是4月26日和5月9日的調休。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5月1日那天,加班費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其餘4天如果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費。

而「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在核算確定的時候,並不是簡單的用勞動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數或者小時數,而是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200元/月。

當前,本市還有一種普遍存在的靈活就業方式,即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稱之為小時工。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要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相關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該標準為56元/小時。

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以一名月薪8000元的員工為例,如果他在五一期間一直在崗工作的話,5月1日的加班費應為8000元÷21.75×300%≈1103元,5月2日、5月3日、5月4日、5月5日的加班費為:8000元÷21.75×200%×4≈2943元;5天合計4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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