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判決賠公司1.8萬,不想被強制加班,也有錯?

2020-12-22 次等大叔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一公司的檢驗員,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

兩人為逼公司續籤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損失12萬元。

公司於是將兩人告上法庭,通過審理,兩人被判賠償1.8萬元公司損失。

法官稱,員工明知道這批貨非常緊急,需要抓緊時間完成,但為了逼公司續籤合同,故意不加班,存在主觀意識上的故意犯錯問題。

並且表示,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企業若通過調休、兌現加班費等方式來要求員工加班,此時勞動者就不可以拒絕加班。

了解了一下大概的經過,發現法官的這種判斷似乎很有理由,之所以用「似乎」,是因為法官的判斷是在某些前提下得出來的。

01

本質上,法官的判決是對員工故意犯錯的懲罰,而不是是否拒絕加班本身

這件事情的背景也並不簡單,員工的勞動合同快到期了,按照法官的說法,公司應該是不打算再和他們續籤勞動合同,而員工想要續籤合同,為了逼迫公司故意不加班。

但是,目前緊急的那批貨物,需要他們驗收完成後,再才能夠正常的進行售賣出貨,所以,因為他們主觀上的不配合,導致這批貨物延期,致使公司虧損了。

法官在判斷的時候,就是以這一點為出發點,做出了賠償公司的最終決定。

02

拒絕加班和公司是否要續籤合同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公司因為出貨緊急要求員工加班,而員工卻將不加班,作為一種威脅手段,主觀上就直接導致了公司產生的損失。

也就是說,實際上,員工得把兩件事情分開看。

是不是籤勞動合同是一回事,但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職責與義務,則是另外一回事。

公司安排給了你工作任務,並且明確告知你這項任務必須是你做,並且特別的緊急,但是你不配合,那麼就沒有盡到員工該有的義務。

對此,導致的賠償企業要求員工賠償,法官做出了偏向於公司的判斷,似乎並沒有毛病。法官判決的本身,不是他們加班與否這件事,而是他們不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

這就好比一個要被公司強制辭退的員工,估計找公司茬,想給公司製造麻煩,想讓公司知難而退,可這種行為,只是在給公司更多開除他的理由,對自己沒任何好處。

03

只要企業給了加班費或者對象了調休,加班就是一定程度上允許的

這裡面法官還說到了一點,就是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但如果企業明確表示,根據工作安排需要加班,隨後會對加班的時間作出調休或者兌現相應的加班工資,則是行得通的。

這一點也是在理的。

因為我們不可避免需因工作的原因需要加班。法律上也認可加班,只是說企業在事後需要做出對應的補償,既然企業都已經給出了補償那員工,程序上就合理合法了。

如果員工因為某些緊急情況不加班,則需要與公司溝通,讓公司安排其他的人。可現在的情況是,員工故意不加班,就是想要逼公司就範。

所以,從主觀意識上來說,我覺得法官並沒有做出有失公允的判斷,這筆賠償金確實該罰。

04

想要讓公司續籤合同,不應該走這種不合規的方式方法

如果員工按照公司要求加班,並且完成了工作,企業也就不會有這筆損。這件事也就結束了。

至於最終企業是不是會續籤他們的勞動合同,就是另外一回事。

到時候,如果企業違規了,勞動者再來申請仲裁,那麼仲裁機構肯定也是偏向勞動者的。

但其實,這裡面有一個問題:

如果這個工作只有這兩個員工能做,就說明員工比較重要,重要為什麼還不打算續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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