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閣採購總監何雲展示該餐廳新定製的打包袋。卓文俊攝
福州新聞網(微博)訊近期,以「杜絕浪費」為宗旨的「光碟行動」讓「打包」逐漸在消費者中流行起來。然而,不少消費者在享用網上團購定量餐時,卻被告知「不提供打包服務」。對此,鼓樓區工商局表示,限制消費者對定量團購餐進行餐後打包的行為涉嫌侵權。14日,該局組織轄區內龍頭餐飲企業籤署了自律承諾書,向同業者倡議拒絕限制消費者打包行為。
調查:「團購餐不可打包」餐廳不少
日前,鼓樓區工商局就「定量團購餐不提供打包服務」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在團購活動中規定「團購餐不能打包」的餐飲單位為數不少。
該局通過某團購網站,選取了福州地區排名靠前的48家提供「定量團購餐」的餐飲單位進行網上巡查。其中,明文規定團購活動不提供任何餐前外帶與餐後打包的單位有9家;規定不提供餐前外帶,用餐後可打包的單位有6家;明確免費為顧客提供打包服務的單位有4家;其他未作明確約定。
而在另一團購網站,該局對64家福州地區排名靠前提供「定量團購餐」的餐飲單位進行巡查時發現,規定團購活不提供任何餐前外帶與餐後打包的單位有26家;規定不提供餐前外帶,用餐後可打包的單位有25家;免費打包的單位有3家;其他未作明確約定。
鼓樓工商局:拒絕打包屬霸王條款
所謂定量團購餐,工商部門給出的定義是:商家事先確定菜式以供消費者選用的團購套餐。它與自助式團購餐的區別在於事先對提供的食品定量配額,而不像自助餐那樣由就餐者自行選擇食物,多食多取,少食少取。
據介紹,在餐飲服務中,菜餚的所有權通常以交付視為轉移。即上菜之後,消費者進食後,菜餚的所有權就轉移至消費者,而非在結算時才發生所有權轉移。根據餐飲行業的商業慣例,對於剩餐剩飯消費者有打包帶走的自由,且商家應當為其提供便利。而對「定量團購餐」活動而言,消費者事前就支付了菜金,商家在顧客用餐完畢後對打包進行限制缺乏法律依據。「定量團購餐不提供打包服務」是利用格式條款等形式對消費者作出不合理約定,是一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經歸類,工商部門舉出了「定量團購餐不提供打包服務」的三種表現形式,店堂公示、簡訊告知和網站公告。鼓樓區工商局認為,出於營銷成本考慮,商家規定「定量團購餐僅供堂食而不外送」尚屬情有可原;但如硬性規定「餐後不允許打包帶走」,則過於霸道,明顯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是霸王條款 。
鼓樓區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這一霸王條款行為,將先期進行勸導,指導商家糾正。對於拒不整改,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工商部門將依法立案查處。
企業集體倡議拒絕限制打包行為
據業內人士介紹,部分商家之所以規定「定量團購餐不提供打包服務」,原因在於「團購」促銷旨在吸引人氣,因此需要儘可能延長消費者的進餐時間,從而給外界營造一種餐廳生意火暴的表象,並利用公眾的從眾心理吸引其他消費者前來用餐。但這一行為並非主流,也為行業龍頭企業所「詬病」。
不少餐飲企業主動倡導消費者飯後打包並免費提供便利服務。如蓮花閣素食餐廳推行免費打包服務已有多年,而且用的都是可降解的環保打包餐具和袋子。榮譽大酒店除了為散客免費提供打包盒袋外,還為宴會客戶提供容量更大的小水桶。鑑於衛生及安全考慮,該酒店正在考慮在預訂合同中增加「打包食品需高溫回鍋後再食用」條款,並註明「建議食用期限」。
14日,鼓樓區十餘家餐飲龍頭企業共同籤署了《鼓樓區餐飲單位自律承諾書》,承諾「在經營過程中向就餐者推薦適量的飯菜,不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視實際情況為消費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服務;努力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絕不因舉辦『團購』等促銷活動而限制消費者用餐後打包食物的正當權利」。
(福州日報(微博)記者 卓文俊 通訊員 王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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