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勞動法也沒事,記住這2條規定,員工主動辭職也有經濟補償!

2020-12-19 法貓貓

大學一位好友是一家餐飲業的領導,2017年因為生了孩子向上級申請休產假得到了批准,但是在享受產假的期間,她發現公司從來就沒有給她發過工資,打電話詢問總部得到的回覆是:「有產假休就不錯了,還要工資?我們這邊休產假都是沒工資的!」

產假休完後,這位好友在我的幫助下向公司寄出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明因為公司在其休產假期間沒有支付工資,經過與領導多次協商無果後,被迫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確認公司收到郵件後,我帶著她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訴求只有兩點,第一點是要求公司支付員工休產假期間的正常工資,第二點就是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由於我們提供的銀行流水和勞動合同證據力度很大,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我們的訴求。

公司不服仲裁結果,決定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法院審理後認為,三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產假的權利,而且休產假期間公司不能降低工資待遇,而在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的做法有法律依據,仲裁委判決並無不妥,最後駁回了公司。

主動辭職也有補償?

很多朋友在辭職後,總覺得只有在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能拿到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但其實這是一個誤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若是公司存在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時候,即便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公司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那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到底是怎麼說的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人會覺得困惑,《勞動合同法》這條規定也只是說明了員工可以主動辭職的權利,但我們並沒有從這條規定裡面看出主動辭職能拿經濟補償。

既然如此,那我們就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而其中第一條情況就是,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這裡要記住了,如果公司存在違法用工的行為,已經符合我們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了,那麼到時候我們主要是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關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能主張經濟補償的規定。

被迫辭職的注意事項

如果是被迫辭職,想要獲得經濟補償的話,那我們一定要注意以下這3點。

首先就是,我們一定不要主動的向公司提出「個人原因」的辭職申請,因為一旦我們提交了辭職申請,那就表明我們是主動向公司提出的辭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

然後就是,如果公司真的存在相應的違規行為,那我們一定要收集好公司違法的證據,只有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我們才有那個底氣向公司攤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最後就是,建議不要當面提交逼迫辭職通知書,因為公司一般不會接受,即便收了也會說自己沒有收到,而到時候如果我們不來公司上班,很有可能就會變成是曠工,最後被公司辭退,這種情況是沒有辦法獲得經濟補償的。

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郵件的形式向公司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要求快遞公司出具回執,只要確認公司籤收,那就代表我們的被迫辭職已經生效,接下來就是和公司協商經濟補償事宜的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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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麼樣的辭職理由才能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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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並且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的,沒有任何的經濟補償。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剋扣拖欠工資、不依法繳納社保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主動辭職,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補償計算標準,勞動者一定要知道!
    當用人單位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侵犯員工的利益,或者不及時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員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員工自己的想法,只需要以書面的形式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 員工主動辭職,哪些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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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勞動法!主動離職,也能拿到經濟補償?
    很多人在離職後,總覺得只有在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能領取賠償金,但是很多卻不知道經濟補償金的存在。根據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具體有以下10種情形:1 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第36條);注意:勞動者不以法定理由(第38條中列舉的)主動提出辭職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協商解除,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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