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Treaty of Nanking),又稱《江寧條約》,清政府稱之為「萬年和約」,是滿清首個因對歐美國家戰敗而籤定的條約。滿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滿清在對英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雙方代表在南京靜海寺談判並在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軍旗艦汗華囇號上簽署《南京條約》,達成開放通商口岸、割讓香港島及戰爭賠償等問題的條約。
《南京條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也是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開端。《南京條約》是中英文的,原件之一由英國政府保存,另一份正本保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由於當時清政府缺乏通曉英語的外交官員,在條約的意思表達上,滿清政府的中文版和英國政府的英文版還是存在明顯的差異。
那《南京條約》有沒有讓滿清政府保護百姓私產和自由這一條款呢?眾所周知《南京條約》共十三條,在網上翻看了整個條約的內容也沒有發現這一條款,和這個意思相近的只有條約第一款:「嗣後大清大皇帝與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英文如下:「ARTICLE I. There shall henceforward be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nd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Subjects, who 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 within the Dominions of the other.」
就這一條的中英文對照來看,差異還是很大的。首先是字面上的差異,英文「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在中文中表述為「身家全安」。英文中persons(人身)和property(財產)要得到full(完全)的security(安全)和protection(保護)意思表達的清楚和明確,但中文的「身家全安」意思模糊和籠統,這種字面上的差異其實體現了中方官員和英方官員價值觀的不對等。中方官員的認知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怎麼可能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概念呢,以耆英為首的中方官員根本無法理解英方要表達的意思,他們把這一條款理解為「禮節性的示好和停戰宣言」。
但當時的英國《大憲章》已籤署六百餘年,王權得到有效制約,普通民眾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得到法律保護,有關思想可以說是深入人心。單從這一點來說,當時的大清國和近代化的英國差距還是很大的。
但這一條款的真正要義是「各住他國者」,意思就是英國公民在中國的居住的,人身和財產由中方保障;同理,中國公民在英國的居住的,人身和財產由英方保障。並沒有規範清政府要保障本國百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和網上盛傳的「大英敦促清政府保護人民私產與自由」的意思相距甚遠,所以說所謂的《南京條約》讓清政府保護百姓私產與自由,是子虛烏有。讀歷史要尊重歷史,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不能刻意曲解,這個才是讀歷史正確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