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校就是擇師」,「義務教育均衡,關鍵在各校的教師資源均衡」。基於此,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提出,實行縣(區)域內教師、校長交流制度。但是,從過去10年推進教師交流輪崗的實踐看,不少基層教師反對交流輪崗,認為交流輪崗並沒有起到推進義務均衡的作用,反而增加了教育部門、校長的權力,把將教師交流輪崗到薄弱學校、鄉村學校作為「治」教師的一種手段。
建立義務教育教師交流輪崗制度,這不是我國的首創。發達國家推進義務教育均衡,也實行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如五年內必須輪崗一次。可為何義務教育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在我國一些地方卻發生變異,被教師質疑為「流放」「不聽話」教師、讓「不聽話」教師下崗、轉崗呢?
根本原因在於這一制度被選擇性執行,同時缺乏配套機制。
2014年,為落實教師校長交流輪崗制度,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該意見明確,力爭用3至5年時間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制度化、常態化,率先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資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更大範圍內推進,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供堅強的師資保障。並進一步細化交流輪崗目標: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
如果這一意見得到落實,那麼,在過去五年多時間裡,城鎮學校、優質學校的骨幹教師應該全部都換了。因為每年輪換20%,意味著教師必須五年一輪換。可現實是,只有很少部分教師交流輪換,本來應該剛性執行的輪換制度,被打折扣。
這導致被輪換的教師對交流輪換不滿:規定每個人都必須輪換,為何只輪換少數人?
而只輪換少數人,而非所有人都輪換,這就給領導權力尋租空間:領導可決定誰輪換,誰不輪換。
所有教師都應輪換的制度,遭遇選擇性執行,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有的地方教育部門,還是想繼續保留、打造優質校,並不是真心推進義務教育均衡。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就要消除重點校,整體提高縣域內所有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質量。二是把執行交流輪換作為一種權力,鑑於縣域內實際存在學校辦學環境、教師工作環境的差異,有的教師並不願意輪換到薄弱校、艱苦的鄉村學校,因此,不全員按制度執行,而是部分執行,視教師的表現與親疏關係差別化對待,會強化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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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縣管校聘」管理改革,是前述意見提出的加強縣(區)域內義務教育教師的統籌管理,打破教師交流輪崗的管理體制障礙的重要改革措施。其目的是把教師從「學校人」變為「系統人」,可以在縣域內任何一所學校任教。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再次提出要實行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截至2018年,我國已有23個省份明確了「縣管校聘」的實施路徑。
以筆者之見,實行「縣管校聘」,應該和常態化的教師交流輪換制度結合起來,縣域內的教師輪換計劃,應該提前五年制訂,第一年哪些教師輪換,第二年哪些教師輪換,第三年哪些教師輪換……與此同時,要保障教師權利,同時發揮輪換促進學校教育教學的作用,要建立兩項基本制度。
一是國家教育公務員制。發達國家實行教師交流輪換制度,有一個基本前提是,義務教育公立學校教師,是國家教育公務員,義務教育教師享受國家教育公務員的權利與待遇,也就必須履行交流輪換責任。
二是現代學校制度。推進教師交流輪換,要促進教師專業化、職業化發展,而不是適得其反,應該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由教師委員會負責學校包括課程建設、教師評價在內的教育事務。離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現代學校制度,在教師待遇沒有得到依法保障,行政主導辦學的環境中,教師交流輪換受阻、變異,是意料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