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丁曉輝,河南南陽人,三峽大學講師,博士。
摘要:絕大多數英漢詞典把ethnography 翻譯為人種志、種族志或人種學,較早的漢譯論著一般也採用這個譯法。雖然近年來人類學和民族學的專業著作,包括漢語著作和漢語譯作,已經極少把ethnography 表述為人種志、種族志或人種學,但某些論著仍用舊說。事實上, 按體質特徵為標準進行的種族劃分缺乏足夠的科學根據, 世界上也不存在所謂的種族文化。Ethnography 應譯為民族志,而不應譯為人種志、種族志或人種學;同理,ethno 同根詞只能翻譯為「民族」,如ethnology 譯為「民族學」。
關鍵詞:ethnography;漢語譯名;詞典;人種志;民族志
Ethnography 一詞是人類學和民族學中一個重要的專業術語,有兩種常見的漢語譯法:一是譯為人種志;二是譯為民族志。一般說來,較早的專業書籍和字典中多譯為人種志(或人種學),而近年來的專業書籍多採用民族志的譯法。那麼,作為一個重要的專業術語,ethnography 到底應該如何翻譯? 此詞出現不同譯法的原因是什麼?
李幼蒸在《列維-史特勞斯文集》總序中有這樣一段話:「以現代『法國社會學之父』迪爾凱姆(Emile Durkheim)為代表的『社會學』本身即傳統人種志學(ethnography)、人種學(ethnology)、傳統人類學(anthropology)、心理學和語言學之間百年來綜合互動的產物; 而作為部分地繼承此法國整體主義新實證社會學傳統的列維·史特勞斯,則是在擴大的新學術環境裡進一步深化了該綜合互動過程。」 這裡把ethnography 譯為人種志學。
李幼蒸還說:「但在目前學術條件下, 並不宜於對譯名強行統一。在一段時間內,容許譯者按照自己的理解來選擇專有名詞的譯法, 是合乎實際並有利於讀者的。隨著國內西學研究和出版事業的發展,或許可以在將來再安排有關結構主義專有名詞的譯名統一工作。」周昌忠在《列維-史特勞斯文集·神話學》(共4 卷)「譯者序」中介紹列維-史特勞斯時說:「他的文化人類學工作乃是採取田野考察方式的種族志(又譯『民族志』、『人種志』)研究,通過實地觀察記錄和採集原始社區的神話來研究原始社會的文化、制度和風俗等。」同樣,在邢克超所譯這套文集的第8 冊中,「人種學」一詞也頻繁出現。可見,這套譯文集的序者和譯者都一致認可和提倡這種譯法。
2005 年出版的《不列顛百科全書·國際中文版》也把這個英文詞譯為人種志。多種流行的英漢詞典都這樣翻譯。法語中的ethnographie 同樣被一般的《法漢詞典》翻譯為人種志。漢語中一般意義上的人種實為人類的種族(human races)的簡稱。有時雖然只說種族(races),但實際上還是指人類的種族。所以,人種志與種族志同義。要把英語中的ethnography(法語為ethnographie,德語Ethnographie,)譯為漢語,我們不僅要了解這個詞本身的含義, 更重要的是應該知道這個詞所指代的學科發展。
Ethnography 一詞源於希臘語, 由兩部分構成:ethno 具有種族、民族、人民等多種含義;graphy 表示寫、描繪、記錄,也指描繪性的學科。地理大發現之後,歐洲學者或旅行家、傳教士等把他們在非洲、美洲、亞洲、大洋洲等地見到的、與自己不同的人口群體稱為種族(race),是可以理解的。他們對這些群體的記錄和描述曾經被稱為人種志、種族志,也是一個歷史事實。同樣,中國古代漢語文獻也稱中原以外的少數民族人口為蠻夷, 似乎他們與中原人口不是一個種類。15 世紀之前,歐洲人並不用種族來解釋文化差異, 基督教徒與異教徒的區分已經足以說明問題。到了19 世紀,種族這一概念越來越重要,文化一詞的出現, 為人們解釋不同人群之間的行為差異提供了另一種選擇。但在人類學的早期歷史中,種族一直是一個重要概念。
以某一個體質特徵為標準劃分種族的做法往往與種族主義思想聯繫在一起。摩爾根在區分人類文明進化的不同階段時選取種族特徵不同的群體作為不同進化階段的代表, 強烈暗示不同種族具有不同的進化速度,已帶有明顯的種族決定論傾向。生物學家海克爾(E. Haeckel) 提出生物發生律(biogenetic law),認為個體發育重演了種系發育,即動物個體的胚胎和幼體發育是沿著種系進化的道路發展的。這一重演假說被一些進化論者用來解釋人類文明的發展, 認為當時人類學家研究的土著民族代表著先進種族已經歷過的文化發展階段, 而人類所有文明最終都會發展到西方文明的程度。這樣就將當代某些民族置於人類歷史的童年, 而把歐洲人視為人類成年的代表。這種認識逐漸成為種族優越論的「科學」依據。弗洛伊德也認為個體的兒童時代濃縮了人種的發育過程。義大利犯罪學家切薩雷·隆勃羅索(Cesare Lombroso)把罪犯分為兩類:一類是因為貧窮和其他社會原因而成為罪犯; 另一類是天生的罪犯。天生的罪犯則是「野蠻人」,是返祖者,可以通過生理標記識別出來。人類學家D·布林頓1896 年在第44 屆美國科學促進會大會上宣稱:「黑色人種、棕色人種和紅色人種在解剖學上與白色人種有極大差別,特別是在內臟的構造上更不相同,即使具有同樣思考能力,即使付出與白人同樣的努力,他們也不會得出同樣的結果。」這些理論都用人類不同群體的生物差異來解釋他們的行為差異, 理論基礎無外乎是種族決定論。
以生物特徵為標準對人類進行區分, 常用三分法,即把人類分為白色人種、黑色人種、黃色人種,或稱歐羅巴人種、蒙古人種、尼格羅人種;也有四分法、五分法等,於是除上述人種之外還有馬來人種、衣索比亞人種、亞美利加人種,等等。然而這種做法的科學性一直受到懷疑。因為人的生物特徵不僅包括膚色,而且還包括發色、眼色、身高、體重、血型、腦容量、毛髮疏密度等等,而且在同一特徵標籤下又存在多種差異。以膚色為例,所謂的白色人種其實更多地表現為粉紅色,淡棕色,或者棕黃色,而不是白色;世界上很多黑膚色的人,如澳大利亞人、巴布亞人,還有某些南亞人,雖然皮膚是黑色,但絕不是黑人,這一直讓科學家們為此困惑。而且,膚色、發色、眼色、身高等特徵並不是一致地、成組地體現在某個「種族」身上,人們基於種族概念所提出的人類分類還沒有任何一種是真正適用的。所以要得到一個兼顧各種特徵的人種分類方法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此問題, 美國人類學家克拉克·威斯勒在他的《人與文化》(1921-1922)一書中也表明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對民族最容易和最實用的分類絕對不能根據人們的生物特徵,而是要根據他們的地理位置和文化進行分類。
由於基於某項或某幾項生物特徵的種族劃分不僅與種族主義思想相聯繫, 而且這種劃分本身缺乏科學,所以它最終被學術界拋棄了。
1998 年5 月,美國人類學協會管理委員會採納了由人類學家代表起草的一份聲明, 其中說道:「在美國, 學者和一般群眾都已習慣於把人類的種族(human races)視為基於可見的身體差異在人種(human species)內部形成的、天然的、不同的劃分。然而,隨著這個世紀科學知識的巨大擴展,這一點已經變得很清楚:人類群體並非明確區分的、在生物學上有區別的群體。來自遺傳學分析的證據(如DNA)表明,絕大多數身體變化,約94%,存在於所謂的種族群體(racial groups)內部,習慣上的地理『種族』群體彼此之間僅有6%的基因不相同。這就意味著,不同的『種族』群體內部的變化大於不同『種族』群體之間的變化。」「歷史研究已經表明,『種族』(race)觀念帶有很多含義而不僅是指身體差異。確實,除了人類賦予的社會意義之外,人種(human species)內部的身體變化沒有意義。今天許多領域的學者都認為,美國所理解的『種族』是18 世紀創造出來的一種社會機制,以稱呼聚集在美洲殖民地的那些人口群體:英國和其他歐洲國家的殖民者,被徵服的印第安民族,運送進來提供奴隸勞動的非洲民族。」「在建設美國社會時,歐洲裔美國人中的領袖們創造了與每一個『種族』相關的文化/行為特徵,把優秀特徵賦予歐洲人,把負面的、低劣的特徵賦予黑人和印第安人。」「最終,『種族』 作為關於人類差異的意識形態散布到世界的其它地區。它成為各個地方的殖民當局用來對殖民地人民進行分類、分等和控制的策略。但它並不限於在殖民情況下使用。」「『種族』 就這樣演化成一種世界觀,成為擾亂我們關於人類差異和人類行為的思想的一整套預先判斷。種族信仰形成關於人種內的多樣性和關於歸類為『種族』的人們的能力和行為的神話。這些神話在大眾心中把行為和身體特徵混在一起,妨礙我們對生物變化和文化行為的理解,暗示生物變化和文化行為都是由遺傳決定的。種族神話與人類能力或行為的實際情況毫無關係。今天,科學家們認識到研究中對這類關於人類差異的民間信仰的依賴已經導致了無數的錯誤。」「『種族』世界觀發明出來把某些群體歸入永久的低等地位, 而允許其他群體獲得優待、權力和財富。」協會相信這份聲明代表了大多數人類學家的思想和學術立場。
種族概念既然已經造成混亂, 那麼被一些人堅持翻譯為種族志、人種志的ethnography 到底是一門什麼樣的學問呢?
對未知世界的好奇應該是人類的天性。這種好奇心與人類的生存需求結合在一起, 促使人們了解自然,認識社會。社會是由一定時期和一定地域內的人們所構成的表現出某種生活方式的群體。生活方式包括語言、信仰、謀生手段、社會關係等等,可以統稱為文化。具有共同文化的人們所構成的群體,可以稱為民族。對某個民族(或某個民族中的某個群體)的文化進行記錄和描述, 就產生出民族志, 即ethnography。古代的中國和其他國家都曾經產生很有價值的民族志,或含有民族志內容的著作,如中國唐代樊綽的《雲南志》(也稱《蠻書》),奧古斯都時期希臘斯特拉博的《地理學》,等等。但是,在人類學出現之前, 民族志的內容大多帶有強烈的民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色彩,而且往往難免獵奇志怪、譁眾取寵。
人類學產生之後,出現了以理解文化為目的、通過科學的田野作業而寫成的民族志。博厄斯(Franz Boas)倡導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重視田野作業和文化記錄。學術界普遍認為博厄斯使田野作業成為人類學的有機的和必要的組成部分。博厄斯等人相信並擔心印第安人的文化會在歐洲裔美國人所代表主流文化的衝擊下迅速消亡, 所以忙於民族文化的記錄和描述。這種記錄和描述也被稱為搶救性的民族志(salvage ethnography)。隨後的馬林諾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為田野作業確立了很高的標準和嚴格的規範, 在民族志方法論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
從事民族文化記錄的學者即民族志的作者,被稱為民族志學家(ethnographer);以民族文化為研究對象的學者則被稱為民族學家(ethnologist),對民族文化的研究就屬於民族學(ethnology)的範疇。只存在民族文化,不存在種族文化,故ethnology 只能翻譯為民族學,不能翻譯為種族學或人種學。博厄斯在The Methods of Ethnology 一文中批判進化論和傳播論,認為ethnology 的方法應該基於觀察社會, 考察文化變遷,而沒說如何研究種族、如何研究人種。以體質特徵來劃分種族, 雖然利用的科學技術會很先進,但其指導原則卻極其原始。Ethnography 一詞也許在產生之初由於人們認識的局限的確有人種志的含義, 隨著人們認識的加深和對謬誤的更正, 現在看來,只能有「民族志」這一種翻譯。
同理,ethno 同根詞只能翻譯為「民族……」,除上述ethnology(民族學),民族志(ethnography)等詞之外,尚有ethnohistory(民族史),ethnoscience(民族科學),ethnobotany(民族植物學),等等,都不能譯為「人種……」,只能是「民族」。
由此可見,ethnography 一詞只能翻譯為民族志,不能譯為人種志、人種學。所以,近些年出版的專業的人類學和民族學書籍中,幾乎已沒有將ethnography一詞譯為人種志、人種學之類的做法。但是,由於此詞的漢語譯名沒有得到足夠重視, 在有些字典和部分書籍中仍然使用這一不恰當的譯名,給讀者帶來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