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效力如何?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首次明確:有效!

2020-11-08 上海浦東法院


「先裁後審」,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一旦各方之間出現糾紛,則通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不成或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其中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與目前糾紛化解中「或裁或審」原則有所不同。那麼,在「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及外國仲裁機構的條款效力如何?


▲上海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辦公地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自貿區法庭是如何依託上海浦東法院涉外商事糾紛「訴訟、調解、仲裁」一站式解決工作室,深入研究新出現的問題,並對該類條款的效力作出認定的?且跟隨浦法君一起來看看——


「先裁後審」效力如何?

司法實踐爭議大


該案中,原告BY.O與被告豫商集團有限公司籤訂了《併購財務顧問服務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首先通過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解決。若雙方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結果無法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於甲方(即被告)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商業法庭以訴訟方式解決。」上述協議明確約定了仲裁程序的優先適用性,屬於非常典型的「先裁後審」協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9條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而對仲裁「一裁終局」制度進行了明確。


不過,司法實踐中,在「先裁後審」協議效力問題的認定方面,各方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不一,有觀點就認為,「先裁後審」協議未將仲裁作為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違反仲裁一裁終局的法律規定,因而認定該協議中仲裁條款無效。


那麼,自貿區法庭對此又是如何進行認定的呢?



新問題呼喚新思路

自貿區法庭這樣審


面對該類新出現的新問題,上海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依託涉外商事糾紛「訴訟、調解、仲裁」一站式解決工作室,深入研究我國仲裁一裁終局法律制度及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做法,依法認定本案中的涉外仲裁條款有效,裁定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駁回原告的起訴。


▲去年9月26日,上海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萌,上海浦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金水共同為一站式解決工作室揭牌


一審裁定作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並報上海高院審核後,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就該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具體審理思路,主審法官包鴻舉介紹,裁定書首先確定了本案涉外仲裁條款效力認定的法律適用問題,然後從「先裁後審」協議中先仲裁條款本身約定應合法有效、後訴訟條款因違反我國的仲裁一裁終局法律制度而無效、後訴訟條款無效不影響先仲裁條款效力、「先裁後審」協議因約定了仲裁程序的優先適用性而不同於「或裁或審」協議四方面綜合考慮,對仲裁一裁終局法律制度進行了深入的解讀,並最終認定該案「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有效、訴訟條款無效。


推進訴訟與仲裁良性互動

自貿區法庭再出發


目前,上海正在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允許境外知名仲裁機構依法在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這無疑對上海加快推進仲裁業高水平對外開放和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這個背景下,本案的辦理對推進訴訟與仲裁良性互動,共同促進糾紛便捷高效化解方面有著深遠的意義。


對此,上海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負責人吳智永表示,在浦東開發開放三十周年之際,依法確認「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有效,能夠體現法院對於涉外仲裁的鼓勵與支持態度。自貿區法庭將以此為契機,持續推進訴訟與仲裁良性互動,促進糾紛更好化解,從而助力打造更加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吳金水院長與上海仲裁委進行視頻連線


今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視頻形式召開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會上,上海浦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金水通過遠程視頻連線,匯報了一站式多元解紛工作的開展情況。現場,吳金水院長特別向最高法院演示了與上海仲裁委員會的視頻連線過程,以此彰顯人民法院通過揭牌一站式解決工作室、開發應用司法大數據系統等創新方式,與仲裁、調解等機構合力為當事人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案的決心和努力,從而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精準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提供:自貿區法庭

原文作者:包鴻舉

本版攝影:自貿區法庭、董雪皓

責任編輯: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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