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牛其昌編輯 | 翟瑞民1
隨著我國對低齡未成年人刑責範圍進行調整,大連13歲少年殺害10歲女童案是否能追究刑責再次引發輿論關注。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修正案將從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希望這條新法能用在針對蔡某的量刑上。」12月27日,得知我國最低刑責年齡正式下調至12歲的消息後,被害女童淇淇的母親賀女士對界面新聞表示,目前家屬正在跟律師溝通,準備向法院提交材料繼續上訴。
界面新聞此前報導,2019年10月20日,淇淇在從美術班放學回家的途中被蔡某殺害。因蔡某某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對蔡某某實施收容教養,期限為3年。
隨後,淇淇家屬對蔡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蔡某一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100餘萬元並賠禮道歉。2020年8月10日,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判決,蔡某的父母蔡某、莊某須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遼寧省級平面媒體上向原告淇淇母親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判處蔡某、莊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合計128萬餘元。但截至目前,該案後續賠償事宜並未徹底解決。
針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規定,被害女童家屬的代理律師田參軍對界面新聞表示,「修正案釋放了非常積極的信號,就是要追求公平,順應時代發展,修補法律漏洞,補齊對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犯罪進行制裁時無法可依的短板,可在社會上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懾作用,預防類似惡性案件再次發生。」
界面新聞注意到,最後獲得通過的刑法修正案與原草案(第二稿)相比,不僅增加了適用範圍,而且將「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修改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田參軍對此表示,「因為追訴是對過去的犯罪行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這條規定或是為大連女童被害案預留了適用窗口。」
不過,對於本案是否適用追訴條款,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加良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只有法律生效後,再有這種行為才能用這個法條來做評價。因此,在明年三月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前的案件,應不適用修正案的規定。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也表示,刑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有關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不能用事後之法去處罰之前的行為。據此,大連女童被害案是不會啟動追訴程序的。
「『追訴』並非『追溯』,所謂追訴權,是法律賦予最高檢的一項特殊職權。法律規定了案件的追訴時效,也明確了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其責任,在上述的規則之外,法律又對於一些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罪行,規定了最高檢的核准追訴權,由最高檢察機關來決定是否追訴刑事責任。」付建表示。
付建認為,追訴的前提是行為人當時的行為本身構成犯罪而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由於某些特殊原因導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時受審。而大連女童受害案中,行為人當時並未達到刑責年齡,因此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即便現在新法出臺,在新舊法交替時適用法律也是要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界面新聞注意到,在以往重大案件中,也曾有超過追訴時效但檢察機關仍舊啟動追責的案例。2017年6月21日,經福建省三明市尤溪縣人民檢察院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法院對一起發生在23年前的惡性搶劫殺人案兩名犯罪嫌疑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2018年3月21日,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發布消息稱,由該院最初辦理、層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准追訴的一宗20餘年前發生的侵害幼女案一審有果,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依法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在判決生效後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29萬元人民幣。
付建指出,最高檢是否核准追訴,是要綜合犯罪動機、主觀惡性、危害結果、社會影響等各方面因素來綜合考量的,因此,是否核准追訴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談及本案下一步打算,田參軍表示,「目前需要先觀察一段時間,明確修正案的適用時間後再進行下一步工作,希望此次修正案會為本案追究刑責帶來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