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那麼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區別是什麼,刑事判決和裁定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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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區別是什麼,刑事判決和裁定有哪些區別?
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張焱南律師解答:
刑事裁定和刑事判決的區別:
(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做的決定。
(2)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刑事裁定主要適用:駁回自訴、駁回上訴或抗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停止執行死刑、依法應予減刑或假釋等。
(3)採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製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張焱南律師解析:
裁定和判決作出的依據也不同,裁定主要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如裁定實體問題,也會依據實體法),但判決依據的是如《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法》、《刑法》、《行政法》等實體法。
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等形式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以及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一般來說,一審生效的判決和二審判決均不可以上訴;適用於一審終審的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及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均不可以上訴;例如,申請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書文末一般載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