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保單利益?我能為誰投保?

2020-08-28 財菌

一、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具有保險利益,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和近親屬有保險利益,對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可保利益。

這就是說投保人和被保人要具有保險利益的條件;

  • 具有人身上的關係;如血緣、婚姻、撫養、贍養等
  • 具有勞工關係
  • 被保險人同意投保

一般父母給孩子投保、孩子給父母投保,是有可保利益的;丈夫給妻子投保,也是有可保利益的。


另外,如果張三有一個小妹,因為父母早亡,妹妹依靠哥哥生活,那麼張三也是可以給妹妹投保的。李四給情人偷偷買了一份保險那是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企業給員工買了一份醫療險也是有投保利益的。

二、特殊情形下的可保利益


  • 1.爺爺能不能直接給孫子投保?一般情況下,爺爺是不能直接給孫子投保的,但是有兩種特殊情況。第一,如果孫子未成年,在父母雙亡或喪失監護權等情況下,如果爺爺是其監護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話,爺爺和孫子之間具有保險利益。第二,如果父親先為未成年的兒子先投保,然後再變更保單的投保人為 爺爺,相當於保單投保人變更。大多數保險產品要求此時爺爺歲數不能超過七十歲,孫子的年齡不得低於十歲。第三、也有特別公司的產品可以直接隔代投保,保險公司有說明
  • 2.父母能不能給養女投保? 這個是可以的。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等同於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係;意思是說,養女也相當於親生女兒。只要客戶能用收養證等材料能夠證明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便可以為養女投保。


  • 3.父母可不可以給私生子投保?《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意思是說,雖然這個孩子是非婚生子,可他與親生父母的關係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不會「低人一等」。只不過,在投保時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投保人要通過子女出生證明、戶口本或DNA親子鑑定報告等證據,證明自己與非婚生子女有生育的血緣關係;第二,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為私生子投保,否則可能會影響保單的效力。
  • 4.同居伴侶可不可以相互投保?有時候會遇到是雙方同居關係,都有孩子了,除了缺一張結婚證之外,別的跟夫妻兩口子沒啥差別,那他們是不是算是事實婚姻呢,男方是不是也可以為女方投保呢?那我們就要看這是不是事實婚姻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伴侶,就不會構成事實婚姻了。因此,一般來說,1994年2月1日後同居的,同居伴侶之間不會形成事實婚姻,無可保利益,不可相互投保。
  • 5.能為精神病人投保嗎?精神病人如果疾病嚴重到一定程度時,可能會變成我們法律上講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這些人,投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但是投保人依然可以為他們投醫療保險或者年金保險。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

三、保險利益的重要性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投保或核保過程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不要具備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是在保險合同籤訂時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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