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行為人知道犯罪事實或者懷疑有犯罪事實的都可以前往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公安機關接案之後會對案件展開調查。如果行為人被軟暴力騷擾的,應該如何處理?
下面由李家有律師為您進行相關解答:
軟暴力,是指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行為,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主要是通過給人帶來心理強制而達到非法目的。因為沒有人身傷害,很多人在遭受「軟暴力」的初期一般會選擇忍耐。隨著時間推移以及「軟暴力」程度加劇,身心俱疲才會選擇報警。我們建議,無論因為何種原因遭遇「軟暴力」,都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反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軟暴力」手段屬於《刑法》「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以及《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惡勢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採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規定的「威脅」和「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根據《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軟暴力」被界定為一種與暴力、威脅手段並列的犯罪手段,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等行為都屬於軟暴力。
規制「軟暴力」,首先需要在法律層面精準界定。翻看《意見》中對「軟暴力」的定義,值得關注的一個亮點,就是排除了「唯結果論」,即對於行為人「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只要是「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便可以歸入「軟暴力」之列,而不必然產生看得見的不利後果。這一最新定義,不僅直擊了軟暴力「軟刀子傷人」痛點,也劃出了一道區別於「傳統暴力」的「分水嶺」。
有效規制「軟暴力」的關鍵還在於執法辦案的可操作性。看似瑣碎的規範,實際卻便於執法辦案機關「按圖索驥」,對實施「軟暴力」的不法分子精確打擊。
現實而言,「軟暴力」時有發生,卻並沒有獨立的罪名,「是否能夠構成犯罪,還應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否構成黑惡勢力,還應當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徵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意見》根據「軟暴力」的具體情況,確立了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等關聯罪名,特別明確「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既有效打擊了「軟暴力」,也避免了打擊範圍的「擴大化」。而將罪名細化落實到具體條文上,也讓規制「軟暴力」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由此,掃黑除惡的關鍵詞,不僅是「打擊」,更是「規範」,這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國的必然。
常見的軟暴力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暴力、威脅色彩不明顯;
2、實施者有暴力威脅的可能性;
3、會使人產生恐懼、恐慌;
4、影響他人正常生產、工作、生活;
5、通過「談判」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實施。
綜上,行為人被軟暴力騷擾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反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文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