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麵條鮮」之爭出結果:加加勝訴 清香園不正當競爭

2020-12-22 新浪財經

來源:新京報網

原標題:4年「麵條鮮」之爭出結果:加加勝訴,清香園不正當競爭

「吃麵就用『麵條鮮』」,作為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加食品」)的代表產品,「麵條鮮」紅極一時。而近幾年,「麵條鮮」實際上一直面臨著智慧財產權糾紛。

新京報記者獲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十大典型案例時顯示,加加食品與四川清香園調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清香園」)的「麵條鮮」之爭位列其中。此案耗時4年,經3次庭審,湖南省高院最終認定,四川清香園在醬油產品上使用「麵條鮮」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麵條鮮」之爭

「麵條鮮」醬油是加加食品2009年推出的一款產品,一經推出就受到熱捧,銷售區域遍及全國。而在2012年,四川清香園也開發了一款中壩「麵條鮮」醬油,產品在包裝、標籤上均突出使用了「麵條鮮」文字,並於當年11月上市,主要在湖南、四川、貴州等地銷售。

加加食品認為,清香園與加加食品存在競爭關係,在醬油包裝、標籤上突出使用「麵條鮮」文字,侵犯了其對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麵條鮮」的專有使用權。2016年,加加食品將清香園起訴至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要求清香園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麵條鮮」。法院於2017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清香園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麵條鮮」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5萬元。

四川清香園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7月3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麵條鮮」系消費者區別不同種類調味品的依據而非區別產品來源的依據,不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特有名稱」。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清香園使用「麵條鮮」的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加加「麵條鮮」醬油產生混淆。據此,二審判令撤銷一審判決。

加加食品又不服二審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院在2019年7月29日公開庭審認為:加加食品2009年推出新品「麵條鮮」醬油,在全國範圍內宣傳,銷量大,市場佔有率高,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認定為知名商品。「麵條鮮」名稱在消費者心中與加加食品的知名商品產生特定聯繫,具有區別於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的顯著特徵。四川清香園生產的「麵條鮮」醬油與加加「麵條鮮」醬油是相同產品,雙方均在包裝顯著位置突出使用「麵條鮮」文字標識,足以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清香園在醬油產品上使用「麵條鮮」商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2019年11月18日,湖南省高院終審裁定:撤銷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2020年5月18日,新京報記者就此案致電加加食品,加加食品方面表示,「麵條鮮」、「原釀造」和「減鹽生抽」是加加食品醬油品類的三大單品,是公司的重要業務構成。「麵條鮮」之爭最終以加加食品勝出結束,將會推動以「麵條鮮」為代表的三大醬油類單品市場銷售。

同日,新京報記者按照天眼查聯繫方式致電四川清香園,接聽者稱不知此事。新京報記者在各大電商平臺搜索四川清香園中壩「麵條鮮」發現,已找不到相關產品了。

「知名商品」維權困難

耗時4年的侵權案以加加食品勝訴告終,該案件也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商標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之一。參與此次案例的法官認為,本案的判決有利於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這是一起『知名商品』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湖南最高法的庭審結果也是合理的。」段和段(北京)律師事務所陳若劍表示。

近年來,隨著食品產業的發展,在食品領域關於知名商品的不正當競爭事件層出不窮。2019年10月,北京一家糖果公司生產銷售的牛軋糖、話梅糖使用了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軋糖、「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話梅糖近似的包裝、裝潢,被法院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而早在2009年,聚滿倉公司就曾因為其生產「香脆米」與瑪氏公司生產的知名品牌「脆香米」名稱包裝類似,被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

陳若劍還表示,「知名商品」的維權較為困難。認定知名商品,需要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等情況等。「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需要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這一般是較為困難的。這類型官司就比較難打,會耗時很長時間。」陳若劍說。

新京報記者 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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