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非常多的家庭把普通的食用油改為了橄欖油,認為橄欖油更有營養,更健康,這就導致很多的商家利用消費者的心理,開始大肆生產橄欖油,因為消費者基本上不知道真正的的橄欖油到底是什麼樣的,就只認準只要是橄欖油就行的,那就跟著專家看看,到底是不是橄欖油真的好過普通食用油呢?可能更危險。
測試:過期橄欖油毒過地溝油
生物科技公司水中銀早前從本港多間大型超市抽取115款,分別出產自香港、內地食用油開始了品質的測試,利用生物測試Testing 2.0技術,以斑馬魚及轉基因鯖鱂魚的胚胎進行測毒,顯示產品在急性、慢性毒檢測以及禁用成分篩查中的表現。
37%食油品質有待改善
水中銀執行長杜偉樑表示,115款食油中,共43款即約37%的食油被評為品質有待改善,當中以橄欖油的品質最參差,檢驗的44款橄欖油中,30款屬有待改善,主要由歐洲生產,意味有機會存有殘留農藥、植物毒素、防腐劑等有害物質,長遠會引致癌症。另外,115個樣本中包含一個過期橄欖油樣本,測試結果反映其毒性較地溝油更高。
民福康調查亦發現,食用油的價格與品質不成正比,在食油樣本中,最便宜和最昂貴的食用油價分別為每升15元及2,084元,當中每升售130元以上的食油中,僅15%是品質卓越,反觀每升售50元內的食油則有68%是品質卓越。
水中銀創辦人及首席商務官陳子翔指,一般認知認為歐洲進口食品品質較為優良,但結果顯示,在各個產地中,歐洲地區出產的食用油表現最差,逾五成產品為有待改善,品質卓越只佔26%,反而亞洲地區的品質較佳,其中22款港產食油中逾五成產品是品質卓越,約兩成產品為有待改善。
民福康專業人士根據數據指出,目前的常規化學測試雖然精準,全可測試項目的是有限,在加上市面越趨複雜,單靠現有的常規化學測試,均未能測出農藥、植物毒素等物質,而可檢測出逾1000種有害物質,更為全面及可靠。
水中銀計劃在未來十二個月內每月進行不同類別的測試,包括咖啡、雪糕、牛奶、面霜、面膜、嬰兒食品等,並將調查結果發放於消費品安全資訊平臺「小魚親測」上。
一商家銷售過期橄欖油 被法院判處十倍罰款
李某在威海某購物中心處購置多種包裝規格的某品牌橄欖油,發現均系過期產品,他認為威海某購物中心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購物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庭審中,被告威海某購物中心辯稱,第一,被告並不明知該產品是否過期。
第二,《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2.4條,按該標準本案所涉商品在售出時並不超過保質期。第三,李某係為索賠購物,不能要求十倍賠償。綜上,請求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日20時56分,李某自被告處購買了兩瓶某品牌橄欖油,單價為102元,總價款為204元。
當日21時整,李某又從被告處購買了三種包裝規格的同品牌橄欖油,其中單價為102元的9瓶,單價為53元的2瓶,單價為139元的9瓶,價款共計2414元。
上述橄欖油外標籤記載有營養成分表、酸度、配料、質量等級、產口標準號、生產工藝等,同時記載保質期24個月,包裝日期為2012年8月27日,單價53元、102元、139元的橄欖油的分裝日期分別為2013年8月20日、2013年1月14日、2012年12月26日。
法院審理認為,生產日期是指商品在生產線上完成所有工序,經過檢查,合格沒有問題了,就可以包裝好,印好日期和時間就可以了。
關於橄欖油生產日期的國家標準規定主要有兩條,一是《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2.4條生產日期(製造日期)之規定: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二是《GB23347-2009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第8條標籤,其中第8.1規定:標籤應符合GB7718的要求,第8.9(c)規定:以包裝日期為保質期開始的時間,然後再進行進口分裝,裝的時候一定標明分裝的日期。
從上述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明確認定,涉案橄欖油的生產日期應當為瓶身上記載的包裝日期,即2012年8月27日,至於瓶身上記載的分裝日期屬於銷售過程中的另行分裝,不應以分裝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李某繫於2014年9月2日購買了涉案橄欖油,購買時,該商品已超出了24個月的保質期,應當認定該商品屬過期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28條第(8)項規定,保質期已經過了的食品是不可以拿出來賣的。
同時在第四十條規定,一般的食品經營定期檢查庫存食品,一定要及時的發現,並且處理掉已經及過保質期的食品。
本案中,被告作為食品銷售者,未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及時檢查並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將超過保質期的某品牌牌橄欖油擺放於貨架之上進行並銷售,應當認定為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根據該條款之規定,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
本案中,李某將所購橄欖油用於食用,並非用於再次銷售經營,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人民法院都不支持的。
故李某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是否為索賠為購物,均不影響其向銷售者主張權利。被告該答辯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二款之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李某作為消費者,因購買過期商品支出的價款2618元,屬於李某所受到的財產損失,其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款2618元,理由正當,李某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6180元,於法有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威海某購物中心返還李某購物款2618元並支付李某十倍價款的賠償金26180元。
民福康建議
現在雖然說橄欖油的營養價值比較的高,但是消費者一定不能盲目跟風,一定要注意橄欖油的保質期以及生產日期,小心是過期橄欖油冒充的,所以消費者一定要樹立好對食品嚴格、嚴謹的態度,購買到過期產品,一定注意的,首先要知道維護自己的權益,發現了不好的問題,積極舉報,這樣才能避免更少的人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