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程序——我國

2021-02-15 FDA

程序是民主的保證。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二是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人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實踐中,屬於全國人大立法權限範圍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國人大舉行會議之前,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過常委會審議後,再提請大會審議。實踐證明,這一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2.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委會提出。二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委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二)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

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的議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內容,它以條文的形式體現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原則和所要確立的法律規範。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礎性環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的實踐,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立項,作出立法決策。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五年立法規劃,每年還制定年度立法計劃。通過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將需要制定法律的項目列入規劃和計劃,並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時間。立項是作出立法決策的重要形式。五年立法規劃經反覆討論、徵求意見後報中央批准實施。如果沒有列入規劃和計劃,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認為需要制定法律的,也可以作出立法決策,組織起草。在作出立法決策時,應當初步明確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目的,立法應當把握的主要原則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2.建立起草班子,開展起草工作。立法列項後,根據提出法律案的時間要求,承擔起草任務的機關或部門即著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指定專門的起草人員,組成固定或相對固定的起草工作班子。起草班子一般由來自於與立法事項有關的領導、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組成。

3.進行調查研究。開展調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調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研討會、到基層調查、收集各方面的資料等。調查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立法事項的規定;二是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和做法;三是立法事項的理論研究情況;四是實踐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五是實際工作部門、專家學者對立法事項的意見和建議等。

4.形成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進一步明確立法目的,並按照邏輯結構擬出法律框架以及對主要問題的意見,確立起草思路。確定法律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是草擬法律條文的前提和基礎。為了使法律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基本可行,有時還要在一定範圍徵求意見和進行論證,並報起草機關的領導審定,以確保起草工作建立在良好的基礎上。

5.起草條文。確定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解決方案後,在研究明確法意的基礎上,著手起草法條,即運用立法技術,科學地表達需要確立的法律規範。起草出來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稱「試擬稿」,供在一定範圍內研究討論。「試擬稿」經起草部門或單位初步討論同意,有的報送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同意後,形成為「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發各方面徵求意見。對於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複雜和敏感的問題,起草班子還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以作出正確決策和判斷。

6.徵求各方面意見。「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形成後,通常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印發有關方面書面徵求意見,二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徵求意見。

7.形成送審稿並對送審稿進行審查。徵求意見稿經反覆討論修改後,形成送審稿,報提案機關討論通過。形成送審稿前,起草單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正式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提案機關不同,對送審稿的審查程序也有所不同。比如,由國務院部門起草的法律案,在送審稿形成之後、國務院決定提出議案之前,先交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經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協調各方面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決定。軍隊各總部起草的法律案,報中央軍委決定前,交中央軍委法制局審查修改。

8.由提案機關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國務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央軍委提出法律案,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法律案,分別由委員長會議或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提出的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如修改現行法律的議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後的條文對照表。

(三)法律案的審議

審議法律案,是立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實質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以便代表進行認真研究,準備意見;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一般經過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委會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委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大下次會議審議決定。這種情況,實踐中曾發生過幾次。比如,1987年4月六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審議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後,由於代表對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等重大問題有較大不同意見,會議決定原則通過該草案,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關於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規定,參照大會審議中代表提出的意見,進一步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審議修改後予以頒布試行。據此,1987年11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在對草案進行審議修改後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2.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認真研究,準備意見;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由提案人委託的人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三是常委會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關於三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一般實行三審制,即一個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才能交付表決。實踐證明,實行三審制,對於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對法律案進行深入審議,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立法法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一是,如果各方面對法律案的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二是,對屬於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三是,如果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根據立法法規定和實踐做法,三次審議之間的主要分工是:

一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一審著重審議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結構是否合理等問題。

二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二次審議稿」)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議。二審重點審議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對若干主要問題的規定是否合適、可行。

三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深入的審議。三審的審議重點是,各方面提出的對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問題的意見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對沒有採納的意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根據常委會的分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在當次會議中再次召開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交分組會議作最後的審議。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建議表決稿沒有大的不同意見,則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4.關於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在立法過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審議討論、提出意見外,還要廣泛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是我國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和基本經驗。立法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主要包括: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幾種制度。

書面徵求意見和座談會簡便易行,可以根據法律草案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書面徵求意見和參加座談會的機關、組織和專家,便於對有關問題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因此是我國立法實踐中最經常運用的兩種方式。

論證會,是就法律草案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從科學性、可行性角度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論證會制度主要是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論證意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對立法具有重要影響。為了保證論證意見的客觀、公正,舉辦單位在邀請論證會參加人員時.應當使持各種不同意見的專家都有代表參加,發表意見。論證結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由同意論證結論的人員籤署,並附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及其理由,以供立法機關作出全面判斷。

聽證會,是面向社會公開舉行聽取意見會的一種方式。聽證會的主要特點:一是公開、透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事先向社會公布,如果公民有意願出席聽證會發表意見,可以報名參加。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但如果公開舉行會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不公開舉行。二是充分、客觀。聽證會的組織者應當在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中選擇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參加聽證會,以使各種不同意見都得到比較充分的反映和表達。三是程序性強。聽證會參加人員往往比較多,為了使參加人員都有平等的機會發表意見,也為了提高聽證會效率,聽證會一般都要制定聽證規則,對聽證會的發言順序、發言時間、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會有秩序地進行。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提交常委會作為參閱資料。

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是立法發揚民主的又一重要方式。對於一些重要的法律案,特別是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案,除採取以上幾種方式徵求意見外,還採取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的方式,公開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踐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好辦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向社會公布了憲法修改草案、民法通則草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婚姻法修改草案等十多部法律草案,公開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收到了很好效果。

(四)法律案的表決

列人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會進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所謂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實有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指代表名額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也不是指到會的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所謂過半數,是指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贊成票剛好是半數,不是過半數。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籤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籤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籤署後,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所謂標準文本,就是凡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不一致的,均以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以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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