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立法體制和立法程序:保障法制統一

2020-11-14 貴州人大


從立法上講法制統一,包括三層意思:一是一切法律規範,都不能與憲法相牴觸;二是下位階的法不能與上位階的法相牴觸;三是同位階的法相互之間不能牴觸。為了在分層次的立法體制中保障法制統一,立法法確立了以下重要規則:

1.明確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2.實行立法監督制度。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規章要向國務院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規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進行備案審查。同時,監督法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也作出了規定。

為了確保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立法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書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的建議,並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處理的具體程序。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法律監督職責,落實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制定備案審查工作規程;建立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健全備案審查制度,實現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對審查中發現與法律相牴觸或不適當的問題,督促制定機關予以糾正,保證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來源:中國人大網 摘自李飛:《立法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學習講稿)


編輯;甘玥

編校:張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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