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於2018年4月27日審議通過,並於同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因此,我國陪審員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候補人民陪審員,並確定遞補順序,一併告知當事人。
因案件類型需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符合專業需求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知,為保障陪審員公正審理案件,法律規定了陪審員陪審案件的機會應該是「隨機抽取」的。
三、但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審理案件時,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機會存在「不是隨機抽取」的高度可能性。
1、武昌區法院應該在名額數不低於本院法官數的三倍的人民陪審員中「隨機抽取」陪審員參加陪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八條第二款: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於本院法官數的三倍。
「360百科(https://baike.so.com/doc/25943492-27103581.html)」網址顯示武昌區法院行政編制211人;另新聞報導:最高法院徐家新強調法官員額比例控制紅線為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39%。因此可以推知武昌區法院員額法官人數約82人,人民陪審員的數量不會低於246人,在此我們設定為246人≈250人。
那麼,武昌區法院每位陪審員每一次被隨機抽取的概率大概只有1÷250=4‰的機會。
但我們對公開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武昌區法院的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的機會嚴重不具備「隨機抽取」的特徵。
2、武昌法院陪審員汪源、祝曦參與陪審的法庭、頻次嚴重不符合「隨機抽取」特徵,是違反《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中輸入關鍵詞「審判員汪源、祝曦」查詢其公開的裁判文書,經過統計形成《汪源、祝曦2019年8月15日-2019年12月26日期間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統計表》,由此表可知此兩位陪審員在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武昌區法院籤發的公開裁判文書中,汪源參與陪審的案件數為40個,祝曦為16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均衡參審,結合本院實際情況,一般在不超過30件的範圍內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而陪審員汪源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參與陪審的案件數為40個,這一行為顯然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不符,更與隨即抽取的概率特徵不符,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
特別是汪源、祝曦參與陪審的合議庭中擔任審判長的法官均為武昌區法院本部法庭中的法官,沒有武昌區法院其它5個派出庭(中華路法庭、水果湖法庭、楊園法庭、白沙洲法庭、中華路法庭)中的法官。也就是說汪源、祝曦是「駐庭陪審」,她們參與陪審的選取方式違反了「隨機抽取」的規定,是事實上被武昌區法院安排為陪審。
3、武昌法院陪審員陳銀靈在2個月內就有頻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和第十七條參加陪審的記錄。
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公開的裁判文書,經過統計形成《陳銀靈2019年12月16日-2020年7月14日期間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統計表》,由統計表可知,2019年11月4日-2020年5月20日,陪審員陳銀靈共參與了不少於52次的陪審,其中由法官段一兵、陪審員陳銀靈和鍾秉誠組成的合議庭就達到17次(佔比17/52=32.7%);由法官王葵、陪審員陳銀靈和孫紅組成的合議庭達到17次(佔比13/52=25.0%);由法官成萍、陪審員陳銀靈和梅豔霞組成的合議庭達到9次(佔比9/52=17.3%)。
陪審員陳銀靈在2個月的時間內參與陪審的案件數為42個,這一行為顯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不符,更與隨機抽取的概率特徵不符,違反了《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由《陳銀靈2019年12月16日-2020年7月14日期間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統計表》可知,武昌區法院法官段一兵、陪審員陳銀靈為「老搭檔」,他們組成合議庭的選取方式不符合隨機抽取的特徵,也就是說法官段一兵、陪審員陳銀靈經常組成非法合議庭。
4、武昌區法院其它法庭也存在陪審員參與陪審不是隨機抽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事實。
同時也可以通過以上同樣的方法進行統計分析可知,武昌區法院其它5個派出庭參與案件審理的陪審員大多數也是固定的某幾個。例如:中華路法庭固定的陪審員主要是宋之茀、彭開莉、朱愛民、謝鳴,他們均沒有武昌區法院其它法庭的陪審記錄,他們陪審的法官只有中華路法庭的法官金莎、李永明、蔡子林、李紅鷹。這些陪審員也是「駐庭陪審」,他們的陪審是違反《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四、武昌區法院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誰是幕後的操縱者?是武昌區法院院長「王曉華」嗎?
為了保證公平、公正,很多地方都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人選。
在足球杯的小組比賽中,為保證公平、公正,除種子球隊以外,其餘各組的球隊均是採取隨機抽籤的形式確定的。
在招投標中,也常常採用搖號的形式在有資質的單位或企業中隨機抽取來確定。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就是從法律上規定了陪審員參加陪審案件,必須是「隨機抽取」確定,以保障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以避免出現「關係案」、「人情案」,目的是促進我國司法公正,提升我國司法公信力。
然而,武昌區法院的以上行為顯然是在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其背後的目的是什麼呢?
其實,我們可以反向思維,武昌區法院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而組成的非法合議庭審理案件,就不是為了公平、公正審理案件。
不是為了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那就可能是為了「私利」審理案件。那誰是幕後的操縱者呢?
按照法律規定,武昌法院所有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資格的任免,均需要武昌區法院院長王曉華提名後,經過武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因此,武昌區法院所有審判人員、陪審員均與武昌區法院院長王曉華有利害關係。作為院長,王曉華對武昌區法院陪審員違反法律、組織非法合議庭審理案件應該是心知肚明的。
王曉華在武昌區人民代表大會上作報告
那武昌區法院院長王曉華是武昌區法院陪審員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而參與非法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幕後的操縱者嗎?他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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