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剛過,《民法典》以及配套的一系列司法解釋的討論便便刷爆了。其中,離婚冷靜期就屬於爭議較大的話題。
不少人認為,針對中國現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形,離婚冷靜期有利於幫助當事人避免一時「頭腦發熱」而導致的離婚。但是也有大量的反對的聲音,認為夫妻之間小打小鬧不會真的鬧到民政局去申請離婚,如果真的已經去到民政局的,背後絕大部分都已經是長期的忍無可忍。這種時候,還另外增加30天的冷靜期,純屬對當事人的折磨。
對此,陳律師結合所接觸的離婚糾紛,以及當事人面臨的實際困難與苦衷,認為離婚冷靜期確實有待斟酌,起碼應該針對某些特殊情形(例如一方有暴力、虐待、控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可以受冷靜期的約束。具體理由如下:
一、應該冷靜的是結婚,而不是離婚
誠然,社會當前的離婚率較高,但是請問社會的復婚率高不高呢?如果復婚率很高,那可以一定程度證明很多人的離婚是「一時興起」,但離婚率高只能證明結婚結得太草率。也就是,需要三思的,是當初的結婚,而不是過不下去時候的離婚。
針對當下的情況,很多人閃婚閃離,被父母催婚而倉促結婚,男多女少等因素,對造成很多年輕人面對一段婚姻在沒有完全考慮清楚,也沒有完全了解對方的情況下,甚至是在顯然知道雙方之間存在不太合適結婚的習慣或觀念時,依然決定將就一下,完成婚姻的重要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錯的到底是「閃離」,還是「閃婚」?即便要設置冷靜期,要設的是離婚冷靜期,還是結婚冷靜期(當然,我並不是鼓勵要設置結婚冷靜期,這樣可能導致未婚先育等情況)?
所以,我個人認為,對於解決離婚率過高的問題,根本上是要儘量減少包辦婚姻、社會和家庭不要給予年輕人太大的壓力、年輕人在選擇結婚之前,需要對雙方,已經雙方家庭有足夠的了解。
二、人為的離婚難,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有的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就一個月,遲一個月而已,想離的還是能離,沒什麼本質影響。
不盡然!
一般來講,小打小鬧都上不了民政局。而一旦到了民政局,夫妻雙方往往都存在長期的矛盾。而這種情況下,離婚冷靜期真的有可能造成兩個人暫時不離婚。因為婚姻之中除了夫妻雙方之外,還會有很多顧慮,比如孩子、比如名聲等等。
離婚,必然是一件不那麼容易上檯面的事情,必然會有很多斬不斷理還亂的思緒。有可能會擔心離異之後,單親孩子會過得不好;有可能擔心離婚的事情傳出去會給父母造成不好的名聲;有可能擔心離異後自己還要面對其他生活上的困難。凡此種種,都有可能導致離婚冷靜期屆滿後,雙方就真的不離婚了。
但是此時的不離,並不是因為雙方之間的矛盾化解了,而是沒有那個情緒之後選擇妥協與將就。畢竟有時候即便是正確的決定,也是需要有勇氣甚至是需要有情緒來推動的。
那這一次離不成的後果,可能就會造成繼續忍受不幸婚姻所帶來的折磨。
有人說,那如果冷靜期結束後,雙方真的化解了矛盾了呢?真誠期待這種結果,但是更建議對於那些可化解的矛盾平時就多溝通,多化解。
三、對於特殊弱勢群體而言,冷靜期可能會帶來不可逆的後果
不可否認,婚姻之中,確實存在很多家暴、虐待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被家暴的一方提出離婚本身就需要莫大的勇氣。
我們有接觸過一些真實的案例,被家暴的一方在某次不堪忍受這些毆打、辱罵、虐待等情況時,選擇了報警並通知了家裡人。因為事情鬧得太大,所以施暴方在溝通的過程中也無奈同意離婚。
但是情緒對人的影響是短暫的,心境(或者人格)對人的影響才是深遠的。在一個星期後,施暴者又突然不同意離婚,而且認為被家暴者居然敢報警,這簡直是不把他放在眼裡,隨即又實施了令人髮指的家暴,同時拿孩子威脅被家暴者不允許被家暴者再次報警或者向外人透露。
而被施暴者,長期處於一種被控制,被命令的狀態,他的反抗能力和反抗意願本來就已經被大幅度削弱,在難得舉起反抗的雙手時不能及時解決當前的問題,很有可能會再次「認命」。
當然,這並不是沒有冷靜期就可以完全避免的。這更多的是一個人對自己所遭受的經歷有無清晰的認識,有無自我保護的意識。而且發生此種情況,訴訟離婚,及時將被施暴者進行保護可能更有效。而即便沒有冷靜期,也只是給了快速解決這種現象的一個途徑,但是這種途徑,個人感覺是必要的。
當然,對於離婚冷靜期其實立法本意還是比較立足於社會的和諧安定的。再次提醒我們對待婚姻應該謹慎、應該認真、應該負責。這真的是我們需要注意和認真對待的。當然我們也應該理解並且利用好各種法律規定來指導自己的生活。畢竟法律只能對根本性的內容作出規定,而對於正確的婚戀價值觀、良好的社會風俗等問題,是社會各界應該共同努力去營造的。
修訂後的離婚流程看關注本號,見上期推發內容:《2021年,民政局關於離婚/撤銷婚姻的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