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已批准逮捕

2020-12-05 光明網

總有些人

喝了點酒就開始飄

撩事鬥非、目中無人

我們常說

喝酒要有個度

這醉酒容易鬧事

而有些人一喝酒

就放飛自我

近日

東關派出所

依法處置一起妨害公務案件

依法逮捕一名嫌疑人

行政拘留四名嫌疑人

案件回顧

11月10日22時許,東關派出所巡邏民警在新街轉盤附近執行巡邏任務時,酒後路過此處的程某(女)對巡邏民警無故進行辱罵。巡邏民警在對其口頭勸阻無效後,遂依法對程某進行盤查。程某不但不配合民警的盤查工作,並多次辱罵巡邏民警。民警對程某發出三次警告無果後,果斷將其制服並依法強制傳喚至東關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隊接受調查。

在民警強制傳喚程某的過程中,聞訊趕到現場的程某的朋友馬某紅、李某東、林某安等三人上前阻撓民警正常執法,通過手機拍攝、言語煽動現場周圍群眾等方式給巡邏民警製造壓力,期間馬某紅突然襲擊巡邏執勤民警頭部,意圖達到阻止民警帶離程某的目的,氣焰甚為囂張。隨後此三人與程某一起被執勤民警控制並被帶至東關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隊接受調查。

在東關派出所對程某等四人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當晚與程某等人一起喝酒的孫某強聞訊強行闖入東關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隊辦公區,無視民警的勸阻並與民警糾纏多時,嚴重擾亂單位正常辦公秩序。辦案民警隨即對孫某強口頭傳喚至東關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隊接受調查。

經查,這五名嫌疑人均有吸毒、盜竊等前科。11月11日,馬某紅、程某、林某安、李某東因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分別被東關派出所依法處以七日至十日行政拘留,並處300至500元罰款。孫某強因擾亂單位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300元。

11月16日,東關派出所將馬某紅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11月20日,馬某紅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東關派出所依法轉為刑事拘留,12月1日,馬某紅被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對於挑戰法律權威

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劃重點:處置辱警、襲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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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平安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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