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工業建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實施意見(試行)》。根據試行意見,我市將加強對工業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批,一般工業項目用地規模不超過50畝(含),列入我市優先發展或重點扶持項目用地規模不超過200畝(含);對新增工業項目畝均投資強度設定標準,國家級開發區不低於290萬元、省級開發區不低於240萬元、其他區域不低於 200萬元,低於上述標準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試行意見有效期為兩年。
工業項目要考核投入產出比
我市將完善會審制度,從6方面嚴把項目用地關口。對各區、開發區(包括濟南高新區、濟南槐蔭工業園區、濟南化工產業園區、濟南臨港經濟開發區、濟南經濟開發區、濟南出口加工區,下同)提交的擬引進工業項目,基本達到供地條件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協調市發改、經濟和信息化、規劃、環保、商務等部門對項目投資強度、投資總額、產業政策、用地規模等指標進行會審,會審意見作為供地條件並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和批後監管內容。
嚴格產業政策審核。相關部門根據現行產業政策和國土資源部《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提出用地產業門類意見和環保要求。列入禁止類項目和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嚴禁供地;限制類項目嚴格控制用地規模。
嚴格用地規模審核。一般工業項目用地規模不超過50畝(含),列入我市優先發展或重點扶持項目用地規模不超過200畝(含),用地規模小於10畝(不含)的項目不單獨供地。凡擬用地規模超過200畝的,由市發改、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規劃、商務等部門組織專家,重點就項目用地規模、產業門類、推進計劃、建設工期、能源消耗、環境影響、科技創新等進行綜合論證後確定用地意見。
嚴格規劃用地指標控制。工業項目規劃用地指標原則上應全部符合或高於國家、省發布的現行工業用地控制標準,容積率國家級開發區不低於1.0、其他區域不低於0.7,建築密度不低於35%,綠地率不高於20%,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
嚴格投入產出強度控制。新增工業項目畝均投資(投資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土地出讓價款等)強度,國家級開發區不低於290萬元、省級開發區不低於240萬元、其他區域不低於200萬元,低於上述標準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
嚴格開竣工時間控制。擬落地項目應結合可行性研究分析,明確開竣工時間。一般項目應在供地後1年內開工、2年內竣工,重大項目可3年內竣工。
低效用地項目要調整或壓縮面積
我市還將進一步挖掘用地潛力,充分發揮各類土地效能。對低效、閒置土地,要在認真分析情況的基礎上,通過司法、經濟、行政等途徑妥善予以處理,對低效用地項目要適當調整和壓縮用地面積,對閒置土地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處置。
市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規劃部門,對未利用地開發利用進行統籌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和鼓勵將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和廢棄地開發利用。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同類工業用地市場價的70%(高於相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標準的70%及土地成本)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在符合城市規劃,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工業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改建、翻建、擴建、新建廠房,鼓勵建造多層廠房,涉及容積率提高的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改建、翻建廠房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擴建、新建廠房減半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鼓勵引進屬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凡屬於省發改委《山東省優先發展產業和農、林、牧、漁業產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目錄》中優先發展產業,同時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同類工業用地市場價的70%(高於相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標準的70%及土地成本)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我市還將規範工業用地出讓和轉讓管理。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標準,不得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返還土地出讓金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徵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工業用地出讓後5年內轉讓的,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各開發區或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作為第一受讓人,按原用途市場評估價收購土地,地上建(構)築物按即時重置價格收購;5年後轉讓的,土地受讓方實施項目建設,必須滿足相關產業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