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購的普及,快遞行業迅猛發展,快遞物流成為了消費者關注的熱點話題。快遞丟失責任在誰?保價貨物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疫情期間快遞延誤怎麼辦?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鬥門法院梳理相關案例,為你解答關於快遞的那些法律問題。
案例一:快遞丟失責任在誰?
張某在某網上購物平臺購買了一臺研磨機,收到貨物後因質量原因申請退貨,於是委託某快遞公司郵寄退貨,由珠海發往佛山,但物品轉入佛山運轉中心後便沒有了後續記錄。張某撥打快遞公司電話,客服經查找後回復稱確認物品遺失。張某與快遞公司協商理賠無果後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貨物損失99元和快遞費12元。最終,在鬥門法院的調解下,快遞公司同意賠償張某損失合計111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張某選擇快遞公司郵寄貨物,實際上就與快遞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快遞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安全送達貨物的義務。因此,當出現貨物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時,除了法定的免責情形外,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提醒,消費者郵寄貨物時應選擇合法的、經營手續齊全的、管理規範的快遞公司,郵寄貨物前認真閱讀快遞單上的合同約定,保管好快遞單及相應的發票、收據等憑證,以備產生爭議時維權使用。
。
案例二:保價貨物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珠海某船舶配件公司通過王某和某物流公司發3箱貨物到江蘇揚州,貨物總價值13176元。當時,由於沒有帶筆填寫運單,業務員提出將貨物帶回去再提供單號給船舶配件公司,物流公司的系統為貨物自動保價2000元。11天後,船舶配件公司的客戶發現未收到貨物,經網上查單,顯示貨物在淮安分撥中心發往淮安派送部後便一直沒有更新,物流公司隨後確定貨物丟失了2箱。因多次協商未果,船舶配件公司將王某和某物流公司訴至法院。最終,在鬥門法院的調解下,王某和某物流公司同意賠償船舶配件公司損失4500元,並已履行完畢。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雖然快遞員沒有現場填寫快遞單,但快遞系統自動保價,視為約定了保價數額。法官提醒,快遞公司印製的快遞單上,特意在保價條款下方留有寄件人籤名欄,消費者在填寫運單時,應當仔細閱讀快遞單背面的格式條款,了解相關的賠償規定,並妥善保管有關單據。對易損、貴重物品應儘量選擇保價,以保障自己的貨物遇損後能得到足額的賠償。
延伸思考
1.疫情期間,網購的快遞遲遲不到,消費者如何維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買商品,賣家通過自營物流或第三方快遞物流公司向消費者交付商品,但快遞物流因疫情防控延誤送達或者無法送達,超過了約定的交付時間,在賣家使用自營物流的情況下,消費者可直接向電商賣家主張違約責任,如電商使用第三方物流配送,鑑於消費者與第三方物流公司並無直接的合同關係,消費者亦只能向賣家主張其違約責任。如賣家此時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原則上應結合疫情發生時間、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響的程度、當事人是否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等因素,綜合判斷賣家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建議,消費者應及時與賣家協商解決問題,可以協商延期送貨,若延期送貨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網購合同,退還貨款,及時通過其他渠道採購物資。
2.疫情期間,快遞公司大力推廣「無接觸配送」,但如果期間快遞丟失了,誰應承擔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疫情期間,一些快遞公司推出了「無接觸配送」服務新模式,即顧客與快遞員約定將快遞送到某個指定位置,如小區門口、保安室等,這種新模式實現了無接觸送貨,降低了傳染風險。但是,在快遞員將快遞投遞到指定地點後,快遞在收件人領取前可能處於無人看管階段,存在毀壞、丟失的風險。一般情況下,如果快遞員將快遞放在了收件人指定地點,出現毀損或者滅失,責任由收件人自己承擔。如果快遞員按照收件人要求,由超市、物業等進行代收,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如果屬於有償代收的,代收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無償服務的,代收人只要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建議,一方面快遞員在投遞後要注意保存微信、簡訊等證據,證明自己已妥善將快遞放在收件人指定位置,並及時通知收件人領取,另一方面,收件人要及時領取快遞,特別是貴重物品,以降低潛在風險。
3.疫情防控時期,承運人是否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運輸合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說法] 對於承運人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同對此類情況有明確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應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這裡的審查重點是指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疫情防控期間,全國乃至各地防控措施均在動態調整中,在部分疫情並不嚴重的地區,雖然承運人在運輸中遇到一定的困難,可能導致費用的增加,但仍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則承運人可以協商要求增加運費,但不得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只有當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根本性障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承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並免責。
法官建議,對於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在預見到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時完成合同義務時,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並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仍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應當注意保存證據,一般包括政府部門通知、命令等,以證明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並及時向對方提供。
。
原標題:《【3.15消費維權系列報導】之二:快遞丟失責任在誰?疫情期間快遞延誤怎麼辦? 來看法官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