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2021-02-14 勞動法寶網
【案情回放】

    廣州某電子產品開發公司,由於季節性訂單大量增多,每年3至9月份,均會招聘大批生產工,並在10月份與該批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至第二年3月份重新招聘。陳阿姨是當地務農,每年3至9月均會進入該公司工作,10月份即回村裡耕作,年復一年,陳阿姨在該公司已斷斷續續工作10年,這樣,陳阿姨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律師說法】

本案的焦點是: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企業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勞動強度、工作狀態、休假意願等因素綜合考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我國自1995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就已規定了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但由於該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並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故許多用人單位並未執行,或者執行力度不大(休假期短、不予帶薪)。直到2008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施行以來,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情況才有所改善。兩律師結合上述兩部法律規定及2009年1月23日廣東省頒布的《關於廣東省企業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對年休假的享受資格、計算方法、計算周期、休假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解讀。

    按照有關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此處強調的「連續」,即不間斷持續工作,如勞動者斷斷續續的工作幾個月,休息幾個月是不符合「連續」條件的。因此,由於陳阿姨不符合「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情形,故陳阿姨並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不過,有例外的情況,依據《廣東省企業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第二點,職工如經勞動、人事或組織部門審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單位之間調動或非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其在前後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作時間。由於如此情況,大部分如集團企業、母子公司間調動或因企業的合併、分立、倒閉、搬遷等引起的,此處就不展開討論。

案例來源:番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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