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朝太宗皇太極執政期,委任諸王貝勒處理日常政務,可視為是票擬制度的雛形。多爾袞曾深受皇太極的器重,作為攝政王掌權之後,各諸王貝勒隨即被多爾袞剝奪了太宗時期賦予的參政權,而此時內院漢大臣建言要繼續使用明朝的票擬制度。順治皇帝親政後,對傳統的明朝字處理制度的理念深表興趣,為新政權導入新體制的建言者以明朝舊臣頗多,可是清朝統治者並未全盤接受他們的建議,在新體制中的政治文化理念,多少也納入了一些滿洲傳統的文化要素。 17世紀初葉,建州女真的努爾哈齊在東亞建立了由滿、漢以及蒙古人組成的,具有多元文化特徵的愛新國(aisin gurun/金國)。雖然是以多元文化為基礎建立了獨立政權,朝廷中有一套完善的多語言文字字處理機制。 眾所周知,清初早起的字處理機構稱為書房(bithei boo),通常漢字寫作筆帖赫包。其中bithe為書之意,包為家之意boo的音寫漢字。估計天命建元前已形成雛形,在天命末年正式成立了書房。 總之,書房是清初處理所有文書的機構。通過《滿文原檔》知道滿語也曾稱作書院(bithei jurgan)。從明朝歸順的書房秀才王文奎,認為與明朝通政司性質相當。通政司也稱為通政使司,在明朝中央機構執掌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臣民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但是史家皆知其通政使司無裁決奏疏內容之權,只有審核文書形式和記錄諭旨的職權,僅作為處理事務的機構。早在努爾哈齊時期,其身邊有『彥加裡、大海、劉海、李相介』等人執掌文書,其中的『大海』在天聰年間主要主持書房事務,負責處理所有的文書。也許早期的書房機制與通政司相當。隨著戰局的擴大,明朝邊疆官員陸續歸順金國政權,因此對制度也產生了若干影響。如馬光遠提議改革計劃,六部即設,總裁無人。若立內閣,臣下有疑難大事,先赴內閣公議方得奏請。如此則聖慮不繁,國政不亂矣。馬光遠很大膽的建議導入明朝內閣制度。神田信夫(1960)曾指出:「其實這些漢人官員,將書房作為明朝最高政務機構的內閣一樣,用他們的漢文知識,在其發揮有效的勢力」。內閣制度是在明朝永樂年間建制,內閣大臣作為皇帝親信,承擔著中央機構的要務,數名內閣大學士作為皇帝的傾訴對象,且時常參與處理政務因此也稱之為顧問機構。也許是受到了漢人臣下建言影響,結果在天聰十年(1636)三月將書房改為內三院(bithei ilan yamun),分別設立了國史院(suduri bithei yamun)、秘書院(narhūn bithei yamun)和弘文院(kooli selgiyere bithei yamun)等三大機構。國史院主要處理文書以及編撰史書,秘書院處理外交文書和諭旨以及奏疏,弘文院則承擔侍講等事務。此後內三院(bithei ilan yamun)作為滿人獨有的政治體制,同樣與明朝內閣制度擔負著重要的職責,與汗的關係也非常親近。然而,入關後到順治十五年(1658),對這些字處理機構又重新進行了改革,依照熟知明朝制度的漢人大臣的提議,將原來的內三院解散改革為內閣(dorgi yamun)和翰林院(bithei yamun),其體制最終也逐步靠近明朝遺留下來的制度,這個結果當然是受到了積極收納明朝舊臣的影響。從各機構的滿文名稱來看,內三院及其前身書房乃至翰林院,都有(bithe(i)/意即文書)字義,說明在制度轉化的同時,仍注意其組織功能的延續性,就制度的發展脈絡而言,雖然是書房演變成為內閣,在滿洲名稱上,卻是翰林院繼承了書房,可見制度整合時的文化差異現象。對這種清朝初期行政制度的演變,諸史家分別持有不同態度,首先孟森認為:「世祖開國之制度,除兵制自有八旗為根本外,餘皆沿襲明制,幾乎無所更改」。而宮崎市定認為:「清朝內閣承襲了明朝執行的票擬機構的舊制度。但是清朝的內閣與明內閣制度有別,其最大特點即同時具備翻譯機構,始終未脫離這個性質」。鞠德源也指出:「清初不僅沿用了明代的題奏文書制度,而且批答處理程序也採用了明朝的票擬制度」。另外,莊吉發指出:「清代題本,因襲明代舊制。俱有通政司轉送內閣,稱為通本。京內各部院府寺監衙門本章,附於六部之後,徑送內閣,稱為部本,皆先經內閣擬寫票籤,或雙籤,或三籤,四籤,備擬以候欽定,兼書滿漢文字,進呈御覽,或照擬,或另降諭旨,或於原籤內奉硃筆改定,或奉旨應用何籤,俟奉旨發下後,由批本處翰林中書等照旨批寫滿字,漢學士批寫漢字,皆用紅筆批於題本封面,因俱以朱書,故稱紅本,題本批紅後,即交收發紅本處。具題衙門除繕寫正本外,尚須另繕副本一分投送內閣,奉旨後,依照紅本朱書,用墨筆批錄,以備存查」。雖然自清初以來明朝的相關政策法規,逐漸取代了滿洲人舊有的制度,但是其根本性質還是有別於明朝的制度。本文主要圍繞清朝入關前後文書制度的改革,以及由此帶來的對滿語語文學的影響進行試析。 早在入關前皇太極執政期,為了整治頹風積弊在天聰七年(1633)六月二十七日,皇太極降旨如下,汗頒(#詔)(+旨)文曰:「凡奏書者,若我所行道義有背逆之處,請劾奏。政務有愆忘之處,啟迪奏之。又,六部事務有不公,國臣欺詐貪婪,奏之。又,爾等自身生計艱難,直言奏之。如不直言,僅引各處美文,汝為自身用誇張詞語寫之,我也難於閱讀,爾等亦無益也。嗣後凡奏書者,直言也。文章(+之語書寫)毋。凡言語,心有獨得,若有新穎言辭言之。非如此,見有抄襲周知的古文,何事也」。命令屬下悉心奏言,監督汗的政務得失,同時檢舉六部以及貪汙腐敗,通過這些內容可以窺知,當時朝廷內還沒有設立監督朝廷的檢查機構。 明朝設立的六科,其主要職權若君主的裁決有問題,有退還原旨或再委託六部,要求變更票擬內容的權利,六科具備了決定性的拒絕權。曾在天聰五年(1631)十二月,寧完我建言設置『諫臣』,但是皇太極當時對此建言未表示任何態度。所謂的『諫臣』就是執掌『言』的『言官』,對政務得失直言不諱。而明朝設立的六科中的『給事中』就稱為『諫臣』,有封駁言諫之權。雖然在天聰五年(1631)七月就設立了六部,但是並未設置六科。因此在天聰六年(1632)十一月,馬光遠提議設立六科一事,然而皇太極對此未表示任何態度。 天聰十年(1636)四月,將國號愛新國(aisin gurun/金國)更改為大清國(daicing gurun),同時按照明朝的行政體制,設置了具有專門監察職能的都察院(uheri be baicara jurgan),因僅次於六部,滿語還稱為七部(nadan jurgan)。都察院在明朝作為中央政權的監察機構,有監察人事和彈劾的職權。清初設置時,其最高長官為承政(aliha amban),除了設置有滿人官吏,其他還有漢人和蒙古人。都察院的承政也自稱為(gisurere hafan),即漢語為『言官』。其目的就是監督官吏的言行舉止。崇德三年(1638)正月十五日,都察院的漢承政檢舉了一起貪汙案件,其上奏文云:「都察院衙門承政臣祖可法、臣張存仁謹奏,為大臣監守自盜,乞速正法,以申憲典。竊照凌河官員困危至極,幸蒙皇上留其生而厚養之,宅舍田園豐且足矣。妻妾女僕眾且多矣。輕裘肥馬且貴矣。犬馬尚且知恩,副將韓大勳不思寸報而反盜金庫,臣等看得此人犬馬不如也。又見其好色,不分男女教戲,以致妄費,作賊喪心,廉恥不顧,大闢之法無容緩者。伏乞皇上將大?速正典刑,以勵將來,謹奏。崇德三年正月十五日承政祖可法,張存仁,侍郎臣吳景道,王之哲」。這是一起關於自明朝歸順人的貪汙案件。其案犯韓大勳,在天聰五年(1631)與都察院承政祖可發和張存任等一同歸順愛新國,其後在崇德元年(1636)五月被任命為戶部承政。依照上報內容,韓大勳作為戶部承政,監守自盜盜竊國庫。戶部乃為六部機構,掌管土地、戶籍、財政等事務。雖然愛新國設立的六部是完全承襲了明朝,但其功能性質在根本上還是有區別的。其中戶部的最高長官是貝勒,貝勒總管一切戶部事務,其次才是承政和參政。韓大勳作為戶部承政,利用職務之便盜竊了國庫。都察院得知實情以後,上奏請求嚴懲。 此後,都察院大臣在當月二十六日又上報:「都察院承政阿什、多裡吉那顏、祖可發、張存仁謹奏,聖汗曾諭都察院諸官員,詳察亂政欺詐之事。圍困大凌河三個月得之,蒙聖汗寬恩,眾官員未被殺而養之,授韓大勳為大部承政。大凌河官員無一處作益,韓大勳盜金庫之事為一大罪也。不立即處死,無理久留。若不處死犯大罪之韓大勳,不合於理。又,嗣後犯小罪者,也不可處死,聖汗明思之」。此上報與上述頭一條不同,都察院的所有滿、漢、蒙古官吏聯名上報,要求立即處死偷竊國庫的韓大勳,如果不處死會影響其他案件的正常處置。當時凡是有關宣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等部門是無權獨自執行裁決,只有汗才有資格執行死刑的權利,而都察院僅有監察檢查的職權,如果遇到重大案件,先自行審理,然後把審理結果上奏與汗,請求下達裁決。其實針對韓大勳的求刑,皇太極的答覆文書在《滿文內國史院文件》中未見記載,但是在《大清太宗實錄》(滿文和漢文)中分別記有如下降旨:「soweni wesimbuhe giyan inu bi seoleki sehe/爾等上奏之理是也,我思之」。「得旨,所奏是,朕徐思之」。汗只說是考慮,未下達裁決。顯然,汗作為一國君主,也未隨意下達裁決,通常均要經過深思熟慮後才作出最終的裁決。 於是,在當年二月六日下諭旨,如寅年正月三十日,正藍旗之韓大勳,其包衣李登告發盜取庫內金銀珍珠。搜獲金七兩,銀十五兩,珍珠七兩九錢。及問韓大勳,自刑部送來金二十七兩,夥同布丹、黑什尼我等三人商議盜取是事實。收取刑部之金銀、財物為韓大勳、布丹、黑什尼、羅洛、扯克、筆帖式班拜、阿兒拜。伊等收取之銀、財物均記入檔子,僅金二十七兩未記入。將此金由兩漢人啟心郎鑲白旗之臧調元牛錄下高士俊,正藍旗之崔名信牛錄下朱國柱。兩漢人筆貼式,正白旗之王國明牛錄下汪起蛟,鑲紅旗之范文程牛錄下魏雲程。伊等過秤包封,他物均記入漢文檔子,而此金二十七兩未記入,為此議定死罪。上諭:「知其盜取庫內金銀、珍珠之數目乎。命承政英俄兒代、馬福塔、吳守進察之」。查得餘出東珠八顆、金四十六兩一錢五分、銀四千四百七十七兩、紡絲、綾子、杭綢四百七十兩。爾三承政竟不知被盜取數目,又不知被盜金未記入檔子之事,誠屬怠惰,為此上奏各降職一級,罰銀一百兩。上諭:「免英俄兒代、馬福塔、吳守進等降職,各罰銀一百兩入庫。布丹、羅洛、扯克此三人免死贖身,仍留部裡。爾黑什尼身為值月官,他物皆收取記入檔子,而唯獨金子未記入檔子為由,免死革職,鞭打一百,貫耳。鑲紅旗之馬拉希牛錄阿兒拜筆貼式,身為值月筆貼式,他物皆收取記入檔子,而唯獨金子未記入檔子為由,免死鞭打一百,貫鼻耳。鑲黃旗之喀喀穆牛錄班拜筆貼式,雖非值月筆貼式,經布丹叫喚計銀為事實,鞭打八十。兩漢人啟心郎高士俊、朱國柱。兩漢人筆貼式汪起蛟、魏雲程各鞭打一百,貫鼻耳。黑什尼、筆帖式班拜、阿兒拜,兩漢人啟心郎,兩漢人筆貼式,此七人皆革部職。韓大勳之事已結束,搜韓大勳宅得金七兩、銀十五兩五錢、珍珠七兩九錢入庫」。巴哈納、邵佔、吳打亥審問。崇德三年二月初六日。記入檔子,維和訥記入。 根據刑部的上報內容,得知包衣李登揭發了韓大勳的偷盜事件。隨後經刑部調查查出有多名官員參與,其中有啟心郎和筆貼式。因案件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刑部也曾要求嚴懲韓大勳。雖然此案件最早是都察院開始接受,但是包括刑部都未提到具體盜竊的詳細數額,因此汗下令委託戶部承政英俄兒代等詳細調查。戶部經過調查得知具體數額之後,刑部以戶部三官員怠惰事務為由,請求汗給予嚴厲的行政處分。隨後汗依照刑部的要求,僅採納了對戶部官員進行罰金一項,而除此之外直接參與案件的其他七名官員,分別受到了革職和罰金等行政處分。雖然最終在韓大勳的住宅裡,也查出了所盜竊的金銀和珍珠,但是針對韓大勳的懲治與否未見任何記載。戶部雖然繼承了朝制度的制度,但是其性質並非一致,包括人員配置也是。但是國初制定的各種制度,尚存在諸多制度性的缺陷,包括六部也是如此。針對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都察院承政也未錯過建言獻策的機會。如都察院承政臣祖可法、張存仁、侍郎臣吳景道、王之哲謹奏:「戶部職掌錢穀,其任匪輕。今見戶部無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數,則收放從何處明白。又無年終茶盤之例,則侵冒從何處清算。因而奸人起盜竊之心,同官無稽察之責。此韓大勳窺之已熟,所以敢於作賊。若非天神不容,使其自家彰露,不止於偷此金不知覺,則再偷金銀,還不知覺也。韓大勳所犯罪大,殺有餘辜,速殺此賊,以警其候。臣等仰體皇上聖意,以為恩養日久,所費巨萬,以其所盜之金為微,而未忍遽殺之。但法不可廢,廢此一遭法,恐再有如韓大勳之心腸者,易於起盜念也。聖意或因其新人,殺之恐傷養人之盛名,但賞罰人主之大柄,若徒用恩而廢法,此又開新人做賊一門戶也。伏乞皇上將韓大勳速正典刑,以彰國法。仍嚴敕戶部速立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文薄,年終再差明正官員查盤,庶倉庫無侵可之弊。伏乞聖裁」。原註:崇德三年四月十四日奏,奏過,止革職,免死。養他一場,饒他罷,不是逃走。戶部作為國家財政管理機構,都察院承政揭示其戶部制度存在嚴重缺陷,應該立即設立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等財政奏銷制度。如果以這種機制處理戶部事宜,國庫收支等項目也會一目了然,同時也起到監督和防範的作用。當然他們提議的也是明朝的制度,明朝戶部收支用四柱式的「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數目」等方法進行明白結算。其中『舊管』是上一年部分,『新收』是新的收入,『開除』是支出,『實在』是現有庫存,以這種方式對戶部進行管理。熟知明朝制度的祖可法等人,提議按照明朝的財政管理法『四柱式』來處理國庫事務,也能夠起到防患於未然的作用。但是皇太極對承政提出的改革方案未表示任何態度,也許是都察院頻頻上奏求刑的緣故,在奏章的最後添加了針對韓大勳案件的批文,如『止革職,免死。養他一場,饒他罷,不是逃走』的裁決內容。遼東歸順漢人通常均作為養(ujimbi)的對象,當時官吏的人事處理實權,基本都在汗的掌控下,此韓大勳的案件自正月十五日開始揭發,並請求懲罰到下達裁決用了三個月的時間。當時皇太極的口諭均用「金語親諭」,因此懷疑上述簡短裁決也是汗的口諭,對此口諭的完整內容在《內國史院文件》有記載,聖汗覽奏曰:「朕以為莫(英)俄爾岱等忠誠,故將庫內一切財物,交付彼等。朕既信之,用之,又疑之,任何處公正之人查算乎。朕不以韓大勳為盜而疑及英俄爾岱等人。爾等議請誅韓大勳甚是。若以逃亡治罪則朕必斬不當。朕既恩養之,豈以盜金故殺之耶?著韓大勳惟革職罷官,勿侵家中一物,當之為民。如陳七等不良之輩,留之,誠屬不可。俟朕問刑部得實免之,欽此」。如果是逃亡者定斬不饒,僅以偷盜金銀之罪名是不至於處以極刑的,可見韓大勳沒有被處死。通常大臣在職務中出現失誤,均由諸親王、貝勒、議政大臣等商議審理,最後才將審議結果上奏與汗,特別是牽扯到死罪案件。臣下呈上的審議文僅作為一種參考,並非是最終裁決,汗也不會僅依照審議結果隨意下達裁決,通常汗都要經過深思熟慮以後,最終才下達裁決。如果在軍事作戰或遠徵中遇到意見分歧,汗也是徵求大家的意見以後,最後才做出決定,而這時的旗王們也不會有任何的幹涉。雖然汗獨自一人承擔著處理各種政務,其最終的決定因素中也包含了眾人的建議。韓大勳的案件就是其中一例,大臣們再三奏言上報請求嚴懲,但是汗並未輕易下達裁決,期間進行了多次的調查及審議,最終才下令革除韓大勳的職務而結案,隨後其職位也由鄧長春接替。 總之,皇太極時常謹慎處理各種政務,作為最高權力者不僅要忙於徵戰,而且同時還要在行軍途中也處理各種國務政事,如此勤政的皇太極,其精神長期處於高度緊張的狀態中。 崇德元年(1636)五月,將改書房為內三院之後字處理體制也出現了微妙的變化。如正黃旗下甲喇章京臣姜新謹奏:「近者欽遵聖諭,臣以攻取山海關為今日急著,仰瀆聖矣。(中略)。至於攻城之法,看得北門外地勢頗高,再築土臺高過於城,用火器攻打。(中略)。皇上到山海一看,便知取之不難,庶見臣言之不謬也。伏候聖裁。為此理合具奏」。原註:崇德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四年正月二十日,習,剛,範大學士奏過。知道了。正黃旗的甲喇章京臣姜新獻策攻打山海關的方法。其中最讓人引起關注的是記載的原注內容,即習、剛、範大學士上奏,其『習』是弘文院大學士希福(hifu),『剛』是國史院大學士剛林(garin),『範』是秘書院大學士的范文程。針對姜新提出的策略,只是在句末書寫了三個字『知道了』。通常『知道了』是皇帝批閱大臣奏摺上的常用語,意思是說所奏之事朕知道了,至於如何處理則未言明。奏摺主要功能是為皇帝打聽信息,臣工凡有聞見,必須據實密奏,這類摺奏以聞的奏摺,多奉硃批『知道了』,意即臣工奏聞的內容明白了,也可以說奏摺內奏聞的事情,起始末原委都清楚了。『知道了』的用語在明朝的文書中也時常出現。通常各王朝的建言改革者,均任職在中央政權任職,較接近皇帝或汗的人物較多。清初也同樣,上述都察院承政也屢次提議要求改革行政制度。 在《大清國太宗文皇帝實錄》崇德七年(1642)十月二十七日中記載,都察院參政祖可法、張存仁,理事官雷興謹奏:「聖汗精心養護身體,上答天心,下慰民望。我等見國之凡事均由聖汗辦理。設立衙門、部、旗,且置有官員有何益。凡心勞則動氣,聖汗清心定志。一切細務,即刻吩咐各部辦理,軍事之大事方許上奏。況且大事將成,外國皆來歸,正是喜悅之時,有何憂愁。何況今食足兵強,聖汗宜出遊獵。我等職任言官,求聖汗清心養身,大學士范文程、希福上奏」。隨著領域的擴大和人員的擴大,朝廷需要處理的政務也日益增多,逐漸呈現出汗難以應付日趨繁雜的政務局面,都察院大臣抓住機遇進行進言獻策,提議軍政要務以外的政務,應該交給各部大臣處理,這樣汗也可擠出空餘時間進行修心養神,休息御體是一大要緊事情。 為此,皇太極作了如下答覆:「此言乃事實,凡事非我好勞,因部員無法解決才干涉。今著和碩鄭親王、和碩睿親王、和碩肅親王、多羅武英郡王等商議」。接著諸王奏言:「聖旨乃事實,凡事交與我等辦理,我等會盡職。但是何事部員結,何事上奏。上諭定奪之後,則諸務庶可辦理。為此上奏」。顯然皇太極自己整日忙於各種政務,身心也感覺到了疲勞,因此依照大臣的建議,決定讓親王們參與處理一些政務。其中提到參政的親王分別是,和碩鄭親王為總管刑部的濟爾哈朗、和碩睿親王為總管吏部的多爾袞、和碩肅親王為總管戶部的豪格、多羅武英郡王為阿濟格等。政務處理權利旨交與親王也許是有些突然,親王們也感覺到了措手無策,寸步難行的狀態。親王們認為責任重大,再沒有處理政務的經驗,所以無法承擔這些政務為由,委婉的拒絕了汗的決定。對此汗又言:「未來之事,我何能預定,各部事務盡心處理。不能辦理之事,同諸王、貝勒議結。如眾議仍有未妥之處,方許來奏。又,諸王翌日晨聚集,有事來奏,無事則各回衙門,辦理部務。如有議事者,遇聚集時來奏」。可見皇太極並未將所有的政務,都交與眾親王們處理,只是讓他們積極參與處理一些瑣碎的政務,這樣也能減輕汗的負擔。如果有重大事件以及親王們難以解決之事宜,方可上奏集議。通過此項決定,在此後的崇德八年(1643)三月的上奏文中也出現了如下記載,十六日懷順王,為慮後事,照得本府長男,嶽父周方蘇在登州/,(中略),合諮貴院煩為依文祈請伝達施行□□諮者右諮秘書院/崇德八年三月十四日移十六日提塘崔遊吉送來,剛、習二大□□□□□□□問過,範說不必奏,事忙。 懷順王即耿忠明,他將私事委託內三院轉奏與汗。文書首先經過內三院大學士剛林和希福的過目,然後范文程依照文意下達了以「事忙」為由的批文。所謂的 『忙』恐怕指的就是汗,因汗「忙於日理萬機,勞頓不堪,非重要事件無須驚擾」為由,沒有上奏與汗的可能性極大。因此足見懷順王耿忠明的請求,被內三院大臣們自作主張地處理掉了。文書制度改革以後,內三院大學士的職權也逐漸擴大,其職權已經擴展到非緊要事務可不必奏請自行決定的地步。又,內三院的大學士作為汗的近臣,上奏文書基本經過內三院轉奏與汗,包括上述都察院的奏章也是如此。作為中央機構的字處理機關,內三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新制度的導入及人員的配備,清初的政治制度也漸次朝著中央集權的方向轉型。 皇太極在位十七年,於崇德八年(1643)八月初九日病歿,同年八月二十六日福臨繼承汗位。翌年,改年號為順治(ijishūn dasan)。由於順治即位是尚在衝齡,實際掌權者為攝政王的多爾袞(dorgun)。雖說清初入關前就承襲了明朝的一套制度,但是依照明朝制度處理文書,反而出現有延誤的現象。另外,攝政王執政期間文書制度未有任何進展,依然以『面啟』或『綠頭牌』等方式進行口頭上奏為主。如監察御史高去奢謹奏:「昨日汗收漢官員趙凱新啟用之奏書,允六部滿、漢之各官員每日入內奏事。皇叔父攝政王溫和會面,寬心接納乃實屬千古崇高之事。凡有心之人,無不爭出,我豈能沉默。我思之,啟用諸官誠摯得益,乃防弊也。今聞各部啟心郎之通事奏六部事。此間如系正直者,可如實稟告,上亦知曉諸官誠實之處。如幹連啟心郎之事,巧妙調轉話音,則瞬間幹連成為萬裡之遙。汗允諸官入內之崇意,亦徒勞也。我思之,歸順主之臣不少,從中擇選通曉滿語、漢語之正直者數名,於皇叔父攝政王左右值事。如此可將諸臣之意皆達上處,即解憂愁也。又,六部之奏事,無論大小事件,僅寫木牌上奏,之後各持木牌而出。皇叔父攝政王聰慧尊聽天命,心靈通透無誤。然日理萬機,耳聞不如眼見,我思之,諸臣奏事前,凡事寫於簿,汗、皇叔父攝政王閱後定奪之事,與內院大臣詳議之事,奏事諸官問話之事,無論是非應否之處,俱應寫入檔子。今所奏得失之處,日後諸臣功過之處,書檔中可一目了然。誠摯得益,啟阻,防奸宄之計,除此無緊要之事。伏祈聖睿鑑施行,謹奏」。各部官員制本奏事,停用寫於綠頭板之奏事,酌派通事官,各部知道。 可見入關以後在朝廷上使用的語言,依然以滿語為中心處理政務。早在努爾哈齊時期擔當『家庭教師』和『侍讀者』的通常滿人居多。在皇太極執政期間,漢文文書通常均用口譯方式上奏。當時朝廷裡也有不少能操持多語言的官吏,他們在汗和文書之間均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橋梁作用。雖然入關也已兩年有餘,然而在朝廷裡依然堅持使用入關前原有的滿洲舊制,來處理各種政務,而此朝廷裡通事是必不可少,也是必不或缺的。 雖然在皇太極執政期間,眾親王得到了處理政務的權利,可是入關以後這些特權均被攝政王剝奪。據《順治朝滿文國史檔》順治元年(1644)十月初四日記載:「凡官民眾人之事,若不訴部裡,越訴王者,無論是非均打。若訴部裡,部員未秉公審理,且有冤枉之處,且訴訟之事屬實,則訴訟者無罪。若拿謊事訴訟者,則罰打」。天聰五年(1631)設置六部,其部最高長官為貝勒或貝子。皇太極改國號以後,這些貝勒或貝子以封爵制度均被封為親王或郡王,這裡出現的所謂的『王』指的就是這些王爺們。顯而易見,曾總管各部事務的諸王已經失去了管理各部的實權。當時,實際的處理權已經委託給各部尚書處理。多爾袞曾作為和碩睿親王,深受皇太極的特別器重,還封他為奉命大將軍,並賜予了將軍印,是其他諸王未能得到的榮譽。然而作為攝政王隨著自身王權的加強,也逐漸開始消弱其他諸王的權勢,最終他們在政治舞臺上黯然失色。這些諸王恢復實權是在多爾袞去世之後的順治八年(1651)三月,然而到順治九年(1652)三月又遭到了停止。順治元年(1644)六月初二日,六部事務未經內院轉奏為由,分屬內院的大學士提出建議改革內三院的文書制度。如馮閣老、洪軍門啟言:「國家之要務,莫大於用人和行政之兩樣。置我等於內院,凡事皆當與聞。今六部每日題奏事,王尚未命與我等商辦,且各部奏文俱未知悉。我辦理官民之批答(pilerengge)奏聞,每日不過十餘件而已。我等坐享恩賚俸祿,如何耽誤國務。況且內院不得與聞,六科如何得知。如有誤之處,我等憑何而言,科官憑何審查。萬一王有閒,詢問我等所用之人,或詢問所辦之事,我等尚未行事,此事何人擔責」。足見,各部奏文非但未通過諸王經手,連內院經手的環節也被省略了。而此時的大學士馮銓和洪承疇,每日處理官民事件不過十件,並且僅是一些非軍政要務的官民雜事,根本未涉及到重要的政務。可見攝政王不但消弱了諸王的參政權,而內三院僅參與處理一些非緊要的政務。這裡需要關注的是馮銓他們提到的滿語(pilerengge)一詞。(pi)是借詞,即漢文『批』字。(pile-)動詞化+(-re-)將來時+(-ngge)名詞化的詞彙,應翻譯為『批答』。其實馮銓他們的奏章內容在《大清世祖實錄》(漢文版)也有收錄,其中與(pilerengge)對應的詞彙是『票擬』。 順治元年(1644)八月二十九日,天津總督駱養性的塘報中請求內院大學士馮銓和洪承疇『望乞批示』的字樣。內院按照塘報的請示,在文書最後處書寫『內院批』的字樣。同樣,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明清史料中,有一順治元年(1644)八月的檔案,其字體較潦草,內容也有不少修飾之處,其抬頭寫有『內閣票諭』一詞。在《明史》(卷七二)也有『票擬批答』的用例。所謂『內閣票諭』,即內外臣工之上奏文,經內閣票擬後,呈皇帝閱覽,然後分下六科發抄相關衙門施行。據馮銓和洪承疇的奏文內容,內院並未經手處理六部事宜,經辦之事務僅為其他事宜。因此大學士們提議,要求改革中央機構的字處理機制問題。繼續上述引文馮閣老、洪軍門啟言內容:……按明國舊例,凡內外文武官民之各奏文,內閣衙門得旨後,批答(pilere)進呈汗,汗批答(pilefi)後再降旨內閣衙門,內閣衙門大臣閱覽後,方分下六科送部。凡屬要務,則當日請示,不超三日,且立刻擬文上奏。先送內閣衙門照批語(pilehe gisun)批答(pilefi),由內閣衙門分下六科衙門、部衙門、都察院之後,內外諸衙門,皆一體恭敬實施。防微杜漸,意至深遠矣。若認為無益而延期,此屬小官員有意延期、誤事,非立法紀之不佳。倘我言之有理,祈王應下令部衙門商議。凡用人行政之要務,送內衙門商議之後,擬文上奏,自此分下該科照批語(pilere)上奏,候旨。其餘各衙門每日所奏之事,無論大小,須當日領文。若送至內衙門,我等預先詳閱,易批答(pileci),也便於答應。如此我等盡心盡職,亦有益於國家之要務。大臣身蒙厚恩,此等愚見,豈敢不奏。明國之例,應否承襲,乞上熟慮,謹此奏聞」。王閱後曰:「此文是,我知緒也」。 大學士詳細解釋了明朝字處理機制中的票擬制度,所謂的票擬制度,也是針對皇帝厭倦處理繁雜的政務而出現的機制。其最大特徵就是將實權委託給大臣。批答權本來掌握在皇帝的手上,對處理政事未有心思的隆慶皇帝,將批答權實際交給了內閣,讓內閣處理包括奏章等全部政務。通常皇帝無法全權處理所有的政務,非重要事件一般交給內閣辦理,內閣票擬批答或起草詔令等。歸根結底,內閣即為皇帝代言擬旨,掌握著起草批示的特權。為此內院的大學士向攝政王建議,應該導入對處理國政有益而無害的字處理機構。顯而易見,明朝舊臣試圖在新政權中,恢復舊有的明朝字處理機制,藉此恢復大學士的票擬特權。通過處理要務之途徑參與決策,使內院成為中樞機構為目的是無疑的。對大學士的建言,攝政王只表示贊同而已,在攝政王執政期未見執行與明朝相一致的票擬制度。總之,大學士馮銓和洪承疇經手處理的批答(pilerengge)事務,著實採取了與明朝有異的字處理例程,無疑入關前皇太極時期就已經存在,這種所謂的簡易『票擬』機制。 順治親政以後,曾屢次詢問明朝的字處理制度,對票擬制度也有所了解。順治皇帝基本親自過目所有奏文,然後才降旨內閣票擬批答。到了康熙八年(1669)出現有如下現象:「neneme mini galai araha piyoociyan/先,我手寫的票籤」。另,據康熙三十五年(1696)的記載:「dorgi yamun i araha piyoociyan i songkoi pileci acambi/依照內閣票籤,應以批答」。可見康熙年間的字處理例程,有汗親自票籤的,也有內閣批答然後交與汗審閱定奪的。 總之,隨著新字處理機制的導入,其實也在影響滿語語文學,其影響範圍具有特殊性。 綜觀戶部承政韓大勳案件,可知皇太極執政期的所有文書,包括檢舉審查報告等均奏請汗裁定。皇太極根據審議內容進行判斷,通常裁決都是深思熟慮的,皇太極也就日忙碌與處理各種政務。為此,大臣看到躬理萬機的皇太極,建議應該清靜養神,將繁雜事務交與屬下處理。皇太極也隨即下旨,諸王貝勒進行審理官民事務,而緊要政務交與汗處理。其中諸王中的和碩睿親王,即為之後掌權的攝政王多爾袞。這種政務處理機制進行的改革,無疑就是票擬制度的雛形。順治衝齡即位以後,實際攝政王掌控實權,隨即各部諸王也被剝奪了皇太極賦予的參政權。期間,熟知明朝制度的漢大臣建言,應該導入明朝的票擬制度。順治親政之後,首先恢復了諸王的參政權,也屢次打聽明朝的文書制度,對票擬制度也頗感好奇並保持謹慎觀望之態度。清朝入關之後開始全面接觸漢文化制度。漢大臣的政治觀念必定對新建立的政治制度產生影響,為導入新政治文化體制的建言者,明朝舊臣頗多。其實清朝統治者也未全盤接受漢大臣的建議,新體制中的政治文化理念,也納入了滿洲傳統的政治文化因素。漢人大臣也未放棄新朝廷在全國範圍內,執行滿語為官方語言文字的文化政策建言獻策的機會,以此可視為在全國範圍內廣泛推廣多元文化的開端。(本文作者為東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文章原刊於《元史及民族與邊疆研究集刊》第三十七輯,注釋從略,引用請核對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