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哲學》第一章
唯物主義是資本主義的哲學觀念
[續]
八、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國家
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國家是唯物主義社會觀或歷史觀的三個基本概念。在對人的存在與利益的規定基礎上,唯物主義者以自然權利概念來否定上帝主義的神權觀和君權神授、等級制等觀念,以社會契約概念來論證否定封建領主制和集權專制後的社會基本制度和國家。由此,他們形成了對資本主義社會關係的系統理論規定。
自然權利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領主制和集權專制的基本概念。自然神論者也曾以自然權利或天賦人權來反對封建等級制和神權,但由於其將神自然化,他們說的自然權利依然還保有一定的神性,因此還是不徹底的。唯物主義者從物質性來規定人,進而以物質是自然的觀點來規定自然的人的自然權利,由個體人自然權利的相互關係,規定人的社會關係和矛盾。
霍布斯對自然權利是相當重視的,他認為:
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由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自由這一語詞,按照其確切的意義說來,就是外界障礙不存在的狀態。這種障礙往往會使人們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卻不能妨礙按照自己的判斷和理性所指出的方式運用剩下的力量。霍布斯:《利維坦》,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97頁。
他進一步將自然權利概括為「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保衛我們自己。」這「一切可能的辦法」都離不開對物質財富的佔有和使用,因而佔有物質財富也就是個人的基本利益,而保衛自己利益的一切可能的辦法就來源於權勢。權勢分為兩種:其一是原始的或自然的權勢,即個人身心官能的優越性;其二是獲得的權勢,來自個人身心官能優越性的發揮及幸運所取得的財富、名譽、朋友等。霍布斯認為,每個個體人都在運用其權勢來謀取利益,其中自然權勢的差異並不大,而獲得的權勢的差異很大,由此造成雖然能力平等,但目的和希望的不平等,加之競爭、猜疑、榮譽的天性,爭鬥必不可避。「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這種戰爭是每一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霍布斯:《利維坦》,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94頁。對於這段話,有人指責霍布斯認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處於相互敵對的戰爭,並將「自然狀態」規定為「在國家產生之前」。這是與霍布斯的思路不符的。他所說的「自然狀態」,並不是特定的歷史時期,而是「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是在將人類社會中的「共同權力」抽出去之後的理論狀態。從《利維坦》中我們可以看出,霍布斯是將「自然狀態」作為抽象的狀態首先論述的,進而再論證國家作為「共同權力」對「自然狀態」的制約。「自然狀態」不僅是指國家產生之前,還包括國家產生以後,以致現實社會,是人類歷史各階段的抽象狀態。而從原始社會開始,「共同權力」就存在著,它是「自然狀態」矛盾的產物,也是調節人類社會關係的必要因素。
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中,雖然人們可以運用自然權利及一切可能的辦法來爭取利益,但由於每個人都處於敵對狀態,雖然每一個人對每一種事物都具有權利,甚至對彼此的身體也都是這樣,每個人的相互制約導致「任何人不論如何強悍或聰明,都不可能獲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許人們生活的時間。」霍布斯:《利維坦》,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98頁。個人之間利益的衝突,使每個人都逐步認知了這樣的「理性的誡條或一般法則」:「每一個人只要有獲得和平的希望時,就應當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時,他就可以尋求並利用戰爭的一切有利條件和助力。」同上書,第98頁。可見,和平也是個人的一種利益,而要達到和平,就必須放棄一部分自然權利,或者讓出某些自然權利。讓出權利可以是單純的放棄,也可以是轉讓給另一個人。讓出權利就等於有義務接受約束,「不得妨害他所捐棄或允諾讓出的權利的人享有該項權益。」同上書,第99頁。「權利的互相轉讓就是人們所謂的契約。」同上書,第100頁。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只要不是戰爭狀態,就是契約關係。社會契約是總體的社會關係。為了從總體上制約人們的相互關係,並形成社會契約,國家就成為一個必要的環節。
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為生並生活得很滿意,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託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就等於是說,指定一個人或一個由多人組成的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每一個人都承認授權於如此承當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採取的任何行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這就不僅是同意或協調,而是全體真正統一於唯一人格之中;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訂立信約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個其他的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並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與這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與他,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這一點辦到之後,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在拉丁文中稱為城邦。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Leviathan)的誕生,——用更尊敬的方式來說,這就是活的上帝的誕生;我們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獲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從它那裡得來的。因為根據國家中每一個人授權,他就能運用付託給他的權力與力量,通過其威懾組織大家的意志,對內謀求和平,對外互相幫助抗禦外敵。國家的本質就存在於他身上。用一個定義來說,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每人都對它的行為授權,以便使它能按其認為有利於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的力量和手段的一個人格。霍布斯:《利維坦》,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31—132頁。
霍布斯認為國家建立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戰爭的暴力建立的,另一種是按契約建立的。前者是使人懾於其暴力並以求赦免生命為條件來服從徵服者的意志,這也等於以武力將被徵服者即由於畏懼死亡而不進行反抗者的自然權利剝奪,或者是畏懼死亡者被迫將其自然權利交給徵服者。這樣的國家是專制的,是按血統而傳承的,也是背離或不遵循社會契約的。後者才是基於社會契約而建立的,是霍布斯所主張的。按契約建立的國家有三種:代表者是一個人的國家是君主國,集合在一起的全體人的會議是民主國,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是貴族國家。霍布斯是傾向君主國的,認為這是保證社會契約穩定的主權形式。
當時的英國,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已經相當發達,資產階級形成了強大的經濟和社會勢力,與封建領主階級進行著爭奪政治權力的鬥爭。霍布斯傾向的君主國,實際上是立憲君主制國家,雖然承認君主,但明確其權力是民眾授予的,而非上帝授給的,因此要受到民眾的制約,但不明確民眾有按契約收回君主權力的權力。君主是全體民眾的代表,他行使的國家權力主要是保證按社會契約所形成的市民社會的協調。
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國家的範疇,在洛克那裡得以進一步發展。他從人的自然狀態來論自然權利,作為生命體,人的自然權利首先是生存的權利,進而是自由、平等和財產所有權。在自然狀態中,自然法起著支配作用,而自然權利就是自然法的體現。
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因為既然人們都是全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僕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於他的事務,他們就是他的財產,是他的創造物,他要他們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們彼此之間作主;我們既賦有同樣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會內共享一切,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有任何從屬關係,可使我們有權彼此毀滅,好像我們生來是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動物生來是供我們利用一樣。正因為每一個人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於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而除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於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洛克:《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頁。
如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理解為人類的原始社會一樣,蘇聯和中國的一些哲學史家也將洛克的「自然狀態」說成是指原始社會。實際上,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也是人類歷史的一種抽象狀態,或者說是他所認為的人類應有的、合乎自然本性的狀態。而自然權利,就是在這樣的自然狀態中個體人應有的權利。
也只有這樣理解,才能理解洛克的「戰爭狀態」。他認為,根據同一個自然法,人有權保衛自己,並維護自由和所有權。一個人可以毀滅向他宣戰或對他的生命懷有敵意的人。如果所有人都這樣對待每一個人,那麼,就處於敵對和毀滅的戰爭狀態。「凡在自然狀態中想奪去處在那個狀態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設為具有奪去其他一切東西的企圖,這是因為自由是其餘一切的基礎。」同上書,第12頁。洛克批評霍布斯將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混為一談,他強調戰爭狀態與自然狀態是「迥不相同」的,它們之間的區別,就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狀態與敵對、惡意、暴力和相互殘殺的狀態之間的區別。「人們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擁有對他們進行裁判的權力的人世間的共同尊長,他們正是處在自然狀態中。但是,對於另一個人的人身用強力或表示企圖使用強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間可以向其訴請救助的共同尊長,這是戰爭狀態。」洛克:《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2—13頁。可見,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都是在抽去了「共同尊長」之後自由行使自然權利的狀態,也可以說是在沒有總體性權力制約的條件下人們行使自然權利可能出現的兩種狀態。這樣抽象的狀態在歷史和現實中都不存在,因為總體性權力自人類出現就在人群存在並起作用。洛克之所以這樣論證,目的在於表明總體性權力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為了擺脫戰爭狀態,實現理性的自然狀態,就應形成總體的社會權力,由這個權力來制約和協調人們的相互關係。
洛克認為,君主專制雖然是高於個人的權力,但社會仍然處於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而且人們被剝奪了裁判或保衛他的權利,至於獨攬一切權力的君主並無人、也無權力能夠制約他。洛克認為,
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並受制於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無論人數多少都可以這樣做,因為它並不損及其餘的人的自由,後者仍然像以前一樣保有自然狀態中的自由。當某些人這樣地同意建立一個共同體或政府時,他們因此就立刻結合起來並組成一個國家,那裡的大多數人享有替其餘的人作出行動和決定的權利。同上書,第59頁。
國家是由個人協議聯合組成的,這種協議就是社會契約,即將個人的自然權利集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的總體權利,進而按參與共同體的大多數人的意見來處理公共事務和協調人們的關係,而參與共同體的少數人,也應按照契約來服從大多數人意見,這也就是民主國家。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這種觀念正是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體現。而他所說的「聯合為國家」,如果理解為通過個人的聯合組建市民社會的國家更為妥當。
由於國家的權力是由個人以自然權利聯合而形成的,因此,其最高的權力應是立法權,應由民選的議會來掌握。但立法權對於人民的生命財產不是、也不可能是絕對地專斷的,它只是社會各個成員交給作為立法者的個人或議會的聯合權力,它「不能多於那些參加社會以前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曾享有的和放棄給社會的權力。」洛克:《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84頁。立法權的最大範圍,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除了保護公眾福利沒有其他目的的權力,更不能有毀滅、奴役或故意使民眾陷於貧困的權力。自然法所規定的義務並不在社會中消失,而是在許多場合下表達得更加清楚,並由人類法附以明白的刑罪來迫使人們加以遵守。自然法是立法者「永恆的規範」。立法權必須通過頒布的經常有效的法並由有資格的法官來執行司法的權力,以及執行法律的執行權和處理國際事務的對外權。司法權、執行權、對外權應分由不同機構行使,它們都是隸屬於立法權的,它們的行使機構應對立法機構負責。洛克的這種觀點,後來演化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三權分離、制約和制衡的思想體系,在其指導下建立了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權利體系。
霍布斯提出並由洛克豐富和發展的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國家的範疇,是唯物主義社會觀的核心理念,也是資產階級利益的集中概括。從物質規定自然,從自然規定人的物質性和運動的特殊性,從感覺規定觀念,以觀念規定人的利益,從人的利益規定人的自然權利,從自然權利的轉讓、制約規定社會契約,從社會契約規定國家,這一系列的邏輯推演是相當嚴密而一貫的,充分體現了唯物主義的基本觀念在社會觀中的具體化。他們的思想體系,不僅是資產階級利益的集中概括,也是對上帝主義以「君權神授」規定國家,進而以君主無限權力規定社會等級和每個臣民地位的思想體系的否定。這種否定確立了新的文化基礎,也是新的資本主義社會的基礎。
霍布斯和洛克關於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國家的論證,在歐洲引發了哲學和文化的大變革,首先響應並對這一學說進行充實發展的是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孟德斯鳩和盧梭。他們二人在哲學基本觀念上著力不多,介乎於自然神論和唯物主義之間,在論證自然法、社會契約、國家時,卻往往強調自然的物質性。孟德斯鳩的主要貢獻在於,他繼承並發揮了洛克關於國家權力制衡的觀點,形成了比較系統的「三權分立」學說。他認為,能保障公民自由的是開明的君主立憲政權,應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包括對內行政和對外權)、司法權的分立,各自有獨立的行使機構,彼此限制、相互制約、維持平衡,以避免和克服獨裁。他的這種學說對後來所建立的資本主義國家有相當大的影響。盧梭關於社會不平等三階段的劃分,特別是對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的區別,比較準確地界定了歐洲歷史的演化過程,也證明了歐洲近代集權專制的短暫存在。盧梭的作用主要在對社會契約進行了重新界定,並由此改造了國家範疇。他認為人類的不平等起源於私有財產,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和自由,就要訂立社會契約和建立國家,並由君主統治社會,而君主必然以其擁有的國家權力統治民眾,民眾又會以暴力推翻君主,社會又轉變為平等,並建立更高級的社會契約和國家。他將人類社會的不平等分為三個階段:一、由貧富分化到對立,設定了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二、世襲的封建領主制剝奪了人們自由平等的自然權利,並設置官職強化對窮人的統治;三、政治權力更為集中,形成君主專制政治,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而達到第三階段時,民主以暴力廢除暴君也就是合乎自然秩序和必然的。盧梭關於社會不平等第三階段的劃分;特別是對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的區別,比較準確地界定了歐洲歷史的演化過程,也證明了歐洲近代集權專制的短暫存在。盧梭不同意霍布斯的權利轉讓論,強調「人作為整體來說是主權者。」盧梭:《愛彌兒》(下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709頁。人的權力是不能轉讓的,社會契約的訂立,不是把民眾的權利轉讓給君主,或者放棄,而是在保證他們權利的同時,
尋求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夠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防禦和保護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而同時又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同上書,第20頁。
這表明他已和洛克一樣,意識到權利的派生關係,即保持個人主權者權利的基礎上將其一部分權能派生併集合為公共權利,以其來處理公共事務,並保證個人權利和自由。但他也和洛克一樣,不能認知權利與權能的關係,從而也不能從個人權利的派生來規定公共權利。在國家範疇上,盧梭堅決主張民主制,強調由人民掌握立法權,只有全體人民參加立法,才能保證自由。
經孟德斯鳩和盧梭這個中介,霍爾巴赫從唯物主義基本觀念對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國家範疇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他強調,社會性和社會感是人的本性的體現。
人愛社會是因為人處在安全環境中才珍視幸福生活並感到自己身心健愉。這些感情是自然而然的,即從人的本性或本質中產生的。人的本性是極力保存自己,愛護自己,渴望幸福生活並且滿懷熱情地去採取實現這種目的手段。一切向人們證明:是社會生活把人置於比較有利的地位,是習慣使人依戀社會;他一旦發現自己得不到諸如此類的支持,就會感到不幸。這就是社會感的真正基礎。霍爾巴赫:《自然政治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4頁。
他認為霍布斯所說的「自然狀態」,只是一種想像,是虛構、稀奇古怪、違背人性的。「人性始終是生存在社會之中。」同上。人是在社會狀態中出生並存在於社會的,而且習慣於社會狀態的生活。「只有社會才能保障他必需的生活福利,才能保證他有能力對付大自然給予的考驗。」同上書,第6頁。人們聯合起來組成社會是為了滿足自身的利益,社會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讓人們能夠充分地利用大自然的恩惠並增進自己的體力和智力,這個目的決定了社會同它的成員的相互關係,這些關係又產生了相互的義務。不僅各個成員要依賴整個社會,社會總體也要依賴它的各個成員。人的社會感是其利益和需要的結果,社會對它的每一個公民都有保障物質福利、享用他有權享用的一切、保障公民安全,但要以社會所能相容為度。
與霍布斯不同,霍爾巴赫是從社會契約論自然權利的。他認為,如果個人對社會承擔義務,那麼社會對個人也承擔明確的義務,每一個公民都與社會締結契約。
社會契約把人和社會以及把社會和人聯繫起來,它的條件就是這些。社會契約常會更新。人總是反覆盤算從他生活所在的社會得到的利益或害處,全面權衡利害,評價得失。如果利大於害,通情達理的人就對自己的命運表示滿意。如果社會保證他享受多種同聯合的本意相符合的福利,他就會因為得到他有權期待的一切福利而感到快樂。反之,如果害大於利,他只能取得不多的報償,那就是社會踐踏了公民權利,他就要脫離社會,因為他本能地覺得,離群索居是最好的解脫之路。霍爾巴赫:《自然政治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11頁。
正是在社會中,才有了個人之間的相互關係,每個人都有對社會的義務,義務是滿足本身需要而要求人們必須承擔的,是實現目的的必要手段。自然法是由人的本性決定的,組成為人類的一切個人都從大自然那裡獲得同樣的權利、心願和需要,以及對同樣一些東西的憎惡。每個人自己所希望得到的一切就是他應該為他人所做事情的標準。自然法所規定的權利就是自然權利。霍爾巴赫吸取了霍布斯關於人們因自私自利而處於敵對狀態,並因體力和智力、嗜好和思想、關於幸福的觀念和獲得幸福的方法等的差別引發不平等的觀點,但他認為,並不是自然使人變成愛虛榮、邪惡和墮落的,而是無知造成了社會惡習和災難。為此,社會應當規定人人都要互相幫助,聯合起來謀求共同利益。但人對自己的幸福總是比對別人的幸福關心得多,人總是把自己的全部才力都用來為自己謀福利,愛自己、講利害、滿足情慾是人行動的唯一動機,個人利益在他的一切活動中佔據中心地位。為了滿足私慾人們會破壞社會生活的基礎,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就應有組織地反對那些以私慾衝動危害社會的成員,它運用法律來制約他們。法律是社會理性的化身,是社會全體成員利益和意志的表示。自然法是源於人的自然本性的各種必然關係的結果,自然法應用到社會,就叫做公民法,公民法規定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霍爾巴赫注意到了自然法和公民法和區別。
自然法是永恆不變的,人類存在到什麼時候,它也會存在到什麼時候;可是把它寫成公民法的形式,就應當隨著生活條件和社會需要的變化而變化。社會像自然界任何物體一樣,常常發生變革、變化和革命;又像一切生物一樣,經歷著發生、成長和毀滅的過程。同樣的法不可能適用於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在一個時代有益的法,在另一個時代可能變成無益的,甚至有害的。因此,為了社會的福利,社會理性應該對法加以修改或廢除,因為社會福利始終應當是立法的目的。霍爾巴赫:《自然政治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24頁。
霍爾巴赫的這種觀點是相當深刻的,克服了自霍布斯以來在自然法、自然權利、社會契約等範疇上的混亂。他強調,公民法的演變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保護民眾的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是自然權利的法律體現。「權利就是自然法和社會法所同意實現的一切可能性。自然賦予的權利是永恆的和不可剝奪的。社會產生的權利可能是短時性的,並且會隨著該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而改革。」同上書,第30頁。他認為,個人的權利中,自由權和所有權是基本的權利,人類的自然法準許人用一切辦法來實現自己的自由權和所有權。自由權是保證人行為和思想自由的權利,所有權「只是人獨自利用他憑自己的才幹、勞動和技藝所創造出來的物品的可能性。」霍爾巴赫:《自然政治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32頁。他反對廢除私有制的主張,認為人們擁有財產的差異是「天賦不平等」造成的,由於人們體力和智力不平等,天生的事業心和積極性不平等,所以想把財產變成公有的企圖是徒勞無益之舉。所有權保障了自由,而自由又保證所有權的實現。
政治或國家的意義就是責成並制約社會成員切實履行社會契約規定的條件,鼓勵或迫使他們行之以德,增進公共福利。
政府是根據社會意志而建立的政權,用以調節全體社會成員的行動並責成他們促進實現社會意志所提出的目的。這個目的就是謀求整個社會以及它的一切部分的安全、幸福和完整。同上書,第45頁。
因此,政權只在它能夠保障社會福利的時候才是合法的,對政權的服從只有在這種服從能夠保障社會幸福的時候才是合乎理性和合乎道德的。霍爾巴赫分析了貴族政體、聯邦共和國、君主政體、民主政體、封建政府、有限的君主政體等各種政體,並認為它們都有優缺點,因而並不明確表示主張哪種政體,但認為:
使權力和自由處於公正的平衡狀態,結果就產生了好的政體。所以,任何政府如果能保證大多數從屬於它的公民過幸福生活,不管用什麼名稱,都是好政府。這種政府提供給公民的自由同每個公民有可能為自己的幸福(又不損害他人)而勞動所需的自由相當,它就達到了上述目的。霍爾巴赫:《自然政治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63頁。
他在論立法權時強調法律應當是全體公民意志的表示,「社會只有藉助於按照聯合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才能聯合起來。」同上書,第75頁。進而又在論人民代表制時主張「人民的意志始終是最高的意志,人民的權力始終是不可剝奪的權力。」同上書,第91頁。人民是組成社會的大多數個人,他們通過自己的代表表達統一的意願,保證他們自然權利的實現。這是在法國大革命前所發的議論,霍爾巴赫只能婉轉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但他還是強調:
如果國王拒絕傾聽社會呼聲,拒絕幫助陷於窮困的人民,那他就沒有資格繼續管理人民。於是社會就剝奪這位國王的權力,再對他作出應有的評判。它這樣做只不過是行使自己固有的權利而已。它的權力產生在統治者的權力之前,它選出統治者原是要他出來為社會謀幸福的。同上書,第92頁。
正是在霍爾巴赫等唯物主義者先進思想的導引下,法國及歐洲的資產階級和廣大民眾奮起反抗封建統治和君主專制,或是革命,或是脅迫君主立憲,開創了資本主義制度,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資產階級國家政權。(未完待續) [ 文/摘自劉永佶著《勞動哲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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