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靜|教學中的真理—意義問題探討

2021-02-19 開放時代雜誌

【本文節選自《開放時代》2010年第6期。圖片來源:百度圖片。請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 

【內容提要】如何從外延性真理理論來探討意義問題,一直是教學實踐中的一個難點。本文依據戴維森綱領,對教學過程中不易梳理和理解的真理—意義關係問題作了詳細的分析和探討:首先根據戴維森關於恰當的意義理論標準,簡要分析他對成真條件語義學的繼承和改進,引出他為什麼要以塔斯基的形式化真理概念為基礎構建關於真理—意義的理論,進而揭示他如何運用兩個關鍵步驟即語境原則和語義上升方法,將經過修改的約定—T作為意義理論的基礎。

[關鍵詞]真理 意義 戴維森綱領 約定—T

  在語言的理解和交流中,語句的意義和真聯繫緊密。許多人都認為需要先理解語句的意義,才能在此基礎上斷定語句的真假。然而,意義到底是什麼?如何把握語詞和語句的意義?長期以來一直是哲學上爭論不休的問題。自美國哲學家戴維森(D.Davidson)在1967發表《真理和意義》以後,為關於真理—意義關係的討論帶來了革命性的改變。戴維森認為,真理概念是基本的,提出了以塔斯基的真理概念作為意義理論的研究基礎。學界將他以真理—意義研究為核心的理論稱為戴維森綱領(Davidson’s program)。對於戴維森為何要以塔斯基的約定—T(convention-T)作為意義理論的基礎,並且這個外延性的真理概念如何與內涵性的意義概念聯繫起來,戴維森本人的論述是簡約的。故而在教學實踐以及理論探討中,對這一問題的分析是一個難點。特別是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很不容易理解為什麼真理概念比意義概念更基本,從內涵性的意義到外延性的真理,這一過程是怎麼實現的。本文從戴維森提出的恰當的意義理論需要滿足的條件著手,分析他是如何將塔斯基的外延性真理概念運用於自然語言的意義研究。本文認為,這個聯繫的關鍵步驟在於語境原則和語義上升方法的運用。在此基礎上,戴維森通過對塔斯基真理概念的修正,得到了能夠應用於自然語言的真理理論。釐清這個思路,對於在教學中闡釋清楚並幫助學生理解真理—意義的關係問題是十分重要的。

  一、戴維森的恰當意義理論標準

  戴維森提出,恰當的意義理論應當滿足的四個條件,可以將其表述為:

  第一,它必須能為自然語言L中的任何一個語句S提供意義(賦義性條件)。

  第二,它必須能說明S是怎樣根據L的有限語詞和規則組合而成的(構成性條件)。

  第三,它必須能證明可由有限的公理合乎邏輯地衍推出L中的無窮語句(證明性條件)。

  第四,它必須能通過經驗來進行檢驗(檢驗性條件)。

  滿足這些條件就能夠得到一個恰當的意義理論,這在學界已無異議。問題是什麼樣的意義理論能夠滿足這些條件呢?關於意義的研究紛繁雜多,基於在意義分析中所必然涉及的對語言、思想和世界的關係的不同認識,我們可以把流行的意義理論主要歸結為以下幾類:

  第一,意義指謂論(The Denotative Theory of Meaning):把一個表達式的意義等同於它指謂的對象或等同於它與所指之間的指稱性關係。羅素(B. Russell)以其《摹狀詞》為核心的意義理論成為指謂論的主要代表。

  第二,意義觀念論(The Ideational Theory of Meaning):把一個表達式的意義等同於它所代表的觀念。洛克(J. Locke)在《人類理解論》中對觀念論思想給出了經典表述;史蒂文森(C. L. Stevenson)和格賴斯(H. P. Grice)對意義觀念論做了現代的表述。

  第三,意義行為論(The Behavioral Theory of Meaning):把一個表達式的意義等同於引起說出這個表達式的刺激和說出表達式這種行為本身又引起的反應這二者或其中之一。行為論者對刺激—反應論有不同方式不同層面的陳述。其代表人物有奧格登(C. K. Ogden)、奎因(W. V. Quine)及莫裡斯(C. Morris)。

  第四,意義使用論(The Use Theory of Meaning):把一個語言表達式的意義顯示為一種關於它據以被那種語言的說話者所使用的方式的功能。維根斯坦(L. Wetttgenstein)在後期明確提出了意義使用論的口號;阿爾斯頓(W. Alston)和斯特勞森(P. F. Strawson)對使用論做了積極的推進。

  第五,真值條件語義論(The Truth Conditional Theory):一個語句的意義是通過陳述它的真值條件而得到的。弗雷格(G. Frege)、維根斯坦、奎因等哲學家在各自的論著中都明確地表述了這個理論的基本思想。戴維森語義學綱領的基本觀點也來源於此。

  這裡我們只討論真值條件語義論,無需贅述其觀點和體系,這裡我們簡要比較一下弗雷格與戴維森在成真條件及相應主張上的區別。弗雷格把語句的涵義看作思想,即語句為真的條件付諸實現的一種思想。而按照弗雷格,語句是複合的名稱,實現名稱為真的條件就是名稱與其所指對象的符合(corresponding)。從這裡前進一步,又容易陷於意義實體論的窠臼:把成真條件的實現解釋成為語句的構成成分與指稱對象的對應符合。戴維森是徹底反對意義實體論的,他從不認同在獨立於某個意義理論之外,還有語詞與對象這樣一個指稱關係。他認為,指稱、滿足等概念是一個意義理論中設定的理論概念,是一種在元語言(meta-language)的語詞與對象語言(object-language)的語詞之間的相互指稱和對應關係。要在語詞之外的世界中去尋找某個東西與語詞相對應,這條進路是根本錯誤的。不僅如此,弗雷格認為語詞的意義要在語句的語境中確定。而按照弗雷格的劃分,語句的主要成分可以分為專名、概念詞和從句等,而專名和概念詞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弗雷格又語焉不詳。再者,關於語境原則,弗雷格談到的是語詞與語句語境關係這一層,而對戴維森而言,語境原則不僅要求將語詞的意義放在語句語境中考察,而且還必須將語句(語詞)的意義放在整個語言系統中考察;脫離語言整體來詢問單個語句(語詞)的意義是不恰當的。戴維森的這個深化性補充實際上意蘊了一種意義整體論思想。最後,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弗雷格只是在語句(sentence)層面談論真值條件;而戴維森把真引向了話語(utterance)層面,即把真看作是關於使用者、時間和人組成的有序三元組的特性。如果我的理解是準確的話,我們姑且將戴維森的真值條件語義思想稱為「真值條件語用論」。

  既然語句的意義可以通過陳述語句的真值條件而得到,那麼,什麼樣的理論完善地陳述了語句的真值條件?或者說,什麼樣的真理理論提供了一個恰當的真理概念,讓我們可以通過這個真理概念來談論語句的意義?

  二、如何經由真理概念討論意義

  戴維森尋求真理理論的目標最後定格在塔斯基(A. Tarski)的真理理論上。在《真理與意義》中,戴維森滿懷信心地說:「塔斯基的真理定義提供了我們迄今對意義理論所要求的全部東西。」

  塔斯基要求他所構建的真理定義是一個「內容上恰當形式上正確」的「令人滿意的定義」。塔斯基要求給出這個定義的語言必須滿足兩個要求:一個是要有明確規定的結構,即構造形式化語言所需的初始詞項、定義規則、語句、公理(或原始語句)、推理規則以及系統的定理或可證語句等;另一個是需要語言分層。塔斯基認為語義學上封閉的語言易導致悖論,因此他在定義真理時訴諸兩種不同的語言,即元語言(metalanguage)和對象語言(object language)。構造真理定義的語言是元語言,而真是對象語言語句的語義特性,所以,需要將真理的定義用於其上的語言是對象語言(被談論的語言)。以「P」代表對象語言中的任意一個語句,X代表「P」語句的名稱,那麼,「P」和「X是真的」在邏輯上是一種什麼關係呢?塔斯基說:「很清楚,從我們對真的基本看法看來,這些句子是等值的。」即:

  (T)X是真的若且唯若P

  塔斯基強調,(T)只是真理的一個定義模式,(T)的特定例示只是真理的部分定義。而在某種意義上,真理的「一般性定義應是所有這些部分定義的邏輯合取」。

  戴維森認為,塔斯基的語義學真理概念,為一種合格的意義理論提供了「精緻而又強有力的基礎」。讓我們看看戴維森是怎樣把他定位的合格的意義理論與塔斯基的真理理論聯繫起來的。

  傳統的意義理論認為語言的基本單位是語詞,而語詞的數量相對語句來說是有限的,故只有先理解語詞的意義,才能理解由這些詞彙構成的大量的甚至無窮排列的語句。因而,傳統的意義表達式是:

  (1)w means m (w意謂m)

  「w」表示被定義的語詞,「m」表示為w提供意義的單稱詞項。

  而現代意義理論與傳統意義理論的重大區別之一在於語境原則。語境原則告訴我們,語詞的意義必須放在語句中考察,單獨的語詞無意義可言。因而表達式(1)應變為(2):

  (2)S means m (S意謂m)

  「S」表示某個語句的結構描述語,「m」表示單稱詞項。

  而單稱詞項m不能給出語句的意義,須得把m也替換或語句。故有(3):

  (3)S means that P (S意謂that P)

  「S」是某個語句的結構描述語,「P」是一個語句。

  這裡的問題是如何看待「非外延」的「means that」的邏輯句法結構。如果把means看作謂詞,那麼that後面引導的從句是不能命名意義的;如果把means that看作是填充在結構描述語和語句之間的連接語詞,那麼,它所連接的是什麼呢?任取一語言L中的需要給出意義的語句A,「S」是A的結構描述語,「P」所佔的位置是要表徵給出語句A的意義的匹配語句。顯然,這個匹配語句要麼是A語句本身(如果對象語言包含在元語言之中),要麼是A相對於元語言的翻譯句(如果元語言與對象語言不同)。

  從另一個角度看,表徵語句A的意義也就是表徵符合某些條件的謂詞,比如說A的意義「是可證實的」、「是引起刺激—反應的」或者「是真的」,很明顯,這是在元語言層次上表徵這些謂詞。假設我們暫時不能確定到底哪個謂詞適合表徵意義,暫且以「是T」表示這個任意謂詞,把這個謂詞加在以元語言作出的結構描述語上,我們就可以得到:

  (4)S is T means that P (S是T意謂P)

  根據前面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

  「P」=A或「A」的翻譯句=A的意義

  然而,「A的意義」究竟是什麼?仍然是含糊和惱人的問題。至此,戴維森採取了「最後一個大膽的步驟」,運用奎因的語義上升法,不再在「A的意義」上糾纏,用「外延的方式處理由『P』所佔的位置」,這就是:清除晦澀的內涵語境連接詞「means that」,代之以一個「P」語句的恰當關聯詞「若且唯若」。因為僅從外延關係看,「S是T」與「P」表述的是結構描述語謂述的A的性質與A語句本身(或其翻譯句)關係,顯然,這種關係是一種等值關係。這樣我們就得到

  (5)S is T if and only if P. (S是真的若且唯若P)

  現在到了需要落實謂詞「T」的意義了。戴維森說:「這樣一種謂詞恰恰適用於真語句。」這是因為,不管我們表達一個語句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我們首先應該承認,我們所作的表達是關於語句的內容為真的表達,因而真謂詞是對所有被認為真的語句的最恰當表達。而塔斯基定義的真謂詞正好具有這個功能,因為塔斯基的T—語句「定義了謂詞性質(truth predicatehood)。這就是說,任何一個使所有的T—語句為真的謂詞便是真謂詞」。這樣,戴維森一步步構造的意義理論通過真謂詞與塔斯基的真理理論聯繫起來了。戴維森說,「這一點是帶有發現性質的」,「不論是對『是T』加以明確定義還是對它以遞歸方式加以表徵,它所適用的語句顯然恰恰是L中的真語句。這是因為,我們對令人滿意的意義理論所提出的條件,在本質上就是塔斯基那種檢驗關於真理的形式語義定義是否恰當的約定—T(convention-T)。」

  (T) S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 (S是真的若且唯若P)

  我們可以看到,通過這樣一些步驟,傳統的內涵語境的意義表達式「w means m (w意謂m)」轉化為外延語境的意義表達式「(T) S is true if and only if P (S是真的若且唯若P)」。這個轉化過程清楚地顯示出,語境原則和語義上升方法是轉化的兩個關鍵點。

  然而,塔斯基的真理定義是運用於形式語義學的,可以將其直接運用於自然語言的語義研究嗎?對塔斯基真理理論的認識,戴維森也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在《真理與意義》中,戴維森斷言:「的確,一種塔斯基式的真理定義提供了我們迄今對意義理論所要求的全部東西。」並認為這個真理定義可以應用到自然語言的描述中。不久戴維森就認識到這個斷言過於強。他在《徹底解釋》、《信念與意義的基礎》、《真理的結構和內容》等文章中不斷修正了這個看法。他認為,塔斯基通過給出真這個謂詞的外延定義了真句子類,但他沒有定義真理這個概念。而當我們用他的形式系統來解釋關於語言的經驗理論時,就超出了外延性的限制而去把握與外延不同的語言意義了。T—語句「不是針對我們如何知道關於一種語言的真理理論是正確的這個問題而說的」。所以,我們需要構建一個關於自然語言的、應用於描述一個群體或個體的語言的真理理論,而這個真理理論的形式就是約定—T。要實現這個目標,首先必須對T—語句做一些改動,接下來要對塔斯基的真謂詞所未能把握的真理概念的一部分內容做出明確說明。

  三、應用於自然語言的真理理論

  在《信念與意義的基礎》中,戴維森提出三條建議來修改塔斯基的真理定義。其基本思想是:第一,將塔斯基以形式語言做出的真理定義轉變為用自然語言表述的真理理論。第二,這種真理理論不僅只相對於語句,還必須相對於時間和言說者。第三,這種修改後的T—語句要在經驗上而不僅在句法上接受證實性檢驗。下面我們將依據這個基本思想,根據我們對戴維森相關文獻的理解,對這三個修改作一些拓展性的闡釋。

  首先,將塔斯基以形式語言做出的真理定義轉變用自然語言表述的真理理論,必須要將滿足約定—T的邏輯納入自然語言的理解中。我們知道,約定—T是基於一階邏輯的架框建構起來的,所以我們必須將一階量詞邏輯運用到自然語言中去。

  戴維森強調。這種運用不是通過逐個理解邏輯常項,尋找在對象語言中的對應,「而只要將這種邏輯的大部分內容作為一個網架一下子配置給這種語言。」如何理解把這種邏輯的內容作為「一個網架」並且是「一下子」配置給對象語言?我們需要理解,戴維森在這裡訴諸的證據有兩個:一個是幾乎每個人在所有時間都認為真或假的句子;另一個是推理的模式(patterns of inference)。前一個證據是原初語句,相當於公理作用。後一個證據是推理規則及條件。它首先針對對象語言中的每一種語句類型,確定他們的真值如何依賴於其構成部分的語義性質,然後根據公理的運用條件,邏輯地推出語義定理。而戴維森之所以說要把這些內容作為一個整體網架一下子配置給對象語言,是由於他選擇的定義真理理論的基始與塔斯基的是不同的。我們知道,塔斯基是基於遞歸定義對象與語句函項、表達式的滿足關係來定義句子的真。而這種滿足關係類似於詞和事物之間的一種指稱關係。塔斯基把這種滿足關係視為亞里斯多德式的符合論直覺。但是,這種方式容易給出一種不確定的信號:一方面容易將我們引向將事物賦予意義的意義指稱論的老路;一方面會讓人覺得,如果不先對語句構成部分的語義性質(主要是所指或滿足)做出滿意的說明,我們將不可能理解真理概念。這兩個方面導致的困境是顯然的,也是決不為戴維森所接受的。因而,戴維森放棄了把滿足的遞歸說明轉變為明確定義的最後一步,而把真和滿足都看作初始的謂詞。而且,「有關T—語句的一個引人注目的情況是,無論必須採用什麼樣的方法來生成T—語句,無論運轉什麼樣的本體論車輪,一個T—語句終歸不過是求助與那個語句本身所求助的一樣平凡的東西來表達一個語句的真值條件。」而陳述語句的真值並不訴諸對所指、滿足等概念的預先理解。

  因此,我們應該首先依據對作為公設的原初真語句的把握,將真理概念「一下子」運用到對象語言整個語句上。首先確定出謂詞、單稱詞項、量詞、聯結詞和同一式等,為它們在對象語言中配備相應的內容。如果元語言被認為包含普通的量化理論,那麼,通過類似於塔斯基的對滿足的遞歸性表徵,依據量化與復指(cross-reference)、謂語句(predication)、真值函項關係等這些熟悉的模式(patterns)來描述對象語言中的語句,以達到使對象語言作為一個整體適應於那種強求一致的量化結構。這個過程也可看作是為這些語詞賦予語義,也就是賦予這些語詞在由它們所構成的語句中對確定對象語言語句的真值所起的作用。因而,對戴維森而言,一個語詞的意義就是它對於它出現其中的語句的真值所做出的貢獻。

  但是,我們不應忽視的另一面是:即使在這樣的理解下,我們仍然可以說語句的真是基於句子的結構和句子部分的語義特徵而得到說明的,或者說,語句的意義依賴於語詞的意義。對此應作何理解呢?戴維森把這種情況和科學中的理論與觀察證據的關係作了一個類比。他說:「這與科學中的理論是完全相似的:為了把我們所直接觀察的東西組織起來加以解釋,我們假定不可觀察或間接觀察的對象和力;而理論是由直接觀察到的東西檢驗的」。借鑑這個類比解釋,我們假定不可觀察的句子構成部分的意義;而一個真理理論(或意義理論)的正確性是依據我們對應用於句子的真(即T—語句的真)的把握而得到檢驗的。

  解決了對象語言的邏輯形式問題,接下來就是處理帶有索引詞的語句。戴維森的處理方法是將真看作一種關於語句、時間和人的有序三元組的特性。經過這樣的處理,就可以將在不同時間、由不同言說者說出的語句之間的進一步邏輯關係由一些新的公理明確表達出來。也就是將T—語句置入時空、人的坐標之中考察。以戴維森所舉例子「Es regnet」在德語中表示天在下雨的意思,按塔斯基的T—語句應當表示為:

  (T1)「Es regnet」是真的若且唯若天在下雨。

  納入時空、人的坐標之後,T—語句形式應當表示為:

  (T2)當「Es regnet」這句話由x在時間t講出時它在德語中是真的,若且唯若於t時在x附近天在下雨。

  最後,T—語句要在經驗上而不僅在句法上接受證實性檢驗。這就是說,需要依據寬容原則,參照客觀的具體環境和言說者對語句的持真態度等來確立語句的真值。

  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給作為一個整體的真理理論增加了恰當的形式限制和經驗限制。前者保證我們從原則上得到言說者是如何使用語言的,後者保證我們每一個人從公共可觀察的經驗得到言說者如何使用語言的事實。 「由於我們所有的人都能夠理解某種語言的某些言說者,所有的人必定有恰當的證據賦予某言說者的表達以真值條件。因而,我們全體都有能力把握應用於他人言語行為的真理概念。」這樣,我們得到了一個真理理論之為正確的最終證據:關於言說者如何使用語言的事實。戴維森經由真理理論而理解他人語言、因而理解每個語句的意義的任務得以完成。在我們的論述中也已闡明,戴維森建構的真理與意義的理論能夠滿足恰當意義理論的四個條件。

  王 靜:西南大學邏輯與智能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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