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西方哲學的一個基本特徵是語言哲學取代意識哲學成為哲學研究的新範式。與此相應,語言交流和意義問題成為哲學研究的核心議題。當交往理論把意義看作人們通過語言交流的東西時,就引發了關於意義本性的難題。困難在於:一方面,語言的意義既與作為語言交流者的人的心理活動或狀態有關,又與外部事物有關;另一方面,意義本身不可能是它們二者,因為它們都不是我們能夠通過語言交流的東西。首先,我們無法交流各自的心理活動或狀態。一個人無法把自己的某個心理活動或狀態通過語言傳達給別人,使別人擁有同一個心理活動或狀態。其次,我們無法通過語言交流外部事物。按照古希臘智者高爾吉亞的說法,我們無法通過語言把存在的事物本身告知他人。
在關於意義的本性及其與心理事物和外部事物的關係問題上,語言分析哲學的開創者弗雷格的觀點至今仍然極具啟發性。弗雷格以「一個人透過望遠鏡觀察月亮」為例,類比地說明了「月亮」這個語詞(專名)的意義及其與相關心理事物(表象)和外部事物(對象)的關係。這裡存在兩種成像,一種是月亮在觀察者視網膜上的成像,另一種是月亮在望遠鏡內部物鏡上的成像。弗雷格指出,一方面,每個人的視網膜成像都只能被他自己擁有和使用,因此,視網膜成像是一種完全主觀的東西;另一方面,雖然相較月亮本身,月亮在望遠鏡內部物鏡上的成像由於依賴觀察角度從而是片面的,但仍然是客觀的,可以被不同的觀察者共同使用。弗雷格把月亮在觀察者視網膜上的成像比作一個人在說出或者聽到「月亮」這個語詞時擁有的心理表象,把月亮在望遠鏡內部物鏡上的成像比作「月亮」的意義,把月亮本身比作「月亮」的指稱。他藉此說明,語詞(專名)的意義既不是它指稱的外部對象,也不是人的相關心理表象,而是這二者之外的東西。語詞意義的本質在於其指稱對象的特殊呈現方式,這種呈現方式既具有片面性又具有客觀性。
弗雷格的這個比喻可能導致人們對於語詞意義產生兩方面的誤解:一是認為語詞可以單獨具有意義,二是認為語詞意義的本質在於對象對於人的感官的呈現方式。這兩方面的誤解是相互關聯的,因為一方面,正如弗雷格指出的,正是孤立地探究語詞的意義導致人們把意義看作心理表象;另一方面,如果意義是對象對於人的感官的呈現方式,那意義正好就是心理表象。弗雷格主張,「要在語句語境中而不是孤立地探究語詞的意義」,這個原則常常被解讀為整體論原則,即語句意義決定了出現在其中的語詞意義。但實際上,弗雷格的真正觀點是,語句意義與語詞意義的關係不是通常意義上整體與部分的關係,而是一致或者對應關係。「對於專名來說,意義就是對象的呈現方式。對象會以不同的方式呈現,與每一呈現方式對應的就是包含專名的語句的一種特殊意義。」如果把專名的意義看作對象對於感官的呈現方式,我們就難以理解其與語句意義的一致性或對應性,因為後者當然不是我們僅僅憑感官就能夠把握的東西。但是,如果我們把專名的意義看作對象對於理智的呈現方式,那麼這種一致或對應關係就會變得簡單明了。一個對象在我們的感官面前總是呈現為單純的個別事物,一個可以用孤立的語詞(名稱)指稱的東西。但是,當一個對象呈現在我們的理智面前時,它就呈現為一個處於某種一般概念之下與關係之中的東西,一個必須通過語句陳述而不是僅僅通過名稱指稱的東西。一方面,當我們通過語句陳述一個對象時,我們就表達了有關那個對象的一個思想,這個思想就是語句的意義;另一方面,對象對於理智的呈現方式就是它的專名的意義。因此,專名意義和語句意義是一致的。
現在我們可以說,專名的意義之所以是客觀的,是因為與它對應的語句意義即思想是客觀的。而思想之客觀性的基礎不是外部對象而是理性。「我把客觀性理解為獨立於我們的感覺、直觀和想像,理解為獨立於出自感覺記憶的心理構造物,而不是獨立於理性。」理性在把思想與真理關聯起來形成認識的同時,也把思想彼此之間必然地關聯起來,使它們成為合乎規律的即客觀的東西。
弗雷格把語句(斷言句)看作專名,把思想看作語句的意義,把真值(真和假)看作語句和思想的指稱,這個做法遭到包括達米特在內的一些弗雷格研究專家的批評。在達米特看來,弗雷格把語句看作專名是誤入歧途,這使他喪失了語境原則的一個重要洞見,即語句而不是語詞才是語言意義的最小單位。筆者認為,只要我們不把語句意義和語詞意義的關係看作整體與部分關係,就會發現把真、假看作語句和思想指稱的觀點其實是一個極富創見且意義深遠的觀點。唯有所有的真思想都指向同一個真,才有可能在它們之間建立起必然的邏輯關聯性即邏輯規律,也才可能有對於思想的邏輯證明。顯然,這個自身同一的真必須獨立於任何思想。或者說,真理必須是一切真思想的共同指稱而不是它們各自的屬性。當一種思想規律僅僅著眼於思想與真理的關係而不顧及思想的特殊內容和對象時,它就是最一般的思想規律,也是最一般的真理規律。
不能把思想及其規律與我們的思維活動及其規律混淆起來,不能把真理及其規律與我們的判斷(視為真理)活動及其規律混淆起來,不能把邏輯的東西與心理的東西混淆起來。思想與思維活動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思想作為語句的意義,作為我們通過語言表達和交流的東西,是客觀的,不依賴包括思維活動在內的任何心理活動。我們通過思維活動把握而不是產生思想。思維活動是在時間中發生的自然事件,思想則是永恆的觀念存在物。正如思想不依賴我們的思維活動一樣,思想的真理也不依賴我們的判斷活動。無論我們把畢達哥拉斯定理判斷為真的還是假的,都不影響它的真理性。
判斷活動是一種心理活動,服從心理規律。而心理規律又是一種經驗自然規律,後者是自然現象的一般特徵,從中可以派生出對於自然現象的因果解釋。故而從心理規律可以派生出對於判斷活動的因果解釋,這種因果解釋不能充當對於判斷結果的邏輯證明和辯護,因為無論判斷的結果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判斷活動都是有原因的。正如真理不同於判斷活動,真理的規律也不同於判斷活動的規律。真理的規律不是心理規律而是邏輯規律,不是事實的規律而是觀念的規律,不是經驗規律而是先天規律。
作為純粹邏輯規律,真理規律並不是我們思維和判斷活動的規範性規定,但可以派生出這樣的規定,或者說可以被用作這樣的規定。從真理規律派生出的規範性規定一般而言就是,如果我們想要達到真理,我們的思維和判斷活動就必須遵從真理規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弗雷格說邏輯學也可以稱為一門規範科學。現在的問題是,既然我們的思維和判斷活動都服從心理規律,又如何能夠要求它們服從那些從與心理規律根本不同的邏輯規律派生出來的規範性規定呢?對此的回答是,雖然心理規律不同於邏輯規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與邏輯規律相矛盾。換言之,雖然遵從心理規律的思維和判斷活動並非總是遵從邏輯規律,但也並非總是或者必然會違反邏輯規律。可以說,邏輯規律是純粹理智和理性活動的規律,心理規律是人類理智和理性在感官經驗條件下活動的規律。我們的感官一方面為理智和理性活動提供感性材料,另一方面也會干擾和誤導它們,使它們違背邏輯規律。我們之所以有可能服從邏輯規律,是因為作為理性存在者,我們具有不被感性經驗條件規定的獨立和自由。沒有這種獨立和自由,我們的認識活動就成了單純的自然事件,認識真理就成了一件完全偶然和「碰運氣」的事情。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哲學系)
來源: 社科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