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人單點我回答:當男朋友父母不管他時,應不應該要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婚姻法及民法典雖然都明令禁止了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並沒有明確禁止彩禮,而且司法解釋及實踐中,對彩禮糾紛的處理原則是,結婚生活一段時間後的彩禮是不予返還的,由是得知,在不觸及買賣婚姻及強索財務幹涉婚姻自由的前提下,遵循自願原則的彩禮是完全合法的。
婚姻是基於情感,不是一場交易,但是不能夠因此說彩禮就一定是完全的陋習。
彩禮作為流傳幾千年的傳統,是一種喜慶文化,雖然有面情觀念因素在裡面,但更是一種慶典儀式和祝福元素的有效組成部分。
個人認為,彩禮應當以自願為原則,要彩禮也要以對方拿得出為底線,不給婚姻雙方日後生活增加過重經濟負擔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結婚彩禮的給付與接受,應當根據婚姻雙方到何家生活的具體情況而定,女方到男方家生活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的,由男方給付女方父母;女男方到女方家生活成為女方家庭成員的,由女方給付男方父母。
當然,給付彩禮的也可以是男方或者女方個人,但是,接受彩禮的一定是男方或者女方父母或者家庭,不能夠是男方或者女方個人。
為什麼呢?
因為有些傳統觀念認為,是父母含辛茹苦把子或女撫養成人,現在出嫁或者入贅到對方家,等於潑出去的水,就不再是自己家的一員了,所以要對方家庭給點補償。
但是傳統的陋習認為,彩禮是對18年撫養付出的補償。
我卻不這樣認為,我認為更恰當的理解是,彩禮是對子女加入對方家庭成員,不能夠在身邊及時孝敬這邊父母的一種補償。
所以,無論哪種觀念來理解彩禮性質,包括彩禮是喜慶饋贈,彩禮都只能夠給付給對方父母或者家庭,不能夠給結婚雙方的任一個人,因為若給了個人,作為個人財產,又被其帶到給付的這邊家庭裡來了,起不到彩禮的應有作用。
當然,給付彩禮的實質主體,也可不一定是新納家庭成員的婚姻一方,女方嫁到男方家,新郎拿不出那麼多彩禮錢,新娘背著自己的親生父母親,悄悄拿出自己私房錢,偷偷給新郎撐場面作彩禮送到嶽父家的也不是沒有。但是,新郎得有那樣的大福報,遇到此生來報恩的好妻子才行,那樣的話,一定是新郎前世有恩於新娘吧!哈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不能夠在身邊及時孝敬這邊父母的一種補償。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之間只是相互間以姻親關係的配偶身份而存在,結婚的任何一方不因結婚而改變與父母的血緣和法律關係,父母和子女之間撫養和繼承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關係,更不受子女結婚時彩禮收取與否及多少問題而改變或者消滅。
根據上述民法典相應條款,出嫁女兒和入贅兒子,不僅對各自的父母有撫養義務,還在特定情形下,對「娘家」那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有繼續撫養義務。
民法典對婚姻家庭和繼承兩大問題是分列成篇的,婚姻家庭是第五篇,繼承是第六篇,更說明結婚與對父母遺產兩,出嫁與入贅不是繼承權消滅事由。
但是,友情提示一下,繼承權是不因你結婚而歸於消滅,但是你到時能實際繼承到手多少財產,完全取決於你婚後是否對「娘家」父母足夠孝順。
至於原因嘛,你懂的!
能夠結婚組建家庭,共同生活,都是緣分。無論善緣惡緣,都要至誠接受,切不可虧欠了對雙方父母的孝道。
而我個人的知見是,一定要多念佛,並儘可能引導雙方父母念佛,這樣的家庭一定會有大福報,此即為大孝!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