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彩禮並非單純贈與 雙方婚約解除應當酌情退還

2020-09-24 邢臺信都區司法



給付彩禮是我國民間由來已久的婚俗,是訂婚時,男方贈送給女方象徵喜慶的財物。如今,變了味的巨額彩禮已經成為有些地方男方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即便給了彩禮,約定了婚期,由於各種原因悔婚、退婚的也不在少數。那麼既然婚姻無法締結,彩禮是否能夠退還呢?近日,記者選取重慶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以期提醒男女雙方能夠慎重對待婚姻,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官提醒,彩禮是男女雙方為了達成結婚目的而為的給付,若雙方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則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已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   替女友還前任彩禮   未能結婚理應返還   陳某系陳某軍、艾某之女,2015年謝某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在兩人戀愛前,陳某已與王某戀愛,且雙方已訂立婚約,王某為訂立婚約向陳某一家給付了彩禮款。後因陳某與謝某相戀,王某便要求陳某一家返還彩禮。經雙方協商,若謝某代陳某一家向王某返還彩禮,則王某不幹涉謝某與陳某交往戀愛。   隨後,謝某與家人商量,通過村支記高某向陳某一家給付彩禮4萬元。經結算,認定王某向陳某一家共給付彩禮3.2萬元。其後,陳某將剩餘的8000元返還給謝某。   2019年4月,謝某與陳某因故分手,謝某要求陳某一家返還彩禮遭拒,遂向彭水縣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謝某與陳某同在蘇州一工廠務工,務工期間兩人同吃同住,務工所得的工資收入均由謝某領取,作為兩人共同生活開支。   彭水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彩禮系婚戀過程當中,男方以締結婚姻為條件而贈與女方家庭的禮物或禮金,系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不能實現時,這種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應將相應的財產予以返還。本案中,謝某與陳某已終止戀愛關係,考慮到謝某曾領取陳某的工資用於兩人日常生活開支,判決由陳某、艾某、陳某軍酌定向謝某返還彩禮款2.2萬元。   一審宣判後,陳某、艾某、陳某軍不服,向重慶四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四中院審理認為,雖然謝某給付彩禮4萬元時,雙方未按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且其中的3.2萬元已被陳某一家用作退還王某彩禮之用,但謝某支付該3.2萬元的目的在於與陳某建立戀愛關係,且該錢系由陳某一家直接開支,故3.2萬元應當認定為彩禮。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審法院基於雙方同居生活時間較長且可能收入混同的事實,酌定陳某、艾某、陳某軍返還2.2萬元並無不當。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戀女友收受彩禮   關係告吹被判返還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劉慧   江蘇省南通市男子王某某中年喪偶後一直單身,兩個子女結婚成家後相繼離開老家到城裡居住,王某某便萌生了再婚的念頭。2013年,王某某在某婚戀網上發出了徵婚啟事。幾個月後,與重慶市黔江區女子徐某在該網站通過網絡聊天互生好感,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   2014年,王某某提出希望徐某到江蘇來兩人見一面的想法,為表示誠意,王某某先後3次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給徐某轉路費共計7000元,徐某收到路費後並未出發與王某某見面,王某某不以為然,仍與徐某保持網戀的關係。   兩人保持網戀關係近3年,2016年,王某某提出結婚要求。徐某以與王某某結婚,她要背井離鄉為由向王某某索要彩禮3萬元。2016年11月,王某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向徐某轉彩禮3萬元。徐某收到彩禮後,既沒有到江蘇與徐某某共同生活,雙方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王某某對徐某的動機漸漸心生懷疑,雙方的網戀關係也因此告吹。分手後,王某某多次要求徐某返還彩禮,徐某不僅沒有返還彩禮,還中斷了與王某某的聯繫,從此杳無音訊。2019年,王某某來到被告徐某居住地,向黔江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徐某返還為談戀愛支付的路費及彩禮。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雙方具有明確的結婚意願而建立戀愛關係,一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彩禮,如果結婚目的沒有實現,支付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本案中,王某某與徐某通過網絡認識後戀愛,其間王某某先後給予徐某路費、彩禮等,徐某收到財物後卻不同意與王某某登記結婚,提出分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徐某應返還王某某給付的財物。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徐某於約定時間內,向王某某返還彩禮及其他費用37000元。   舉行婚禮但未登記   已收彩禮應當返還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張濤 楊偉   男女雙方建立了戀愛關係,並按照當地風俗舉辦了婚禮,但遲遲未辦理結婚登記,並因彩禮返還引發矛盾糾紛。近日,重慶四中院審結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原告楊某財與被告張某麗於2018年1月經他人介紹認識並戀愛。2019年1月,根據當地風俗舉辦了婚禮。婚禮前,被告向原告索要62000元作為彩禮,隨後,原告通過微信轉給被告24900元。被告收到原告彩禮後,雙方舉辦了婚禮。此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辦理結婚登記,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雙方關係由此惡化。   2019年4月,原告向酉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彩禮62000元。   酉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給付彩禮是男女雙方為了達成結婚目的而為的給付,並非簡單的贈與行為。原被告雖然按照民俗舉辦了婚禮,但並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遂判決被告張某麗返還原告楊某財彩禮禮金62000元。   一審宣判後,張某麗不服,向重慶四中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其收到62000元彩禮事實不清。   重慶四中院審理查明,在原告父親楊某和去被告家送彩禮的前一天,原被告微信聊天確定彩禮金額為62000元。同時,在支付彩禮當天的上午,楊某和在銀行取出現金4萬餘元並銷戶,下午楊某財到被告家送彩禮,晚上原告向被告微信轉帳24900元,之後雙方如期舉行了婚禮。   合議庭認為,楊某和取出了其所有積蓄的事實,可以合理確信楊某財已足額支付了彩禮。張某麗否認該事實,未提供反駁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上訴主張未足額收取彩禮的事實不予採信。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彩禮導致經濟困難   法院判決酌情返還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何小敏 張丹   2013年10月,盧某與吳某經人介紹相識,兩個月後開始共同生活,並於2015年12月依照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2017年11月,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婚後不久,雙方因家庭瑣事時常發生爭吵,開始分居生活,並於2018年4月,經法院調解自願離婚。   舉辦婚禮前,盧某一家四處籌借,將13.6萬元交給媒人帶至吳某家擺禮,吳某家收取禮金12.8萬元。離婚後,因彩禮返還問題,雙方一直未達成一致,盧某及其父母遂訴至彭水縣法院。   經綜合認定原被告舉示的證據,彭水縣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因其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困難,且通過庭審查明原告一家通過種植烤菸,也有穩定充足的收入,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盧某及其父母不服,向重慶四中院提起上訴,並補充提交了種植烤菸而貸款的憑證等新證據。重慶四中院審理查明,盧某一家主要以種植烤菸獲得收入,其年純收入約4萬元,且盧某舉示的為種植烤菸而貸款的憑證,足以說明盧某一家在給付彩禮後,導致家庭經濟狀況惡化,種植烤菸所需成本都需要貸款來解決。因此,可以認定盧某一家為結婚而支出彩禮後,導致其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難。遂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酌定由吳某及其父母返還彩禮5萬元。   二審判決後,吳某不服,向重慶高院申請再審。重慶高院經審查認為,吳某對彩禮現金的數額有異議,卻不能舉示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且二審法院對盧某在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進行審查後,最終決定採信並無不當,故駁回其再審申請。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老胡點評   訂婚彩禮是我國由來已久的一項民間習俗,當前,在許多地方,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收受訂婚彩禮的風氣依然十分普遍,因返還訂婚彩禮而引發的糾紛也呈現多發態勢。   對於因返還訂婚彩禮而引發的糾紛,應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分析處理。從法律角度而言,訂婚彩禮是婚戀過程當中,男方以締結婚姻為條件而贈與女方家庭的禮物或禮金,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不能實現時,這種贈與行為便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予以返還。即使已經登記結婚,但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由於婚前給付訂婚彩禮而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離婚時同樣應當予以返還。   從鄉村社會治理的角度而言,訂婚彩禮、尤其是高額訂婚彩禮是一種阻礙文明鄉風建設的陳規陋習,它使婚姻戀愛關係變了味道,也使一些家庭因高額彩禮而返貧變貧。因此,改變婚俗觀念,將喜事新辦納入村規民約之中,引導農村青年自覺抵制彩禮,才是減少乃至消除因返還彩禮而引發糾紛的治本之策。

來源:大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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